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威胁健康的事件中,食品安全一直是令人头疼的大问题。违法添加、以次充好、农药残留、腐败变质……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丑闻挑战着消费者的承受底线。在监管上,虽然政府部门已经想出了很多办法,但罚得轻、查得松等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让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其实,回顾历史,中国历朝历代或欧美国家在食品监管方面是非常严格的,其中很多做法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春秋:13种食品不能吃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历史久远。周代《礼记》就记载了对食品交易的规定。那时的食品交易主要以农产品的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当时规定:严禁未成熟的果实进入市场。
中国传统的食品安全思想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孔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他在《论语?乡党》中谈到了“十三不食”原则,“粮食陈旧和变味了,鱼和肉腐烂了,都不能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不能吃。气味变了,不能吃。烹调不当,不能吃。不新鲜的东西,不能吃。肉切得不方正,不能吃。佐料放得不适当,不能吃。席上的肉虽多,但吃的量不要超过米面的量。酒没有限制,但不能喝醉。市场上买来的肉干,不吃。每餐必须有姜,但不要多吃。”
与此相对应,中国另一套“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底层社会食品安全观同样久远。诸如“井里的蛤蟆酱里的蛆”、“烂果子不烂味”等观念长期流传,导致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这两种观念千百年来长期胶着,各有自己的生存土壤。一方面,“货真价实”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商业伦理之一;另一方面,小商小贩时常不遵守市场规则,制假贩假,食品监管制度随之发展起来。
唐代:售毒肉致死处绞刑
汉朝时期,随着经济发展、食品品种的丰富,假冒伪劣食品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健康。汉朝《二年律令》为此明确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代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凡是故意以有毒的肉赠送他人或者出售,从而造成他人中毒的,判处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处绞刑;如果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的所有者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还要通过赔偿来获得减刑;如果他人吃了偷来的肉而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也要担责,须杖打九十以惩罚他不按时销毁有毒的肉。
唐代宫廷之内还有一套专门的食品安全法令。《唐六典?内官宫官内侍省》记载,朝廷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尚食局)和监管官吏。法律规定,如果把不干净的东西混入宫廷食品,责任人将被流放两年;一般人不得随便出入皇家厨房,随便出入者将受惩处;若不慎误将有毒药品等物带至御厨,将处以绞刑。
宋代:行会监管制假贩假
到了宋代,经济空前繁荣,《东京梦华录》、《水浒传》等文学作品中,都能看到街道上酒楼林立、商贩如潮的景象描写。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经常在食品里掺沙子或注水来增加重量,还有的制假贩假。为了加强监管,宋代政府让商人们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
除了行会把关,宋代法律会严惩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如果不按规定焚毁,则杖打九十。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以绞刑。
宋代茶叶贸易比较发达,造假者也多。宋朝政府就采取“开汤审评”以辨真假。宋徽宗赵佶在《大观茶论》中记载了这种勘验的办法,职业监察官员现场泡茶观察茶色、茶味、茶形以及有无杂质等,如果发现掺假,则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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