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本对理性型历史概念一般都不下定义,也没有相对集中的外延和内涵,只用“史”来体现和证实,例如“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或通过“史”来归纳概括,例如“工农武装割据”。“半殖民地”等理性概念,还寓于若干章节之中。所以,对理性型历史概念不要抠定义、追外延、究内涵,无需掌握它们的“完整性”。理性型历史大多不是理论观点,但有“武器”作用,要能恰当地揉合于史,因史运用。要抓准构成概念的基本内容,要着力选择足以说明问题性质的材料,进行分析、综合,力求言简意赅,内容准确,要点完整。
例如在学习掌握唐朝后期“两税法”这一概念时,首先应当明确它是制度类中的经济制度,是一项赋税制度。按制度类要求,应包括时间、类别、人名(或政权名称)、内容(有的应包括背景)、性质、评价。按此要求。“两税法”这一概念则需掌握如下内容:唐朝后期赋税制度(类别),780年(时间),宰相杨炎(人名)为解决唐政府财政困难建议实行两税法(内容)。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征说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大变化。两税法开始实行的一段时间里,唐政府的收入增多了一些。但地主转嫁负担,农民受到的剥削更严重了(性质、评价)。
其次,在学习掌握历史概念时,要注意归类整理,以便抓住同类历史概念的共性,区别其个性,加深其理解。例如在学习中国封建社会时,对于几个重要赋税制度的掌握极容易发生混淆,如果加以归类整理,则于赋税制度这一共性中可以看到它们的个性和显著的不同点。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其显著特点是农民可以纳绢、布代役;唐朝后期的两税法其显著特点是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收税,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则是把田赋、徭役、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亩收税;清朝的地丁银制度则是废除了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
最后,在学习掌握历史概念时,尤其要注意把握住每一历史概念的特定背景和与同一时期历史现象、历史问题的相互关系,重在理解的基础上去掌握,切忌孤立死记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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