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矫诏篡位“改十为于”,是清史中最广为人知的故事之一。它说的是:“圣祖皇帝(指康熙帝)原传十四阿哥允?天下,皇上(指雍正帝)将十字改为于字。”雍正非法继位之传言,以此最具代表性,但很遗憾,早就被争辩对手轻而易举地驳倒了。今天我们旧话重提,无意发起又一轮争辩,而是想借此探讨一下,“道理”与“实际”之间,有时会有怎样的背离。
“于”还是“於”?
辩驳“改十为于”不成立的第一条理由是:“于”字在当时应写成繁体的“於”,“改十为于”的说法本身就不能成立。从“道理”上看,这不可谓不充分。“改十为于”内中之义,无疑是篡改康熙帝的遗诏,那能不能换个问法:康熙帝到底使用“于”还是“於”呢?康熙帝确实使用“於”字,下面是一个例子,在江西巡抚郎廷极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所上奏折中,康熙帝有亲笔朱批:“凡地方大小事关於民情者,必须奏闻才是。近来南方盗案颇多,不可不细心察访。”
但康熙帝也写“于”字的,他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苏州织造李煦的奏折上有朱批:“巡抚宋荦,朕南巡二次,谨慎小心,特赐御草书扇二柄。赐李煦扇一柄。尔即传于宋荦,不用写本谢恩,以后有奏之事,密折交与尔奏。”应该用“於”的地方,却分明写成了“于”。还有“与尔”也是用的今天所谓的简化字。那么面对着这一不合理的“于”字,臣下如何反应?李煦将皇帝旨意传达给身为江宁巡抚的宋荦,宋荦上折谢恩,他在奏折中重抄了上述部分朱批文字,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句中的“与尔”两字是用繁体字写成,但“于”字并没有使用繁体字的“於”。这充分表明,宋荦注意到了皇帝不符合“规范”的“于”字的写法。
宋荦是以这种独特的抄写方式,质疑朱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吗?根本不是。看看他对于两把御赐书扇的态度就可以知道:“仰见我皇上诗兼风雅,书驾钟王(指钟繇、王羲之),臣什袭珍藏,世世永宝。”他丝毫不怀疑不“规范”的带“于”字朱批。其实,这“规范”只是我们今天的规范罢了,实在是替古人瞎操心。曾有人推测,康熙帝有可能写“于”,现在终于“发现”了实例,一个足矣!我们能够说,仅就“于”字而言,如果康熙帝真有遗诏,如果雍正帝真的将“传位十四阿哥(或皇子)”,改为“传位于四阿哥(或皇子)”并公之于众,那么,臣下是不会以“一字之差”否认这份诏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的。因此,以清代诏书中“于”与“於”不能通用就直接否定“改十为于”说,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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