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清朝剧的人,对清朝司法官吏的印象应该都有些许,总觉得他们十分威风:衙门一开,两旁差役手持棍棒,敲打着地面,一声声“威武”,制造一种肃杀气氛,吓得小民们战战兢兢,两股战战,然后大人坐在上面用惊堂木一拍,或者将竹签往下一扔,好不威风。
然而,历史永远比戏曲复杂;存在永远比虚构深沉,真正的清朝司法官吏,又是怎样的面目和心态呢?
积案官员处理
延期四个月以上便有处罚,尤其是命案与盗案
从法律层面而言,清朝关于官吏追究责任的法律条文具体有:《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涉及面很广,内容也很细致,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我们看看清朝康熙八年(1651年)的文字记录,据《康熙实录》,在康熙八年之前,清朝法律规定,凡文武官员除了用夹棍刑法之外,还用了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刑法,导致受刑者受伤或者死亡的,一律“革职提问”。康熙则规定,如果对妇女动用夹棍,都要按照吏部的条例,对相关官员进行革职处理;如果其上司对这种非法动刑的行为不予以告诫,也不向上报告,那么,其上司也要降两级处分,还要“罚俸一年”,如果上司是将军级别的,就要罚六个月俸禄。
以上是对于官吏滥用刑罚的处分,而对于积案的处理,清朝也有相关措施。据晚清吏部官吏何刚德所著《春明梦录》记载,对命案和盗案的办理时间,清朝是有严格规定的:
命案限六个月破案,盗案限四个月破案,如果过此期限没有破案,就会批评一次,起诉相关管理办案不力,这个就叫“初参”;拖延到一年未能破案,就再批评你一次,这个叫“二参”;拖延两年未破案,就来个“三参”;拖延三年,就来个“四参”。事态发展到“三参”的时候,还不算太严重,处理结果是降薪,但是职位和级别可以保住。如果发展到“四参”,后果就比较严重了,不仅降薪,还要降职。
而当时的积案状况如何呢?还是听听当时官员的叙述吧。乾隆朝五十二年(1787年)湖南省宁远县知县汪辉祖说,他每个月在举行三八放告时,每天能收到两百多张状纸。所谓“三八放告”,是清朝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指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日,衙门开放受理各种诉讼。而清朝学者包世臣也调查到,在清朝中叶,江浙一带的州县,平均有积案千余件。
积案对地方官吏的压力其实蛮大的,因为这个和他们的职务升迁以至薪水挂钩。这和我们平常所听说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大相径庭。汪辉祖是清代能吏,已经是佼佼者了,他的司法名著《佐治药言》流行天下,但即使是他这样的人也都心有余悸地说,他们这些办案的官吏如同一个瓶子,“触手便碎”。
高压政策下乌龙应对
先储备好级别,等着降级用
清朝科学不发达,破案手段受其局限,积案是免不了的,那么降职降薪也是免不了的,怎么办?为了自保,官吏们也算是花样百出,在何刚德的《春明梦录》里记载:明知自己免不了要降职降薪,那就事先想办法将自己的级别升上去,“预备加级”,到时候万一要降,自己的级别也够用的,不会降得太低。这个叫“有级可抵则抵”,用更高的级别来抵消降级的消极作用。
在当时的具体情况就是,知县降一级,就是印官;典史降一级,就是捕官。为了防备降职,知县就想办法弄到知府的级别,典史也想办法升级。
打个不太专业但比较好理解的比方,如果你现任是九品官,那么就尽量升到七品的级别,官职没上去,但级别上去了,到时候朝廷责罚下来,降你两级,你还是九品,没什么损失。
由此却产生一件冤案。据《春明梦录》,晚清的时候,四川有一位典史官,手头有三件积案,拖了三年未破案,都已经到了“四参”的地步。这位仁兄未雨绸缪,早想办法将自己的级别升上去了。他满以为自己储备的级别已经够用了,因此也就不慌不忙地等着。没曾想,他的事情到了吏部那里,却发生了诡异的变化,三件积案居然变成了四件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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