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分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由这三个机构共同来行使中央司法权。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有分工。
(1)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对于徒、流案件的判决,须经刑部核准之后方能生效;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2)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大理寺对徒流案件所作的判决,并参加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
(3)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职掌纠弹百官,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也在其监察范围之内;同时御史台还参与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
(4)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则由三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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