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易兴喜
在备《桃花源记》中遇到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志”的含义和用法。文中有两处关于“志”的文句,“处处志之”和“寻向所志”。课文只给出“处处志之”的注解:“标记。这里是做标记的意思。”这个解释,已成定论。另外一处“寻向所志”关于“志”的意思和用法却避而不谈,很让人纠结。查阅资料,有人说:“作动词,做标记的意思。”也有人认为:“作名词,所做的标记的意思。”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我个人认为,“寻向所志”中的“志”在这里应理解为“作名词,做的标记的意思”。
在分清“志”的用法和意思之前,我们得厘清两个概念,其一,我们所说的词类活用,是专门针对其中一个字而言,如“寻向所志”只针对“志”,不涉及“所”(“志”是符合“寻向所志”中“志”的内涵。而“所志”超出了“寻向所志”中“志”的内涵,属于它的外延了)。其二,谈词类活用,是针对文句中的一个词翻译的前后变化,尤其是在具体句子中的具体意思。于是,我们根据文言翻译“通”“达”的原则很容易发现,“处处志之”中的“志”翻译后的意思是“做标记”;“寻向所志”中的“志”翻译后在这里是“做的标记”的意思。
既然不同,为什么教材编者不作注呢?再仔细琢磨,发现问题出在“所”字上。在古汉语中,“所”加行为动词构成名词短语,表示动作行为的结果或对象。这样一来,问题就解决了。“志”是动词,表示做标记的行为。“所志”当然就是行为的结果“标记”了。
第二,在课文的第一段“忘路之远近”中的“之”的意思和用法,一般人根据口语顺溜的感觉,认为这个句子的意思是“忘记了路程的远和近”,“之”就是“的”的意思。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对的,这个句子完整的样式是“渔人忘路之远近”,整体结构和“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相同。所以,“忘路之远近”中的“之”的意思和用法为“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标志,不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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