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官商与政府的关系 从政府方面来讲,通过设立总商制,直接派官员,对官商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其成为国家财政管理的一种工具。总商或商头一方面对国家税收负责,另一方面,又以经济关系辖制属下官商。由此,形成了盐商、茶商、木商、铜商、参商等贩运商品的固定组织和运销。政府在引或票上规定运销路线、地点、行销时间,同时也规定商品价格、商品额。官商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经营商品,有时沿途的地方官,按引盘验,经过关口还要将茶引截角;铜商也有往来时间限制。所有规定,官商都不许违犯,如发现违期、无引张照票贩运、路线不对等,都要拟罪。 政府利用官商,进行专卖商品的经营,以保证财政收入;采买铸币材料,解决财政中的困难;参与对外蒙古、朝鲜等国的贸易;运输军需物资,金川战争的军需,都是“招商包运”的;〔49〕驻西北边防的军队,由官商“承运军需籽种”;〔50〕此外,官商还运输军粮、农用工具及其他物品;减灾赈灾,每当各地粮食缺少,价格上涨时,各地方政府都招商运输粮食,道光年间,“江淮等属被水成灾”,“奉恩旨招商采买米麦,运往灾逼【附近】销售”。〔51〕当然,在这些情况下,也不是全都招募官商进行,还有临时雇用民商运输。总之,国家把官商“当作施行财政政策”的一种工具。〔52〕 官商是应国家需要而产生的,又直接为国家经济服务,所以,没有独立的经营权,一方面既享受国家给与的经营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官商享受优惠政策表现在多方面,其一有免税特权。茶商自卖的茶叶不纳税。乾隆九年规定,铜商办铜“经过各关免其纳税,每年额办之外,如有多余,听其自行贩卖。”〔53〕 其二,从官商的实际利益上讲,他们可以从国家提供的低息贷款中得到好处。官商办铜都是“预领价银”,“每因限期宽裕,将本年所领币项,营运射利,新旧挪移”,从中取利。〔54〕康熙时期,国家多次下拨款项借给盐商,四十二年,借给两淮众盐商周转资金一百万两;四十三年,又借给长芦盐商张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转资金七十万两。〔55〕雍正时开始由盐商付利息,“当领本之初,虽或不无折扣,而尚有现领之银可资周转。且完息仅止一分,不觉其为累也。”〔56〕一般来说,借给盐商的利息是不高的,这从盐商们把国家发放的帑银视为重要财源就可以说明,重息并非重过于赢的利润,否则盐商就不会视为财源,而视为累商了。作为商人只要赢利大于借款的利息,就有利可图,若反之,商人是不会贷款的。如正有人指出的:“内务府的币银利息大大低于当时社会上的高利贷,其出借条件并非苛刻,还有展限,恩免之说。币银带有扶植盐商含义这一点就是毫无意[?疑]义的了。”〔57〕有人引用一条史料,即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四年为止,共借给帑利银六十万两,俾作运本,庶该商等赀本充足,得以转运。”据该商等禀称,“将来缴还所借银六十万两外,情愿再加利银六十万两,共缴银一百二十万两”〔58〕,来说明借给盐商的款项利息重,而引文表明的恰恰是盐商“情愿再加利银”,显然这是盐商的报效而不是借款的利息。 其三,官商经营专卖商品具有经营垄断权。经营盐、茶、人参、铜等专卖商品,无疑可以获得厚利,贩铜置货,“内地价一,至倭可易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59〕而民商则不能经营这些商品。当时丝是禁止外运商品,但铜商可以“每船配搭绸缎三十三卷”,“准配二三蚕糙丝一千二百斤”,“其非办铜商船仍不得援例夹带”〔60〕官商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可以迅速获得的厚利,民商不能与之比拟。因此,在清中期以前,富有的商人愿意充当官商。 另外,政府还为官商设立商籍,使官商子弟可以参加科举,为他们创造了升迁和享有一定特权的机会。明代设有盐籍,“濒海有盐灶,……毕以其业著籍。”〔61〕在两淮、河东设立运学额,“淮扬长卢等盐场行盐商人子弟俱附籍应试,取有额例”。“万历二十八年,巡盐御史叶永盛”请在浙江设立商学,“奉旨该部议奏,议覆允扎行提学道牌行运使编立商籍,录送考取入学”。“初试额未有商籍,业鹾之家,艰于原籍应试。【吴】宪因与同邑汪文演,力请台使设立商籍,上疏报可。”〔62〕明代专为盐商子弟设立运学,万历年间,又在浙江设立商籍,时盐籍即商籍。 到了清代,顺治十一年,“设立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陕省向未设有商学,……惟每科乡试内有甘肃省宁夏府商学生员”,陕西实指宁夏设有商学。〔63〕】六省商学。”康熙六十年,“设立广东商学。”〔64〕虽然继承明制,但与明代略有不同,“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奉天地方贸易商人不准于该处入籍。”〔65〕清代的商籍包括盐商之外的商人。但商学并非在各省都设立,而且,从有关的记载看,〔66〕大概绝大部分应试之人是盐商子弟。“学政姚梁条奏,以商籍子弟原例因其不能回籍应考者,准在行盐地方入籍,若本省之人在本省充商,均令归入本籍州县应考。”〔67〕有人指出:“也可以找到一些非盐商家庭出身而以商籍应试的考生。如死于署陕甘总督任上的沈兆霖(1801~1863)”“(盐商另立学额)显然不是对商人的歧视,而是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资助而给予的一种特殊优遇。另立学额使他们取中的机会要多得多。”〔68〕 不过,尽管国家格外帮助和关注,大部分官商还是先后衰落破产。其中主要原因是,国家对官商的管理和限制,不符合经济,阻碍了官商的经营。国家规定的运销地点、限定的销卖时间,实行的价格管制,严重违反经济规律。如:陕西榆林茶引一千道,规定在榆林、怀远、蒙古鄂尔多斯等六旗行销。乾隆年间,由于山西民人制茶销往蒙古,官引在这一带滞销,官商受到损失,致使无商领引贩茶。当时私茶、私盐充斥,从侧面反映了这种政策的弊端。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官商没有独立的经营权。据有人研究指出:在乾隆以前,日本铜源丰裕,采购较易,运到日本的国货价贵易销,运铜成本较低,铜商获利较多,政府却不准在每年二百万斤定额以外多购多运。到了乾隆年间,日本铜产量降低,出口铜也减少的情况下,政府仍按每年运足二百万斤的额数,令铜商贩运。铜商请削减运铜数量,政府不允许,以至官商难以完成定额,只能作为挂欠,转帐于下一年度的交铜额内,因此官商欠帐年年增加。范氏请求“弃产变价,告退招商”,政府也不批准。