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议罪罚款”制度,说白了,议罪罚款制度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笔“议罪银”便可免罪。《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明载:
“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侯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议罪罚款制度开始施行时,目的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让官员感到有点肉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但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帝的奏疏:
“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
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竭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但现在变产凑交,一时售卖不及,又恐有误限期。
奴才昼夜惶悚,无计可施,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交银一万五千两,奴才得以设法竭力,及时估变交纳。”
奏疏中,李质颍承认四次工作失误,累计认罚26.6万两银,但缴纳罚银14万两后,说一时难以凑齐,请求宽限。尽管奏疏有哭穷之嫌,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已不止于对官员的惩罚。目的由惩治转为敛财,其遗患无穷。
首先,“议罪银”没有明确的数额。皇帝不说罚多少,受罚者自己就只能往高里报,万一报少了,皇帝不满意,给顶回去,那就丧失了缴钱免罪的机会。没有规矩,而又是惯例,潜规则最终只有败坏纲纪的份。
其次,交了钱就可以免罪。受罚者食髓知味,会丧失对渎职违法的警惕。反正花钱就能摆平,那就屡犯屡罚、屡罚屡犯,千锤百炼。花钱免罪,无疑是犯法渎职这种普世罪恶的包庇与纵容,引发社会对善恶判断的失序。
第三,受罚者白花花的银子拿出去了,他还得拼命把这些钱挣回来。即使不为盈余,他也得把这个窟窿堵上,想方设法抠钱。这种情况下,哪里还有心思理政,哪里还会想着为民服务?他得先为钱服务。最重要的是,他通过什么方式搜刮钱财?当然是违法手段,你能指望他按部就班,一分一分地挣辛苦钱?那样猴年马月他也挣不够这笔巨款。于是,一层层盘剥下去,最后都转嫁到最底层的老百姓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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