谣言或迟或早老是要被戳穿的。保持说瞎话有时可能会临时吃些亏,但却生涯得十分坦然;反之,一旦养成了说假话的习惯,却可能抱憾毕生,甚至处处碰壁。
犹太人做生意非常重视合同。出口商比尔与犹太商人拉克签署了10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比尔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拉克拒绝收货。出口商比尔甚至批准超越合同重量不收钱,而拉克仍不赞成,并请求索赔。比尔无可奈何,赔了拉克10多万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置。?
此事看来仿佛拉克太不通情理,多给他货物也不要。事实不是那么简略。犹太人精于经商,深谙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他们理解,合同的品德前提是一项主要条件,或者称为本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却是150克,固然重量多了50克,但卖方未按合同划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通例,犹太商人完整有权谢绝收货并提出索赔。依据结合国公约,出口商的行动是基本违背合同的。犹太商人此举是站得住脚的。?
此外,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诗句。犹太商购置不同规格的商品,是有必定的贸易目标的,包含适应花费者的喜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形、凑合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蘑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即便每罐多给50克并不加价,进口方的犹太商人也不会接收,反而打乱了他的经营打算,有可能使其销售通路和商业目的受到丧失,其成果是十分重大的。?
最后,还有可能会给买方犹太商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犹太进口商所在国事履行入口商业管制比拟严厉的国度,假如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100克的,而实际到货是150克,其进口重量比进口允许证分量多了50%,很可能受到进口国有关部分的质疑,甚至会被猜忌有意回避进口治理和关税,以多报少,要受到查究义务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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