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解人犯的任务主要由初审州县负责,作过知县官的刚毅在《牧令须知》中讲过一些规制和注意事项:“具报府道,递解人犯,查明解役是否正身及人犯年貌与文册是否相符,解役有无短少。寻常遣、军、流均应派解役二名,又拨营兵二名,接递护解,按程计限,催取回照。站长之州县,护递重犯,一日不能抵程收禁者,中途有巡检、营讯衙门,报名点验,添拨兵役,协同原解收营。……奉旨提解要犯,不准借病逗留”。这段话的意思包含有这样一些内容:一、徒刑以上案犯经州县初审,须将初审审录连同案犯一同押解府道、司抚层层审转,解役是否正身、缺少,人犯年貌都须严格检查,不得有误。这就是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讲的:“至于招解人犯,已由本州县研讯得情,命案有凶器尸伤,盗案有贼具正赃,方始定谳招解;众供确凿,备载文册,解到府司,不过核对正犯供词是否与原审无异。”至于提解十恶之类要犯,州县得迅速解送案犯至省城,添兵加役,沿途严加防范。二、终审的遣、军、流人犯解送至配所,除初审州县原派解役外,沿途驿站、所在州县还须派解役二名、营兵二名,接递护解;如遇护送重犯、站长的州县一天不能到达到州县站所监狱收禁,只能收禁在中途巡检、营汛衙内,还须添拨兵役,以防脱逃。三、无论招解、递解人犯都有限期,按程计限,催取回照,不得有误。
每年秋审是州县招解人犯最繁忙的时候。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招册即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因为监候人犯一般都关押在初审州县,所以造册首先得从州县开始。州县造册也就是对所押案犯进行一次复查,这一工作完成后,就指派解役将案犯连同清册一起解赴上司衙门核审。清初不论新事旧事秋审案犯一律解省城,并且像新发案一样,由州县到府道到臬司,层层审转。为了避免道路迂回延误时间,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臬)司”,不再经府转。后来解的规定又有一些变化,旧事案犯“初则三次之后才准停其解勘,嗣后则改为二次”,至乾隆二十五年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但新事案犯因其初次纳入秋审,所以坚持一律解省。对于某些距省城遥远的州县,秋审人犯不必解省,而由巡道在“冬季巡历”时代为审核。
州县解役待秋审复核完备后,又将案犯押解回州县收监,等待督抚或刑部咨复。《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也就是说,州县接到督抚、刑部关于案犯徒、遣军流终审判决通知后,得从府州县将案犯押解至配所。徒刑犯一般“发本县驿递,其无驿州县,分拨各衙门充水火夫各项杂役,限满释放”。徒刑的徒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用以惩处那些不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而遣军流犯则是押至几千以外的偏僻地区,终身服役,不得返回故里。
《清律》规定:凡私盐、带军器、谋叛正犯之父母祖孙兄弟、窃盗至120两、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酗酒、白昼抢夺财物并伤人、强盗已行未得财、奴婢过失伤家长、官员出入人罪、书吏伪造印信诓骗财物等等,均可判以流刑。流刑分为二千、二千五百、三千里三等,后又从流刑派生出充军和发遣。充军有: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习称为“五军”。充军与流刑没有多大的差别,充军作为流刑的加等之用,但如果满流加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充军,反而由远而近了。矛盾纷歧,司法官员不好掌握,于是又有了“发遣”的名目。军流人犯虽按等有发配里数,但具体发往何地,初时并无明确规定,至乾隆八年刑部编纂《三流道里表》、三十七年兵部编纂《五军道里表》、规定“凡发配者,视表所列”,才按照规定的里程,地点、时间递解人犯。
遣、军、流的配所,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的,一是东北的宁古塔,一是新疆(迪化、伊犁等)。乾隆以前的军流人犯多发配东北宁古塔,乾隆时期新疆平定后,又开始发配新疆。除一般平民百姓被判以军流之罪外,文武官员犯罪也有发军台效力、发新疆当差的名目。顺康雍几朝的文字狱,都有大批人被判以军流之罪,发配至东北。文武官因各种犯罪,也有不少充军新疆。这些被发配到边疆效力、当差的“犯人”,统称为“流人”。这些“流人”有的是士大夫,有的是平民,其中还有不少受牵连的无辜老幼家属,他们在递解途中戴枷连铐,历尽艰辛和解役的折磨,有的病死解途,有的瘐死监所。到达配所的数万计的“流人”在失去自由的条件下,却对我国东北、西北地区的开发作出了历史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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