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入关后采取了一些笼络民心,安定社会的措施,但摄政王多尔衮不久又实行了民族压迫的六项弊政。
这六项弊政是:
圈地
定义:紧急圈地有三次。第一次,顺治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颁布圈地令,将凡近京各州县无主荒田及明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死于战乱留下的荒田分给诸王、勋臣、兵丁。二年九月,清廷下第二次圈地令,圈地范围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直隶的顺德府、山东济南府、德州、临清、江苏的徐州、山西的潞安府、平阳府、蒲州因驻扎八旗兵,这些地方的无主荒田也分给他们。四年正月第三次圈地,范围在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永平等42府。三次被圈土地16万余顷。其中有很多是有主土地。
后果:圈地后,大量汉人失去土地,流落他乡或沦为庄田的农奴。
颁布剃发令
定义:顺治元年五月十一日,清廷颁布剃发令。所谓剃发,是指男子必须依满洲习俗剃发:前部头发剃尽,顶发四周边缘剃去寸许,不遵令者当“逆命之寇”。
后果:剃发令迫使汉民改变几千年的习俗,引起愤怒和反抗。
颁布投充法
定义:顺治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清廷颁布投充法和逃人法,允许各旗招收贫民役使。满洲贵族任意逼迫汉人为奴。投充法规定,投充人是奴仆,主人可以买卖他们。
后果:投充法使人心惶惶,在各地引起巨大骚动。
逃人法
定义:清兵入关后,八旗官兵将所俘的汉人和投充者当奴仆。由于忍受不了虐待,大批奴隶逃亡。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对逃跑的奴仆严厉惩罚并株连他人,将逃人鞭一百之后归还原主。凡窝藏逃人,处死籍没,还要罪及邻居和地方官员。
后果:逃人法使人人自危,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加深了人民的灾难,激化了民族矛盾。
禁关令
定义:清兵入关后,多尔衮就在1644年下令严令禁止汉人进入满洲“龙兴之地”垦殖。这就是禁关令。 清初满洲人倾族入关后东北人口更加稀少,满清统治者视东北为“祖宗肇迹兴王之所”,借口保护“参山珠河之利”,长期对东北实行封禁政策。
后果:禁关令造成东北的人口严重不足,不到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一。
屠城
定义:城镇百姓如不顺从清王朝,敢于抵抗的,破城之后,大杀百姓。有名的有“扬州七日”,“嘉定三屠”,此外还有江阴之屠、苏州之屠、宁都之屠等。
后果:屠城,残害百姓,惨绝人寰,只能激起汉人的民族仇恨。
清末辛亥革命的同盟会把“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作为口号,与清初六大弊政留给汉民的惨痛和仇恨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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