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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的法制改革:北魏开始以法律规范治国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历史解密 来源: 记忆方法网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67-499年)亲政后,推行汉化改革。他先整顿吏治,颁布俸禄制,立三长法,实行均田制;参照南朝典章,修改北魏政治制度,严厉镇压反对改革的守旧贵族,处死太子元恂。汉化改革使鲜卑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军事等方面大大发展,缓解了民族隔阂,史称“孝文帝中兴”。

孝文帝太和年间的法制改革规定了北朝法制的发展方向,无不体现出隆礼仪、重教化、慎刑罚三环紧扣的总方针。儒家德刑相济、礼本刑用的理论被付诸实行,这不仅是对北魏建国百年法制加以反思和总结的结果,也为北魏后期以及北齐、北周的法制建设规定了方向。北朝法律从内容、结构、精神方面提高了礼法结合的层次,北朝法律制度的格局和风貌自此基本确定。

拓跋宏是一位卓越的少数民族政治家、军事家和改革家。他崇尚中国文化,实行汉化,禁胡服、胡语,改变度量衡,推广教育,改变姓氏并禁止归葬,提高了鲜卑人的文化水准,是西北方各民族陆续进入中原后民族融合的一次总结。北魏太和年间,孝文帝推行改革,制定了以儒家纲常为主线的北魏律,实现了以汉文化为主导的各族文化在更大范围的融合和中华法治文明的伟大复兴。

“以罚代刑”鲜卑族习惯法

“孝文帝改革以前,北魏大致处于国家形态的初级阶段,原始部落组织传统以及奴隶制性质的残余顽强地存在。”河南大学历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玉洁说,“滋生于早期游牧文明的鲜卑习惯法对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北魏法制建设的起点,又是北魏初期法制建设的直接渊源。同时,北魏政权还仿效十六国取鉴封建法制经验,对汉魏、两晋封建法制进行吸收和变革,胡汉结合,形成了北魏初期法制独有的二元特色,虽零碎不成系统,但正好是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

鲜卑族是中国的一个古老民族,最初为“北部鲜卑”和“东部鲜卑”两支。经过两次迁徙,至东汉末年占据了匈奴故地(即今阴山一带),组建起一个强大的军事联盟,这种游牧文明所孕育的早期民族法律文化构成了鲜卑法制的原始形态,它们对保障氏族发展和集体生活融洽具有无形的制约力,其中蕴涵着氏族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某些行为规则,违犯者会遭到首领及部民的惩处,具有习惯法承载体的性质,是北魏法制建设的特殊起点。

咸康四年(公元338年),拓跋什翼犍建立早

期游牧政权??代。他筑城造官室,汉族士人燕凤、许谦受命制律,鲜卑刑法首次成文公告于世:

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

鲜卑对“大逆”罪犯的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除外对于贻误战机的“误军期”行为,惩处严厉侔同“大逆”,“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在鲜卑族逐渐演化的过程中,也逐渐地出现了“君国一体”的观念,体现在其成文刑法上则如“违大人言者,罪至死”。对于杀人行为,鲜卑习惯法区分杀外部落人和杀本部落人两种情况。杀外部落人,“残杀,令都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而杀本部落人,被害人和加害人属于同一氏族部落,不能复仇,“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赔偿了结。这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原始平等观念相吻合,而与封建法律弘扬宗法伦理是格格不入的。这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

公元376年,代国被前秦符坚所灭。公元386年,什翼犍之孙拓跋?乘前秦瓦解之际,在盛乐称代王,重建代国。同年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时为登国元年。公元398年,拓跋?定都平城,即皇帝位,为魏道武帝。北魏建国后,兴立屯田,发展农业,到处网罗人才,帮助制定政治、礼仪、法律制度,使北魏逐渐巩固和强盛起来。经过多年领土扩张,北魏最终统一中国北方,与江东刘宋王朝对峙,形成了中国南北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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