〔69〕货源发生变化不许改变定额,造成官商亏损,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官商一旦负债累累,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政府则立即对其查抄逮捕,以家产抵偿债务。范式家族正是依靠政府给与的特殊政策和热心关照。发家致富的,他们经营过许多专卖商品,可以说享受优惠多,管制也受得不少,最后到了破产的境地。像范氏家族这种当时官商中的资产雄厚者,尚且如此,其他官商更可想而知了,大多数官商都难免落得此下场。范氏家族所走过的道路,具有典型性,正反映了政府与官商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皇商范式家族破败的最根本的原因,乃是以清王朝为代表的腐朽生产关系对商人和商业资本的严重压抑。”〔70〕这种看法值得商榷。以范氏家族为代表的官商利益与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官商是政府为了自身目的而招募的,政府努力帮助官商赢利以供财政之需,绝非愿意官商破产。这从官商享受的许多优惠政策,就可以反映出来,给官商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至少也能说明政府不轻视官商。实际上给与官商诸多优惠政策本身,就不能说清政府是严重压抑商人的。 也有一些人认为,政府官员对官商的勒索严重,造成官商破产。〔71〕所谓勒索主要表现在捐输上。问题当从两方面看,政府官员的腐败、受贿和勒索,会给商人经营带来影响,官商有时是不情愿捐输的,但官商更多的是依靠捐输、贿赂来取得某种特权,以便从经营中获取利益,所以捐输、贿赂对官商来说,并非仅仅是“一种荣誉”,没有实际好处,官商是不会做的。当然也会有一些官商在即将破产时,不得以捐输,但这不能说明所有官商都是如此,也不能说明该官商发家时,投靠政府的情况。因此,对大多数官商来说,捐输、贿赂官府并非一定等于破产。有人指出,在1750~1800年间,运盐商人每年可获利润500万两。〔72〕另有人说,盐商平均每年捐输近百万两。〔73〕盐商大概是官商中捐输较多的商人,他们捐输的款项也只占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可见捐输、报效只占官商利润的一部分,大部分利润是官商投入再生产;或者自己消费;或者作他用了。另一方面,即使官员腐败,也不能由此说明政府是严重压抑官商的,尤其是政府的各项商业政策和规定,更没有以压抑商人为目的。不过,官商的破产确与政府有关,这就是国家采取的管理官商的制度,从主观意志出发,人为管理,统制过死,完全违背经济规律。正是这种管理体制,才使官商走上破产的道路。与此相反,政府对民商的管理就比较宽松,许多方面没有统制,致使民营商业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民商的发展也比较正常、稳定、迅速,由此也可以说明清政府不是严重压抑商人的。 还有的人认为:官商的衰败与国家商业政策有直接关系,“封建专卖总体上是以抑商为核心。”但是又指出,康雍乾之际,政府“比较认真执行”‘恤商裕课’的方针。”自“乾嘉而后,随着政治环境恶化,‘恤商裕课’的机制削弱,抑商功能强化。”〔74〕这也值得商榷。清代国家各时期的商业政策有一定的继承性、连续性,嘉庆时并非商业政策有什么改变。只是嘉庆以后国家经济已开始走下坡路,与国家经济命运相连的官商,其经营也不会再出现什么兴盛的局面。实际上官商的盛衰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变化有直接关系,官商产生本身正说明了这一点。
注释: 〔1〕参阅唐力行:《商人与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9页。 〔2〕〔52〕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 〔3〕〔5〕《清朝通考》卷十四,钱币二。 〔4〕参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零四、二零五,户部,钱法。 〔6〕〔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零五,户部,钱法。 〔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十九,钱币一。 〔8〕〔10〕《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七,钱币五。 〔11〕参阅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0~185页。 〔1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九二,工部,鼓铸。 〔13〕〔54〕《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五,钱币三。 〔14〕〔18〕〔2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四二,工部,关税。 〔15〕顺治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巡抚直隶董天机揭帖,见《明清档案》,内阁大库版,第32册,B18022。 〔16〕《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七,乾隆十一年五月是月。 〔17〕〔45〕吴奇衍:《简论清前期内务府皇商的兴起??清代内务府皇商专题研究之一》,载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下,中华书局1992年。 〔1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四一,工部,关税。 〔21〕雍正元年七月初九日王澍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辑,第452页。 〔22〕《清圣祖实录》卷二八八,康熙五十九年五月庚午。 〔2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2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九五,工部,军火。 〔25〕《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四,市籴三。 〔26〕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安微巡抚闵鹗元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1辑,第224页。 