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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

2013/7/18 14:38 作者:天高云淡 本文已影响:2263人 
在备考公务员考试还有事业单位考试时,通常望法兴叹,大家都会认为法律很难,法律需要大量记忆,法律需要死记硬背...面对浩瀚如烟的法条,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想告诉大家,背诵固然重要,但很多法条你仅仅背诵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没准几天你就忘了,而且就算你没有忘记,一旦遇到案例,你依旧茫然无措。所以法律重在理解,理解的同时结合相关技巧更是如虎添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们行政监督法(也叫行政救济法)的重要内容,两者在制度设立上具有天然的衔接,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本质就在于行政权审查行政权。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本质就在于司法权审查行政权 。

一、联系有三点: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诉讼也是解决行政纠纷的 ,两者都是来定纷止争的,所以复议和诉讼是两条平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两者之间你会发现有很多内容是一样的:

1.复议和诉讼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行政复议还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复议和诉讼最终都要作出决定——复议中有复议决定;诉讼中有判决或裁定。
3.复议中三方主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诉讼中三方主体本质上还是这些人,只不过换了一个名称而已-原告、被告、法院 。

二、区别有五个:
1.广度——受案范围,通俗的话就是说画一个圈,哪些行为归你管,哪些行为不归你管。
a.复议:具体+抽象 —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b.诉讼:仅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2.深度——就是属于你受案范围的你可以审查,但是具体审查到什么程度,在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a.复议:合法性+合理性
b.诉讼:只能审查合法性,不能审查合理性。

3.程序
a.复议:我们实行一级复议原则,意思就是一就是你复议一次就行了。比如乡政府做出一个行为你不服,你就可以找县政府复议一次,你不能再找市政府用复议一次,更不能继续找省政府复议一次 。

b.诉讼:我们国家为了保障我们公民的审级利益,我们原则上采用二审终审制度,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4.效率
a.复议:高效、免费 。免费意思很简单,就是我们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不收费。高效如何体现?首先程序很简洁,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说了行政复议原则上是一级复议;其次复议是行政权审查行政权,复议决定通常是被申请人的上级作出的,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因此复议决定作出以后下级机关正常情况下不敢不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效率。

B.诉讼:低效、收费。收费意思很简单,就是有诉讼费。低效体现在哪里?行政诉讼是司法权监督审判权-监督关系。首先由于诉讼通常采用两审终审制,所以低效;其次诉讼会遇到执行难,判决裁定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5.公正
a.复议:公正性不足。上面几个特点基本上是复议的好处 ,但是中国还有一句话叫做“官官相卫”,就是官员之间存在护短和偏袒。例如,县公安局做出行为你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找了市公安局。这就就相当于儿子打人了,你去找他爹,他爹肯定要护短 ,这样一来做出的复议决定往往会不公正。

b.诉讼:相对公正。行政诉讼毕竟是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与行政权审查行政权相比就相对公正了。

这样一来,大家不难发现,其实法律的学习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只要结合对比记忆法,很多难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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