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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官匪一家的保长:拉丁派粮同时外通土匪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近代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看过几份判决书,上个世纪50年代的。发现地主被家产拖累,胆小怕事,罪状多是隐藏田产,转移“浮财”——— 将农具、箱子等藏到亲戚家。就像四处埋藏松籽,准备过冬的松鼠。保长则不然,他们生活在乡村,依附于体制,行事却像土匪。历来太平之世,依赖乡绅治理。乡绅娴于文字,富有田产,办事公道,为一方之人望。但世道一乱,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恂恂乡绅放不下面子,下不了狠手,官府只有依靠坏人出头,乡治由此败坏下去。

  1951年7月,江苏宜兴县人民法庭判决:

  被告谢某生,男,45岁。曾充任伪政府乡长、伪保长、伪保代表等职。1937年强以陈某荣的船供其运稻,而将陈家的二十多担稻搬上岸不管,致全部被窃。当时虽承认赔偿,但陈某荣惧其权势也不敢索讨。至1938年下半年,被告却诬害是农民叶某宝等人偷的。不问青红皂白,强迫叶某宝父亲三天内赔出,并持强痛殴叶某宝的父亲,勒索去三块钱。连年陆续强退佃农周某根租田十几亩,不退顶首。解放后分散土地十余亩,砍伐树木二十余株。破坏土地改革法令,处有期徒刑三年。

  谢某生是一个不坏的保长。他的罪状连劣迹都算不上。他弄丢了船家20多石稻,不是故意的,而且已答应赔偿。虽然拖延未还,但一直在追查窃贼。一年后访出是叶某宝等干的,他将叶某宝父亲打一顿,也只是“勒索去三块钱”。判决说叶某宝被诬害,但判决并未指出真凶,叶某宝是否被冤,存疑。此外就是强退佃户的田,隐瞒土地,砍伐林木等民间细故,算不上犯罪。这个保长被判三年,很冤。

  湖北公安县人民法庭,1952年判决:

  被告邹某,1944年任伪保长,与杨某妻认识并强奸。杨发觉后被告即将杨拉去当壮丁,企图进一步霸占为妾。主使杨妻打胎。杨妻虽未堕胎,仅中毒身死,胎儿降生后也死去。杨本人被拉去当兵,至今生死不明。被告拉过杨开华等30多人的兵,勒诈谷子130余石,光洋七十多元。……解放后被告又坚决抵抗减租退租法令……劳改中竟胆敢偷偷地在外喝酒。判决:被告邹某某充任伪职并占有土地强奸霸占敲诈勒索又勾结土匪到处抢劫危害人民。解放后分散田地财产变卖耕牛农具,以死抵抗果实不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保长是个歹人,但还算不上恶霸。杨某的妻子与保长应当算作通奸,而非强奸,最多是先强奸后通奸。杨某的妻子堕胎过程中中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而非故意杀人。邹某手上没有血债。奸情暴露后,邹保长派杨某壮丁,有滥用职权之嫌。战乱期间,兵匪性命难保,邹保长明显将杨某往火坑里推。但一个保里,拉出的壮丁有三十多人,杨某有苦难诉,——— 当年兵役很重。

  湖北公安县人民法庭第一分庭,1951年10月判决:

  被告王某程,52岁。被告1942年为少龙山大哥(山主之一),与罗某某等称为四大盟兄。1946年又充伪保长。1949年做船运生意,1949年潜逃湖南。1943年充少龙山主时与罗某某等结盟……称霸于花大垸双河垸两地。同年10月30日陈均普说了汉流坏话,该犯就率众将陈拖到双河场沙滩上杀死。1948年5月2日,暗中指挥匪众抢劫双河厂万某某等家,并将陈某某拖到街后沟内杀死。陈某某死后七天,又拉陈之子陈某育的丁……陈某育只好向该犯跪情,出金子两余,皮花100斤后才免……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王某程当保长之前,在山上当过四年土匪。世道人心崩溃之际,只有恶人才能镇得住。王某程下山出任保长,不是为了世道升平,而是便于行事。王保长在少龙山当山大王时,就曾直接率众将仇家杀死在沙滩上。当上保长后,他不便自己杀人,就“暗中指挥匪众”,抢劫杀人。他与山上的土匪一直暗通款曲。这一点,很像晁盖。一方面在郓城东溪村做保正,一方面专结天下好汉,闻名江湖。

  官匪一家好处是,既可明正言顺地拉丁派粮,行使官方权力,又可以暗通山匪,杀人越货。虽说城头变换大王旗,但变来变去,总是这类人。除非一场大革命,这类人的江湖地位几乎不可动摇。

  民国时期,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一个保长,所辖农户在100户上下,约500人。依国民政府的法令,保长还兼民兵队长和小学校长,可谓三位一体,是国民政府依赖的柱石。但三个保长里,一个良民,一个歹人,一个恶霸,国民政府,焉能不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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