〔27〕〔29〕〔4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二,户部,杂赋。 〔28〕《清宣宗实录》卷二零八,道光十二年九月丙辰。 〔30〕《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二,市籴一。 〔31〕〔3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二,户部,参务。 〔32〕李澍田主编:《清代东北参务 清代吉林盐政》,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79页;101页。 〔34〕〔4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三,户部,盐法。 〔3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四,户部,盐法。 〔36〕〔74〕鲁子健:《清代食盐专卖新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 〔37〕〔4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七,户部,盐法。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九,户部,盐法。 〔3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六,户部,盐法。 〔41〕参阅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与盐业生产》,载《清史论丛》第四辑,中华书局1982年。 〔42〕阮明道:《清代前期官商研究》,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 〔43〕张建辉:《关于清代生息银两制的兴起问题??清代生息银两制度考论之一》,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44〕《档案》1990年,第3期。 〔46〕顺治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车克题宁镇茶课应减三分之一事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中华书局1984年。 〔49〕《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九,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乙亥。 〔50〕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七日山西巡抚恒文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1辑,第740页。 〔51〕道光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江苏巡抚林则徐题本,见钞档。 〔53〕《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 〔55〕〔69〕〔70〕参阅韦庆远:《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初创和运用??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一》,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56〕左宗堂、徐宗斡:《会奏减免兼征帑息疏》,载《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五,户政二十二,盐课四。 〔57〕李克毅:《清代盐商与币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58〕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穆腾额奏折,转自林永匡等:《清代盐商与皇室》,载《史学月刊》1988年,第3期。 〔59〕清佚名:《东倭考》,转自傅衣凌前引书。 〔60〕《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二。 〔61〕《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 〔62〕嘉庆《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卷二四,商籍一;卷二五,商籍二,人物。 〔63〕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陕西巡抚富纲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第597页。 〔6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八,礼部,贡举。 〔6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七,户部。 〔66〕参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八;三八一。 〔67〕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山东巡抚国泰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第648页。 〔68〕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院出版社,第79页注〔6〕;第80页。 〔71〕李克毅:《清代的盐官与盐政》,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72〕何炳棣:《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主义研究》,转自王根忠:《明清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影响》,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73〕魏林:《鸦片战争前后的商人资本及向产业资本的转化问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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