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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春秋战国 来源: 记忆方法网

战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开始时期。在战国初年,各国新兴地主阶级在国内都进行了改革,建立起适应新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这些制度,对封建社会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特点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权力集中于国君(秦统一后又称为“皇帝”)的手中。战国时期各国最高统治者的名号都改称为“王”,秦、齐两国后来连“王”也觉得不够气派,要联合称“帝”。虽然在各国诸侯的反对下,很快就取消了“帝”号,由此也反映出当时的大国国君,想凌驾一切人之上的心态。

  对于王的权力,战国末年范睢在游说秦昭王时,对“王”字下了一个恰当的定义,他说:“擅国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制生杀之威之谓王。”①所谓“擅国”就是个人专断国政。后来的秦始皇“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的极端个人专断国政①,就是这种制度所发展的必然结果。

  战国时期,各国最高统治者为了强化王权,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1.将相分职,以削弱相权

  春秋时期,国君之下地位最尊的是相(或称执政、当国、令尹等),它兼掌文武,既是全国的行政首脑,又是军事首脑,权力很大,被称为国君的“副贰”。由此出现国君时时大权旁落,最典型的如鲁的季孙氏,专断鲁国政,致使鲁君“世失其权”。晋国六卿轮流执政,最后国家被三家瓜分。齐国的田氏久居相位,姜姓的齐国被田氏所取代。战国时期,以这种手段而登上国王宝座的统治者,就十分提防他的部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危险,于是普遍出现将、相分职的制度。相专管行政,主内事;将主军事,对外作战。像赵国著名的廉颇和蔺相如,蔺相如辅助赵王治国,廉颇主军对外作战。

  文武分职,不仅削弱了相的地位,而且将、相还可互相牵制,以便国王对他们进行控制,所以,尉缭子说:“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②。战国时这种文武分职,不但是军事、政治事务复杂,各需要专门人才方能就其事,更主是国王要分散相的权力,以便把大权集中在国君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2.实行玺印制、考核制以控制官吏的任免权

  战国时期的任官制是实行“劳有禄而食有功”的原则,与春秋时的世官制不同。像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实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吴起在楚国推行“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其爵禄”,目的是去无能之官,而“使有能”的人才任职。这样,就出现“布衣卿相”的任官制度。像战国时一些著名的政治、军事人物张仪、苏秦、孙膑、白起、王翦等,都不是名门世家出身。身背六国相印的苏秦是洛阳城中一耕织人家子弟,他在游说成功后说:“使我有■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背六国相印乎!”①他是为求生计,经苦读成才而被统治者录用。像苏秦这类的人,有文化,称为“文士”。而像赵国的廉颇、李牧,秦国的白起、王剪这些名将,皆因“善用兵”、“少而好兵”逐渐被提拔重用。这类武将也不是出身世家大族,他们因擅长武事,故被称为“武士”。这些文士与武士就是战国时各国文武百官的来源。他们与国君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即用所谓的“忠”和“信”来确定,臣对君忠,君对臣信。孔子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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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示君臣关系的“信”物就是玺。玺的授夺权在国王,授玺就是授以官职的凭信,夺玺就是夺去官职,就是罢官。燕王哙在让国于相子之时,“收印自三百石吏以上而效之子之,子之南面行王事”③。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三百石的年俸,是万户以下县令及县丞、尉级的职官。可见,直到县一级政权的官吏,都是由国王亲自授给玺印的。

  为了掌握官吏的政绩,建立了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国王根据政绩的考核结果,按其优劣或升或降或受惩处。

  这样,各级官吏只对国王负责,官吏的升降、去留皆操在国王的手中。

  3.实行符节制以控制军权

  统率军队、指挥军队有“节”作为凭信,不始于战国,在春秋时就已出现。《左传》文公八年(公元前619年)宋国内乱,国君昭公被杀,大司马公子?为昭公党羽,同时被杀,被杀时“司马握节以死”。《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郑国在攻下陈国后,又让陈国复国,郑国的“司徒致民,司马致节,司空致地”于陈国,郑军退回国。司马所致的“节”,和宋国司马死时握的“节”都是一种军节。

