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没有城管?有人认为周朝的“监市”就是城管,还有人说唐代白居易《卖炭翁》诗中的“黄衣使者”比较像。
监市,顾名思义是市场的监管者,与今之城管相似。《庄子?知北游》中有“监市履?也,每下愈况”的文字,似乎是与城管有关的最早记载了。李颐的注释是:“市魁履豕,履其股脚?难肥处,故知豕肥耳。”原来?(大猪)的小腿以下部位是“难肥处”,越往下踩越能判断出整猪的肥瘦程度。由是推论,监市履?应该是为了抽税。
到了唐代,城市管理的模式日益成熟了。大唐帝国的首都长安是国际大都市,但人多了就有麻烦事,为了方便管理,街道的功能分区就很明确,比如市、坊、柜,一看上去就明白是什么地方。比如用于货物交易的“市”设在城市的中心位置(大致上靠近中心地带),但像菜市场、茶馆之类的公共场所也是必不可少的。
城市化的进程就意味着城市越来越庞大,人口增多,而随之带来的问题也很不少,原来只靠政府治安部门来管理就成了,但后来这都成了难于管理的事情了,人手少,又有单位编制的限制,这样下去,肯定不利于城市的综合发展,那就得增加人手了。于是,监市就应运而生了。
但监市的成员并不是正式编制人员,而是可根据当地官员的意愿或根据政治形势随时从民间挑选人员组建和解散,组建期间监市的薪水由衙门发放。表面上看,这是个临时雇员组成的,其成员的来源有可能是各行各业中,这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他们履行的工作职能是对整个城市进行日常管理,谁谁进行了违规经营,像破墙开店的、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的,都要依法取缔,而监督小商小贩的合法经营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无疑,这对城市管理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旧唐书》中说:“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意思就是,监市“践于衙”是指属于衙门管,比衙门官吏的社会地位要低一些,他们的任务就是“理市治商”,怎么样管理,少不得还要有较为详细的城市街道管理规定,比如说“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所谓的“府”是指行政机构所在地,这里规定的就是离此类地点十丈之内不可以开店摆摊卖东西,而监督执行这些规定的人就是“监市”。
不过,在房玄龄的《唐世记》中记录的监市跟《旧唐书》的略微有些差异,前者认为他们是临时雇员,而后者似乎更像国家公务员,但其功能却是一致的:城市管理。开初,监市的职能是相当单一的,只是做些市场管理的活路,像怎么对付商业经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监市的任务也就相对轻松。
史料中另有一种“宫市使”,跟“城管”的职责也很相像。“宫市使”负责宫廷采买事宜,一般由内廷宦官把持。白居易的新乐府名篇《卖炭翁》,生动描绘了“宫市使”们的恶形恶状:
翩翩两骑来是谁?黄衣使者白衫儿。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翩翩而来的“黄衣使者”,手持文书、口称敕令,名为采购,实则奉旨打劫,“半匹红绡一丈绫”不过象征性地意思一下。据韩愈《顺宗实录》记载,德宗末年连宫市文书也不用了,“置白望数百人于两市并要闹坊”,“白望”这名号起得够形象,只要被“望”上的货物,就以宫市的名义掠走,只付大约十分之一的货值,还要另索货物进宫的“门包”和脚钱。这些恶棍的身份真假莫辨,卖货的百姓常常空手而归,“名为宫市,而实夺之”。
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市对城市管理经验的越来越多,对城市的管理介入也增多了,不再单纯地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到了宋代,监市由于熟悉商贩的经营之道,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也就有所加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收税,而税收这样的事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门来征收的。如《宋史?太宗纪一》:“辛巳,侍御史赵承嗣坐监市征隐官钱,弃市。”
城市管理光凭嘴说是不行的,中国古人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周代“执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为现代城管借鉴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罚款了事。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颇为成熟的,为后世效仿。《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米5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恢复原状。
《宋刑统》也有类似的规定,“侵巷街阡陌”条:“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对乱倒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也有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响了公共卫生,不只当事人倒霉,连“城管队长”都跟着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颇有创意,他在要求开封府官员强拆违章的同时,特别指示相当于现代司法机关法院的左、右军巡院,配合“开封城管”行动,“惩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据《明会典》,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另外,明代对破坏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撒泡尿也要遭受这么大的罪,这样的城管手段不可谓不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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