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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清朝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历史

清王朝制订的工商业政策,是以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为出发点的。发展工商业,如果不利于清王朝的统治,则往往被认为“好货”,“贪利”而加以摒弃。因此,清工朝的许多工商业政策如果单从经济上观察,往往不可理解,但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秩序上来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内地铜矿,本州本县的人可以自由开采,外州外县的人就不准越境开采。同是开采浙江铁矿,温、处两属就可以开采,宁、台两属就不许开采。同是茶叶运销,由上海北运天津就可以经由海运,由上海南运广州则不许经由海运。下海船只,单桅的就准许出海,双桅以上的就不许出海,等等。单纯从经济上考察,是讲不通的。因为开采铜矿也好,铁矿也好,都需要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都需要外来的支援。经济需要的是越境开采,而不是禁止越境开采;是四处开采,而不是一两处开采。茶叶从上海经由海运到广州,比由内陆翻山越岭到广州,时间和运费都有很大的节省,要扩大茶叶销路,需要的是鼓励海运而不是限制海运。至于双桅以上的大船,载重量大,航行迅速,要发展海运,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限制。所有这些,清王朝统治阶级不是不知道。但它却有更重要的考虑。在清王朝统治者看来,矿场是“聚众藏好”的危险地区,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好商相互串通的危险水域,双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最易愉漏的危险船只。所以,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在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中,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是大量的、系统的和周密的。

清王朝对所有矿场,不但在未开之先立下许多限制,而且对已开之矿,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矿工在进厂之前,必须取具地邻的保结。乾隆五年(一七四○)规定,矿商“雇佣人夫,必须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邻等各结,无许外方人等充冒,致主事端”。

其次,他们进厂之时,还要彼此向厂官连环互保,保证不“滋生事端”。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规定:“凡各商名下伙计、伙房、碉头、矿夫人等,俱令本商取具连环互保,造报厂官”。

第三,进厂以后,还要把他们的姓名、籍贯、年龄、相貌等等,统统造册,以备查考。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规定:矿商应将“经管各丁匠姓名、年貌、籍贯……,造册通报查考”。

矿工每人发给腰牌一个,凭牌进厂。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三年都规定:矿工俱“各给腰牌为验”,“腰牌上印烙丁匠字样”,以便随时稽查。

在根据腰牌稽查之外,还要在每十名丁匠中立一头目,统率管理。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五年都规定:“丁匠十人应选择匠头一人管理,庶不致混杂生事”。

这样严密的防范,并不限于矿场。盐场、渔场和其他出海船只,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规定:“盐场井灶,另编牌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即令约束,责成场员督查”。而在此以前三十年,就规定“商渔船只,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查取澳甲、户族、里长、邻佑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予腰牌,开明姓名、年貌、籍贯。”“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

即使是手工作坊,只要聚众较多,也莫不严加控制。苏州的踹坊,原来就有坊总的设置。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又在坊总之外,另设甲长,互相稽查。

凡是劳动者聚集的地方,官府都本能地视之为“藏奸”渊薮,防范、约束和压制的措施,都随之而至。

但是,阻碍经济发展的政治权力,并不能堵塞经济发展的道路。尽管清王朝对工商业的发展,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这些限制,却不能不呈现逐步松弛的趋势。

在城市手工业中,南京丝织业的机户,在十八世纪以前,每户控制的机张数目,还受到清王朝的严格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在十八世纪初年,终于取消。从此以后,“有力者畅所欲为”。到了十八世纪中期以后,民间丝织业拥有的机张,达三万以上,成为“秣陵巨业”。可见,限制一经突破,随之而来的,便是比较迅速的发展。

城市以外的手工业,也是这样。陕西终南山区,在十八世纪末期,出现了数以百计的木厂、纸工和铁厂。这个封山达五百年的深山老林,一朝开禁,便吸引了来自四川、湖北等省商人的投资。尽管嘉庆帝开放山禁的本意,只是在“绥辑流民”,但对这些木厂、纸厂、铁厂乃至一丈七、八尺的高炉的出现,事实上并未禁止,而且也无法禁止。因为不准开厂,就要添数十万无业游民,而这是当时实力受到削弱的封建政府所畏惧的。不仅终南山一地如此,各省采木业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突破清王朝限制的结果。例如山西穆纳山产木山场,本来久经封闭,到了十八世纪后半期,就改为“招商开采,设口稽查”。原因是,这里已经有人违禁开采,如果不弛禁,他们就会“滋扰”地方。

对矿业投资的限制,也在发生变化。

清朝统治者对矿业的限制,初看起来,时松时紧,若无轨迹可寻。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时说:“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五十二年(一七一三),换了口气说:“天地间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要在地方官处理得宜,不致生事耳。”看来限制已有所放宽。雍正元年(一七二七),又停止贵州所有铜矿的开采。第二年,又严禁广东开矿,特别是招商开厂,“断不可行”。第三年,对江西开矿,又模棱两可,说什么“当开则不得因循,当禁则不宜依违”。过了两年,湖南开矿,又严加禁止。乾隆、嘉庆时,或先开后禁,或此禁彼开,反反复复,似乎并无定策。

事实上,清王朝对一地一矿的开采或封禁,都有其具体的条件和原因。前述同一浙江铁矿,温、处之所以可开,宁、台之所以必禁,就是由于一在内地,一在滨海。前者易于驾驭,后者难于控制。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清王朝对采矿的限制,是在逐渐松弛的。这从开采矿场本身的变动,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从在采矿场的数目看,在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以前,全国每年在采各种矿,没有超过十个。过了二十年以后,每年在采矿场,就超过了三十个。再过二十年,达到七十个。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首次超过一百个。乾隆八年(一七四三),进而超过二百。至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突破三百之数。以后即经常在三百左右变动。这二百多年中,清王朝也曾停闭了将近八百三十个矿场,但其中有的固然是出自清廷的禁令,有的则是出自矿商的请求。那些以“铜老山荒”为名而停止开采的矿场,与其说是由于清廷的封禁,毋宁说是在开采的过程中,厂商不胜官府的勒索诛求。而这种情形,是越到后期越趋显著。

可见,在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中,既反映了封建政权对工商业的限制,也反映了工商业的发展对这些限制的突破的要求。这种限制和反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性质的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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