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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帝王为何喜对犯人用宫刑:间接灭族的好办法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历史解密 来源: 记忆方法网

  对于汉民族这样一个十分重视子嗣和后世香火的民族来说,宫刑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摧残受刑者的身体,还要让他们终生受辱。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这是用宫刑替代死刑的法令。当时司马迁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了几句,就被论处斩首,最后以宫刑替代。到了东汉,昭帝也曾下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

  总之,宫刑一方面震慑力巨大,另一方面也能显示君王的“仁慈”,因此使得宫刑在法令上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进入南北朝,北魏凡犯“大逆不道要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可见君王们对这种使受刑者丧失性能力,从而断子绝孙的刑罚感到非常满意。特别是对于汉民族这样一个十分重视子嗣和后世香火的民族来说,宫刑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摧残受刑者的身体,还要让他们终生受辱。这自然引起士大夫集团的反对,特别是在士族兴盛的汉魏晋南北朝,如东汉时的陈忠、孔融,三国时魏国的王朗等,都力主废除宫刑。

  到了隋朝,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这虽然在法令上正式废除了宫刑,但实际的情况却是为保证和扩大宦官来源,有将敌国战俘强行阉割,然后移送宫廷充役,《资治通鉴》便记载,隋代曾“捕山獠充宦者”。有些人被人口贩子贩卖后,再被人阉割,辗转送入宫中。此外,地方官员或藩属的进献也为数不少。如唐代各道每年都有义务向朝廷进献阉割后的儿童,称为“私白”,大宦官高力士就是圣历年间由岭南招讨使李千里进献的阉儿。明成祖时,大臣张辅出使交趾时也曾顺便选了一批伶俐俊美的幼童带回京师阉为宦官,高丽、安南等藩属向朝廷进献阉儿的例子也自为不少。可见废除宫刑只是具文。

  主人对自己奴隶私下施以宫刑的也不在少数。私下阉割的现象之普遍自然引起了君王的重视,因为古代农耕社会中人口便是财源。所以宋太祖在立国之后,明令禁止民间的私下阉割。

  明太祖朱元璋建国之后,在他的《大诰》中规定了许多严刑峻法,其中就有阉割为奴的内容。洪武九年(1376年),他在南营建勤身殿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勃然大怒,竟然要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

  明仁宗朱高炽号为贤君,一度废除了宫刑。然而人亡政息,在明英宗时期,镇守湖广贵州的太监阮让率军征伐东苗,竟将俘获的东苗童稚1565人统统强行阉割。英宗得报后,非常愤怒,觉得这个数目太惊人,会惊扰地方,下旨斥责阮让,阮让则对皇上辩解道:“用兵诛叛,剪其逆种也。”

  宫刑既然能让人断子绝孙,自然不失为一个间接灭族的好办法,清代道光十三年(1833年)曾颁发律令:“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1789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其年在十岁以下暂时监禁……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

  只要君王有需求,自然会有供应。金庸的小说上说,欲练神功,挥刀自宫。很多贫穷子弟为了改变自己的生活,也选择自宫这样一条道路。明清两朝,像我们熟知的王振、魏忠贤等很多出名的大太监,都是自宫进宫的。清末著名的太监小德张,据他的后人回忆,因为自小家境贫穷,为了争一口气,他独自在牲口棚里用一把锋利的镰刀净了身,躺了整整六天才醒过来。

  自宫现象最为严重的时候,有“已婚而自阉”者,有“熏腐其子”者,有“兄弟俱阉”者。更有甚者,竟有人“尽阉其子孙以图富贵”。《清稗类钞》中便记载清末一个姓张的宦官,本是个不第的秀才,当他再次参加乡试时,考卷却被墨污了。天意如此弄人,让他苦思数日之后愤而自宫,幸得不死,最终辗转入宫做了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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