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考据
西汉初,东胡自被匈奴冒顿单于击破后,鲜卑和乌桓一样,成为匈奴奴隶主政权统治和奴役下的对象。如檀石槐之父投鹿侯就在匈奴中服兵役三年。
东汉初,鲜卑仍役属于匈奴,但逐渐与汉朝发生关系。建武初,鲜卑曾与匈奴、乌桓联合入扰汉之北边,“杀略吏人,无有宁岁”①。此后“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合强盛,数入塞”②。公元45年(建武二十一年),匈奴与鲜卑分兵侵犯北边,匈奴掠上谷、中山,鲜卑扰辽东。辽东太守祭彤以“三虏连和,卒为边害”,乃利用鲜卑的力量以对抗匈奴和乌桓。公元49年(建武二十五年):乌桓内迁到边郡塞内,鲜卑势力南延至老哈河,与汉“始通驿使”。鲜卑大人偏何至辽东归附,祭彤嗾使其反击匈奴在伊育訾部。从此,匈奴与鲜卑岁岁相攻,势遂衰。公元54年(建武三十年),鲜卑大人于仇贲、满头率种人属汉,被封为王和侯。系鲜卑接受汉朝封号之始。同时,祭彤又赂使偏何出兵袭击徙居渔阳的赤山乌桓。公元58年(水平元年),偏何攻下赤山,斩乌桓大人歆志贲。于是“鲜卑大人皆来归附,并诣辽东受赏赐,青、徐二州给钱岁二亿七千万为常”③。鲜卑在塞外渐占优势。
随着鲜卑势力的增长,反抗匈奴奴役的斗争也不断爆发。公元85年(元和二年),鲜卑、丁零、南匈奴以及西域诸族联合起来,对北匈奴进行全面攻击。至公元87年(章和元年),鲜卑又“入左地,击北匈奴,大破之,斩优留单于,取其[匈奴]皮而还”④。公元89?91年(永元元年至三年),北单于从蒙古草原迁出,西走中亚,鲜卑乘机占据匈奴故地。遗留在草原上的匈奴10余万落,皆自称鲜卑⑤,鲜卑由此大盛。公元1世纪末,塞外鲜卑逐渐向辽东、辽西、代郡、上谷四郡内移动,与原居其地的乌桓杂居,以便与汉朝进行互市。公元2世纪初,东汉统治者许在乌桓校尉治所宁城互市,并筑有南北部质馆,使互市顺利进行。此后,鲜卑和汉朝之间,以及与乌桓、匈奴之间,时有冲突发生。
当时,汉朝的政策是依恃乌桓,联合匈奴,共同攻击鲜卑。由于鲜卑内部不统一,经常出现此和彼战的现象。安帝永初中,鲜卑大人燕荔阳诣阙朝贺,邓太后赐燕荔阳王印缓,令至宁城通互市,“因筑南北两部质馆,鲜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质”⑥。120年(永宁元年),辽西鲜卑大人乌伦、其至?率众至度辽将军邓遵处归附,汉封乌伦为率众王,其至?为率义侯。未几,其至?复叛,不断扰边,双方又展开连续10余年的征战。
北匈奴西迁后,鲜卑日益强大。为适应统治蒙古草原的需要,解决各部落生计,协调诸部关系及与汉地互市、军事征伐、掠边抢夺等问题,鲜卑的政治组织也发生了一定变化。至公元2世纪中叶,以檀石槐为首的鲜卑军事联盟应运而生。
檀石槐(约157?181),因被父弃之野外,后为外祖母家收养。自幼勇键有智略。长大后,“施法禁,平曲直,无敢犯者”⑦,被推举为大人。东汉桓帝时(146?167年),建庭于高柳(今山西省阳高县)北300里之弹汗山(今内蒙古商都县附近)?仇水(今东洋河),兵强马壮,才智过人,东西部大人皆归附。曾东败夫余,西击乌孙,北逐丁零,南扰汉边,尽有匈奴故地,“东西万二千余里,南北七千余里,网罗山川、水泽、盐池甚广”⑧。建立起一个强盛的鲜卑部落大联盟。东汉桓帝永寿、延熹年间,屡扰汉云中、雁门及其它边郡,拒受封王号及和亲之议。他将统辖地分为东、中、西三部约60邑,各置大人为首领,归其统辖。
1.东部,从右北平以东至辽东,与夫余、?貊接壤,共20余邑,其大人为弥加、阙机、素利、槐头(一说即宇文莫槐)。
2.中部,从右北平以西至上谷,10余邑,其大人为柯最、阙居、慕容等,均为大帅。
3.西部,从上谷以西至敦煌,西接乌孙,20余邑,其大人有置?落罗、日律推演①、宴荔游(一说即燕荔阳)等,皆为大帅。
各大人“割地统御,各有分界”②,皆统属于檀石愧,拥兵10万,较匈奴尤盛。正如蔡邕上疏所云:“自匈奴遁逃,鲜卑强盛,据其故地。称兵十万,才力劲健,意智益生。加以关塞不严,禁网多漏,精金良铁,皆为‘贼’有。汉人逋逃,为之谋生,兵利马疾,过于匈奴。”③檀石槐军事联盟之所以强盛,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与檀石槐等注意通过洽谈,联合周边诸族,攻击主要目标的策略分不开。如联合?貊攻幽、并二州,联合南匈奴、乌桓分道入扰东汉缘边九郡,联合上郡沈氐与安定先零羌共攻武威、张掖等。又如166年(延熹九年),鲜卑招结南匈奴、乌桓、东羌、氏等分骑数万入缘边9郡杀掠居民④。灵帝后,连年扰掠幽、并、凉三州缘边诸郡,“杀略不可胜数”⑤,177年(熹平六年),再扰三边。汉出兵3万,分三道出击,反为檀石槐所败,汉兵死者十之七八。
联盟另一重要作用就是共同决定贸易事宜。以畜牧业为主要经济生活的鲜卑人,在生产和生活上往往仰赖于中原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支援,特别是良铁和缣帛的输入,并且需要输出其牲畜马匹牛羊及皮毛到汉地。而边郡人民也需要依靠周边诸民族畜牧产品作为生活的补充,中原王朝更需要游牧民族的大批战马。因而发展边塞贸易是符合各族人民利益的,双方统治者都以通市或禁市作为制约对方的手段。鲜卑与东汉的和与战,也往往受这种互相依存的经济关系所制约。
此外,在诸民族之间以及各邑落之间,可能与乌桓相似,有许多约法,如违大人言者,罪至死,若相贼杀者,令部落自相报,或出牛羊以赎死罪等等。
檀石槐统治时期,用汉人谋议,定法律,锻冶兵器、工具,俘倭人“令捕鱼以助粮食”,促进了鲜卑社会发展。但由于当时形势所限,鲜卑尚不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檀石槐死后,联盟瓦解,鲜卑又分为许多互不相属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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