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审计程序:追加审计程序是在原来的审计程序仍然有效,之后有迹象表明原程序没有达到预定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也就是在原程序基础上追加程序。注意,这里执行的其他审计程序在性质上一般不同于原审计程序,但也不排除相同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执行原程序和追加的程序是在不同的审计阶段。比如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追加审计程序。从这一说明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质性程序阶段对期后事项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通过以上的解释,我们应该明确:
1. 如果错漏报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应扩大实测范围,如果追加审计程序的话,则会影响审计效果的,因为已经超过了重要性水平了,所以没有查到的部分可能还会存在其他的错漏报,所以必须要扩大审计程序,以发现更大范围存在的问题,但是如果仅仅是对已经测试的范围追加程序的,则发现不了更大范围的错漏报,所以就会影响审计的效果;
2.同理如果是错漏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应追加审计程序,如果扩大审计程序,则会影响审计效率的,因为本来没有超过重要性水平,那么就再在原审计的范围内对其改变程序进行测试即可,以便发现错漏报,如果扩大了审计程序,就会影响到审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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