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赔款总数竟然比庚子赔款总数还多!这样的认识很多人都容易形成,一些历史书籍甚至教科书里面也持这样的看法。自己有不同看法,有必要和朋友们交换一下看法。文中使用的观点和数据源自网络不是自己独立研究成果。
首先看一下朋友的帖子:
“《辛丑条约》的赔款总数在10亿两以上,后来由于形势的发展,经过延付、停付及退还,实际赔款并没有达到这个数目。据历史资料统计,至1939年1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出通告宣称停止支付庚子赔款为止,1902-1938年这37年间,庚子赔款总计实付之数为6.64亿海关两,扣除美英等国退款等,中国实际支付给帝国主义的赔款数额共五亿七千六百多万两,约占总数的58%。
马关条约提出的2亿两银赔款,以及赎辽费3000万两,完全超出了每年财政盈余不过百万两的清政府的承受能力,俄、法、英、德等国借此趁火打劫,向中国出借以中国海关、税收等权力为担保的高利贷。为了支付甲午战争战败赔款,清政府总共负担上了71748万两本息债务,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夕,这笔巨额外债仍然是中国政府的梦魇。”
本人的看法:
在甲午战争中,日本实际从中国得到的赔款应包括五项:(1)军费库平银2亿两;(2)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3)威海卫驻军费库平银150万两;(4)以“库平实足”为借口向中国勒索的库平银1325万两;(5)从“镑亏”一项多得的库平银1494万两。以上五项合计为库平银2.597亿两。
根据《马关条约》规定2亿两军费分七年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条约还规定,“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3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条约并规定第一、二次赔款付清之前,日本军队暂行驻守山东省威海卫。中国每年支付其军费50万两。
为了免交利息,也为了尽早撤除侵占威海卫日军,清政府被迫先后三次向俄法英德借款。于1895年至1898年,如期付清给日本的战争赔款2.315亿两(实际上是2.597亿两)。所以,对日本不存在付息问题。甲午赔款应以战胜国日本所得的库平银2.315亿两做为实际战争赔款。
此外还应指出,以上数目尚未将日本通过这次战争从中国掠夺的财物计算在内。据统计,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所得的赔款及财物,总计约合库平银3.4亿两,折合日币5.1亿元。
清政府三次借款情况:
一、俄法借款(1895年7月6日) 借款额:四亿法郎(折库平银98,968,369.82两)清政府实收额:三亿七千六百五十万法郎(折库平银90,517,516.50两)年息:4%折扣:94.125%期限: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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