  进入战国时期这种军节得到普遍推广,符节制度更加完善。从现存留下来的秦国军节,就可知这种制度的概况。秦国军节称为“虎符”,其状为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右半保存在国王处,左半发给带兵的将领。军队的调动,据秦虎符铭文中载,50人以上的军事行动必须有存在国王处的右半来相会合,作为凭信验证后,才能调发,否则便不准调发。如秦国杜虎符铭文云:“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君符,乃敢行之。燔燧之事,虽毋会符,行也。”①符中称君,是指秦国君。秦惠文君十四年(公元前324年)改元称王,故杜虎符当铸于此前。稍晚的新?虎符铭文与此同,铭中“君”字都改作王。“燔燧之事”是指有烽火报警的紧急军情,只有这种情况,才不合符。历史上有名的信陵君窃符救赵所窃的“符”,就是调军的符节。魏王把符节白日带在身上,夜晚置于枕下,可见国王对军权控制的牢固。信陵君通过魏王的宠姬夜晚窃出军符,然后凭着军符和假造魏王的命令,方从魏将晋鄙手中夺得军权②。  国王把兵符的左半给予将领,以作为授给他兵权的凭信,这种国王与军将间的授受关系,是建立在国王与将军个人间的信任上的。荀子说:“合符节、别契卷者,所以为信也”①。国王通过“合符节”这种严密的制度,就把军权集中到手中了。 历史

  战国时期各国的“王”们,通过这些措施,把军政大权集中在手中。这样,在我国刚进入封建社会的时候,伴随着它的政治体制,就是专制的中央集权政治。

  我国历史上君主专制政体出现的时代很早,夏、商、周的国王们,就是这样的君主。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体制,却是开始产生于战国,完成于秦的统一。之所以在这时产生,在经济上是由于贵族经济、农村公社瓦解,个体农民的普遍出现。对分散的个体农民,需要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治理。在政治上,也是为斗争的需要。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国王,在反对旧贵族的斗争中,将过去把持在贵族手中的权力夺回,而为了应付复杂多变的政治、军事斗争,不得不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在战国时这种制度就表现为“王权”,当时的诸侯国中,谁的“王权”强,谁就会在军事斗争中取得主动。  (二)封建官僚的职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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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国时期,伴随着各国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建立,一套不同于春秋及以前的职官体制也产生了。战国职官是一种封建的官僚体制,这套官僚体制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并辅之以封君制作为地主政权的补充物。

  1.战国职官制的特点

  战国时期的政治体制,是专制的中央集权制。所以与它相适应的职官制度是一种官僚政治体制。“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①。

  战国时期的国王们,把军政大权集中在自己手中,国王之下的百官只是执行国王的命令,即“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在这种情势下,大小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了他们的命运。他们只要把对国王的关系搞好了,或者就下级官吏来讲,只要把他们对上级官吏的关系搞好了,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不顾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图谋私利了②。他们只对国王个人负责,只对上司负责,讨好上司。像燕国的乐毅,可谓功盖燕国,但因与国王燕惠王有矛盾,兵权被解,逼得逃离燕国。这是他没有同国君搞好关系而丢了乌纱帽。秦国的白起,也是与秦昭王的关系没有弄好,被逼掉了脑袋。而赵国的郭开、齐国的后胜,因得到国王的宠信,不顾国家的危亡,而充当了秦国的奸细,致使亡国。这就是这种只图个人私利的官僚政治所产生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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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央行政职官

  中央行政一级职官的首脑,文官称相,武官称将。相这一名称,在各国不尽相同。一般为相,通称为相国。秦国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居相的位置而不称相,后又升为大良造也未称相。秦惠文王十年(公元前328年)以张仪为相,是秦的辅政大臣始称相。但在铜兵器铭中,秦相皆称“相邦”。有相邦??、义、冉、吕不韦等,义即张仪、冉即魏冉。赵国、两周铜器铭文中也有“相邦”之称,是此两国相也称相邦。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初设丞相,以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丞相名称由此始。后燕国燕王喜的相栗腹也称为丞相,是燕也有此官名。《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注引应劭说,“丞者,丞也。相者,助也。”是“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之意。楚国自春秋至战国亡国,皆称令尹不称相。司马迁说吴起到楚为相,实名令尹,是司马迁以中原国家名称概楚名,非楚称为相。宰相之名,首见于《庄子?盗跖篇》,它与“相国”一名相同,都是通称,而不是官名①。

  相是“百官之长”,荀子说:“相国上得专主,下得专国。”②是它上辅国王,下总百官。相所领下的中央级职官,有以下几类:

