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死刑又称极刑、大辟、“殊死”等,历朝历代都尝试过如何减少死刑,北魏时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流刑定为死刑的替用刑,唐代一度废除了死刑……甚至从牢坦捞个死因出来,都是明码标价的。
在中国古代,死刑与其他刑法一样,是古代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惩罚手段。死刑也称极刑、大辟,汉代又称“殊死”。秦汉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点是条文繁多,数量大。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条记载,在上古周朝,初有“杀罪五百”,即死刑条款500种。
不仅死刑多,在汉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极残酷。据《周礼?秋官》所记,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处决死囚的方式仍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惩治杀害父母者)等。
在中国历史上,死刑条款最多的是西汉。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汉初的“慎刑”立法原则均被调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可以看出,汉武帝时期的死刑条款有409条之多,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连放卷宗的地方都没有了。比起汉武帝,汉成帝刘骜更甚,在他当皇帝的河平年间(公元前28年-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余条”。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专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数”做过专门的统计。
几个有代表性历史时期的死刑数量变化如下:
东汉和帝永元时期:死刑610种;
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种;
唐朝:死刑233种;
宋朝:依唐刑律,庆历敕增31种,嘉佑敕增60种;死刑总数多于唐朝。
元朝:死刑135种
明朝:死刑249种,另有《杂犯》死刑13种、《问刑条例》死刑20种;死刑总数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
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减少。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国的死刑数量虽然增减反复,但大趋势在减少。中国历史上死刑最少的时期,竟然是执政者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的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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