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期间,日军为更好地统治占领区,先后建立了伪满洲国、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后改为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后并入汪伪政权)、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等伪政权。由此产生了一批实际为日军服务的伪政府官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汉奸”。
日本战败后,长期在沦陷区有活动的军统,最先成立“肃奸委员会”,以宪兵、警察、国军等名义,动手抓捕汉奸。1945年9月,军统开始行动,在南京逮捕汪伪政权梅思平(伪实业部长)、李圣五(伪教育部长)等47人,在上海逮捕温宗尧(伪立法院长)、张国元(伪司法院长)等35人。军统还利用汪伪特工万里浪,让他出面逮捕了包括伪广东省长陈春圃在内的数十名昔日同僚。
军统在逮捕陈璧君、褚民谊时费了一点事,伪造了一封蒋介石召见的电报,才将他们从广州骗出。华北肃奸也相类似。军统北平站站长马汉三以戴笠名义,遍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高官。当宾客酒足饭饱之际,北平督察长齐庆斌带 着一名宪兵闯入,按名单点名,王荫泰(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殷汝耕(原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主席)、齐?元(伪华北绥靖军总司令)等8人当场被捕。没 有出席的王克敏、王揖唐也很快归案。在战后三个月时间里,军统在全国逮捕有汉奸嫌疑者4692人。
除军统逮捕的这些伪政府中高层官员外,周佛海、罗君强(伪宣传部长)、丁默?(伪浙江省长)等因在战时与国民政府有秘密联系,在搜捕汉奸行动前,即被押往 重庆。继汪精卫后任伪国民政府代主席的陈公博潜逃日本,被引渡回国。同时,还有一大批有汉奸行为的人被民众检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民政府对于伪满、伪蒙的通敌者,“因情况特殊,一律不咎既往。”
随着逮捕工作的结束,国民政府开始着手惩办汉奸。1945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规定“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等10种人为汉奸。
次年3月修正的《惩治汉奸条例》中,又规定了14种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通谋敌国”行为,如“图谋反抗本国者”“供给贩卖或为购办运输用品或制造军械弹药之原料者”“煽动军事人员、公务员或人民叛逃通敌者”等。
1946年4月,对汉奸审判工作拉开序幕。在法庭上,汉奸们百般诡辩,或如梅思平痛诉投敌的“苦心”,“我等组织政府非与重庆争政权,乃为重庆做掩护,减 弱日军之战意而缓和其攻势”;或如罗君强力言自己的“贡献”,称自己被迫配合日军“清乡”时,“亦不使当地百姓受痛苦,且乘机逼走驻在清乡区内纪律败坏之伪军”。
法庭对梅思平的辩解全然不予采信,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被判处死刑。至于罗君强虽被控“破坏中央抗战国策,征集物资供给敌伪,公卖鸦片,奴化青年,禁止国币,清剿国军”等罪名,但陆军总司令部、李品仙、戴笠等为其开具有战时帮助国府的证明,故法庭网开一面,判以无期徒刑。
至1947年10月,全国法院审理汉奸情况为:检察方面办结63563案,起诉30185人;审判方面办结25155案,有14932人判刑,其中死刑 369人,无期徒刑979人,有期徒刑13570人,罚款14人。大致而言,伪省长处死刑,伪部长处无期徒刑,伪次长处7?15年有期徒刑,伪局长处3 ?5年有期徒刑。其他普通汉奸,刑期在2年6个月左右。
事实上,这些汉奸大都被提前释放。1949年春,代总统李宗仁下令:凡处有期徒刑以下者一律释放;无期徒刑者一律押往上海继续羁押。被判刑15年的伪内务次长袁愈?回忆,“解放军渡江以前,国民党政府准备逃走。被关押的汉奸和其他犯人中,凡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全部集中到上海,其余仍在南京。当时曾风传被判有期徒刑的人要被释放,但始终没有执行。” 汉奸家属们遂到司法部请愿,最终“司法部长下令释放全部在狱中的犯人”。袁愈?“同周作人、李圣五、陈君慧等人走出了老虎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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