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皇帝弘历25岁登基,在清朝诸帝中不失为一个有政治抱负和有所作为的皇帝。在他统治时期,以其祖康熙为榜样,并吸取了其父雍正的一些统治经验,乾纲独断,事必躬亲,勤于政事,励精图治,在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当时的中国空前统一,社会相对和平安定,经济繁荣发展。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乾隆帝好大喜功、穷兵黩武、生活奢靡的一面也逐渐滋长和暴露出来。整个社会从上到下,日益奢侈成风,达官贵人追求享乐,竞相豪华,纸醉金迷,灯红酒绿,在这种情况下,腐败滋长、泛滥,贪官污吏比比皆是。“督抚藩臬,朋比为奸”;“上下关通,营私欺罔”。到了乾隆晚年,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各省督抚中,廉洁自爱者谅不过十之二三,而防闲不悛者,亦恐不一而足。”
乾隆朝的腐败与清政权的中衰,首先是从吏治败坏开始的,而官吏间的贿赂公行,则是吏治败坏的集中表现。当时人们做官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获得名利与更多、更好的物质享受和各种特权。以督抚为首的地方官吏要想在地方上发财,就不得不向中央的京官进行贿通、贡献,而京官平日薪俸较少,要想发财就不得不包庇地方官吏,听任其为所欲为,鱼肉百姓。于是,彼此上下其手,便形成了“无官不贪”、“无吏不盗”的官僚体系。一般说来,当腐败局面不可收拾,官吏的贪污行为引起了公愤,以致百姓骚动,造成统治不稳时,皇帝也会不惜采取惩处手段,对贪官污吏加以惩罚,希图起到“杀一儆百”的警世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整个清朝二品以上的高官,因贪污、受贿,或数罪并罚而被处以斩刑、绞刑,或被赐自尽者,共计有41人,而在乾隆一朝就有27人之多,几乎占了全部人数的67%左右。至于因贪赃枉法而受到“抄家没产”、“充军发配”、“降职罚薪”的官员,为数就更多得多。不能不说乾隆“惩贪”手段是十分严厉的。可是当时情况却是“诛殛愈众,而贪风愈甚”。
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至嘉庆四年(1799年)的27年间,几乎没有一年不“惩贪”,被揭发出来的地方贪污官员主要包括有:广西巡抚钱度,四川总督阿尔泰,云贵总督李侍尧,陕甘总督勒尔谨,浙江巡抚王昌吉望、陈辉祖、福崧、山东巡抚国泰、布政使于易简,江西巡抚郝硕、布政使郑源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乾隆统治的中晚期,贪污大案一个接着一个,层出不穷。最显著的就是浙江省的贪污案件,几乎从没有中断过。旧的贪污案件还没处理完毕,新的贪污案件又出来了。个中原因是由于清朝最高统治者乾隆帝的“惩贪”,其心中有一定的尺度。应该惩谁,不惩谁,惩到什么程度,他心里有数。他绝对不会因为“惩贪”、整顿吏治而动摇其自身的统治利益。因此,他只能把“惩贪”限制在他的统治权所需要的范围之内,他不可能触及当时贪污体制的总根子。这个总根子不是别人就是绝对专制的封建皇帝自己。当然这许许多多的贪污案件也未必全部直接与乾隆以及其得力助手和有关。但从本质上却又与封建的专制体制有着千丝万缕,无法分割的联系。也可以说,在乾隆统治的后半期,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和为中心的“贪污网”。长期以来,乾隆只把眼睛对准个别的地方官吏,而没有可能涉及到形成贪污腐败的政治体制本身。对于整天伴随在他身边的宠爱和佞幸的嬖臣则存心包庇或回护,自己则实际上乃是腐败的总根源。例如,乾隆帝与和为了多捞钱财,曾一起制定了故意对贪官采用“先纵后惩”的办法,即明知某地方官有贪污行为,先不动声色,任其发展,当其贪污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再进行惩治、查抄,籍没其家产,美其名为:“宰肥鸭。”
再如,乾隆与和共同制定了一个“议罪银”制度,规定官员有“错”或“罪”,可以通过“自愿”交纳一定银两免去惩罚。有鉴于此,许多地方官吏学会了不贪白不贪。如果贪赃罪行未被发现,那就算自己赚了,如果被发现则自认倒霉,于是索性更加肆无忌惮地大肆贪污行贿。这其实就是哄抢行为中的一种从众心理。当官的认为不贪白不贪,所以上行下效。因此,在这种氛围下的所谓“惩贪”与贪风并存,而且愈演愈烈也就不足为怪。和之所以能在20多年中为所欲为,恣意贪婪,正是乾隆培养的结果。
乾隆帝本人也知道要教化百姓,稳定民心,必须首先端正官风,要用严猛手段惩治贪官蠹吏。必须要求各级官吏“端己率属”,吏治不清,人心不古,社会风气败坏的根源在于高官大吏贪腐不廉。孔圣人早就说过:“君子之整风,小人之德草,风行草上必偃。”看来道理也并不是难懂。然而毕竟是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毕竟是社会存在左右着人们的意识。这或许是乾隆反贪,所留给我们的教训。
原文载于《历史开卷有疑》,张秀枫编著,远方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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