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把恤刑思想运用于实践的事例屡见不鲜。
我国古代恤刑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很多的。比如有"赦免"、"颂系"、"离监奔丧"、"放归"、"存留养亲"等等。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就是"赦免"。所谓"赦免",就是依法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尚书?吕刑》中就提出:"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意思是:对于那些应当判刑或者应当予以处罚的人,如果案情存在疑点、不能准确定案的,应慎重处理,可以予以赦免。我国历史上赦免的形式也很多,有"大赦"、"曲赦"、"即位赦"、"郊祭赦"、"灾异赦"、"祥瑞赦"等等。
当然,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实施的赦免,总的来说是为了政治上的需要,或为缓和阶级矛盾;或为笼络人心,粉饰太平,显示"皇恩浩荡"等等。但古代实行的这些强调教化、注重恤刑的罪犯改造方式,作为统治阶级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毫不姑息地依法进行严惩。同时,对于犯人的改造,本着"犯人是人"的原则,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吸取传统的注重教育、"明德慎刑"的治狱思想,加强对犯人的教育改造。除了设立"死缓"这一新的刑名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多次对罪犯实行特赦。据统计,自1959年实行第一次特赦至1975年,我国政府共实施了七次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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