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唐代开始用皮袋、溅筒灭火。《通典》载:“敌若纵火焚楼堞,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薄皮合缝为袋,贮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令壮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随着时代的变迁,灭火器具不断创新。
有道是:建业千日功,火烧当日穷。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空限制、频繁发生、破坏性巨大的灾害,其令人恐惧的阴影始终伴随着人类,因此,我国历朝历代均十分重视火政。
周
火政官与举火礼
《甲骨文合集》刊载的第583版、第584版两条涂朱的甲骨卜辞,记录了商代武丁时期,奴隶夜间放火焚烧奴隶主的三座粮仓。这是有文字以来最早的火灾记录。
据《周礼》记载,周朝设有管理火政的官员:司?、司?、宫正。司?的职责是:“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仲春”即春季第二个月,火星出现,司?要在城中用木槌敲大铃,以提醒人们注意防火。这便是更夫喊火烛的由来,犹如今日农村传达通知时敲铜锣一般。
司?负责对在国都中或城郊野外造成火灾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罚。在古代,人们多采用禁火吃冷食的办法来消防。每年到干燥的仲春,司?敲打木铎传达命令,禁止生火。可这时正是春耕开始的时候,老百姓必须吃饭,因而在禁火期开始之前就得准备好干粮。
宫正为宫中诸官之长,古人以火烛照明,容易失火,尤其是春秋两季,风大物燥,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火灾。宫正的职责之一,便是监督宫中严守火禁,提醒防火。
据《左传》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宋国人乐喜担任司城,他“知将有火灾,素戒备火之政”。他主张:在火灾蔓延之前,要拆掉一些小屋,以切断火路;要贮备一定的灭火用水和砂土,等等。
据《礼记》记载,春秋时期,夜晚以火把照明,举火者须“不让、不辞、不歌”(不准与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必须做到专心职守、心无旁骛,用左手举火把,右手抱着未点燃的火把,因为火把容易烧完,必须备有随时续火的火把,还要准备一个大碗,随时接灰烬,以防残火乱溅。举火者必须坐屋角,因为屋角非活动中心。
古代消防器材
汉
执金吾与都亭
在古代,水火盗贼不分家,消防未独立分离出来并设置专门的机构,消防治理与社会治安的各项工作统一由武官??“执金吾”负责,执金吾是朝廷负责防御和处理盗窃和水火等非常事件的官员,“金吾”是两端鎏金的铜棒,此官执之以示权威和处理非常事件的权力。
在古代,人口密集的城市均设有治安消防机构,相当于现在的警察局或派出所。
汉代火政官有:别火、夜士。别火官主要负责宫廷内治火、改火;夜士是汉代掌管皇宫外夜事的差使。主要负责巡夜、管控灯火等事宜,禁止百姓夜间随便在街市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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