  (1)主管民事的官。从西周以来,有“司徒”一官职主管民事。这一官名在战国时一些国家中还保留,见于文献的有魏、赵两国③,燕国玺印中有司徒、右司徒、大司徒等称④,都是沿袭前代官名。

  (2)主管财政的职官。赵国有田部吏,赵名将赵奢初为“田部吏”主收土地租税,后升任为“治国赋”,使赵“国赋大平”⑤。赵国和秦国有“内史”,云梦秦简中有“内史杂”律一篇,秦玺印中有“少内”玺。赵烈侯因徐越教他“节财俭用”,而任为“内史”,可见内史是掌财政的。云梦秦简中《内史杂》律11条,内容大都与库房、钱粮、苑囿相关。正是内史主财政的明证。

  储存钱财的地方称为府,储存粮的地方称仓。府和仓的主管者,属内史下官吏。在铜器铭文及玺印中,秦国有“左府”,燕国有“右府尹”,楚国有“大府”。鄂君启铜节铭文说,如载马牛羊出关则由大府征税①。秦国有太仓,云梦秦简《仓律》中有一条规定:

  各县领取口粮及其它费用的名册,每年要向“太仓”上报,可见太仓是一个行政机构名称。

  (3)主管刑罚、治安的职官。这类职官一般称为司寇,是沿用西周、春秋以来的名称。或称为执法、士师、理等。在铜器铭文中,“司寇”这一名称常见,魏国铜器上则称“大梁司寇”、“邦司寇”,标明是主管全国刑罚首脑职官。 历史

  (4)主管手工业的职官。手工业在各国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故在中央就设有专职管理。它的行政首脑,在西周、春秋时称为司空。进入战国时,在韩国有“司空”这一名称②。云梦秦简中有《司空律》13条。司空成为一刑徒名称,是由于司空掌管工程。因当时工程多用刑徒,后逐渐成为主管刑徒的官名③。而其辖下的刑徒也被称作司空。司空在西周铜器铭文中称为“司工”,在燕国和西周的玺印中有“司工”这一名称。楚国、燕国有“工尹”,鄂君启节铭文及随县曾侯乙墓简文中都有“大攻(工)尹”名。鄂君启节铭文说“大攻(工)尹睢以王命”命集尹等为鄂君铸造金节,可见大工尹是直接承受王命的,是全国手工业的总管。燕下都出土战国时兵器铭中有“右攻(工)尹”和“左攻(工)尹”官名④。左、右之上或当有“大工尹”总领。

  主管工程的职官,是一个系统,像楚的大工尹可以命令集尹、■尹去具体完成铸节任务,此二官当为它的下属。秦国有工官、盐官、铁官、铜官、锦官、服官等①。齐玺印文有工师、漆师等官名。燕国陶文有左、右陶尹,秦国玺印中有工师②,皆是具体主管某一部的下级职官。

  战国时手工业发达,因而市场活跃。主管市场管理的称为市长、市令、市官等,附于此。

  (5)主管外交的职官。此类职官称为行人,又称为主客、典客。战国时期外交事务很重要,重要的外交任务往往由相亲自出使③,像在合纵、连横中,张仪、公孙衍、李兑、孟尝君等,都曾自出使他国,完成外交任务。

  3.中央军事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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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一级的军事首脑一般称为将军,有的称大将军。但各国名称不尽相同,像楚国称为柱国或上柱国,《史记?楚世家》昭阳说:楚国之法,破军杀将者,“其官为上柱国,封上爵执?”。秦国称为大良造,像著名将领白起被封为武安君,其官却为大良造。不过司马一名仍与将军混用,齐国玺印有“司马”,燕国玺印有左司马、右司马,楚国玺印有“司马之府”。楚国的昭阳官为“柱国”,鄂君节文称他“大司马昭阳”。司马一名从西周铜器铭中就常见,至战国时与“将军”一名混用,这正表现出新旧制度交替时的现象。

  将军下有副将,称为裨将。楚怀王十七年(公元前312年)秦败楚军,斩首8万,虏楚大将军屈?,裨将军逢侯丑等70余人①。战国时期各国还设立了尉,如秦将白起,先为左庶长,后升为右庶长,再升为国尉,最后到大良造。是左庶长、右庶长、国尉,皆大良造下的各级军将。赵国的中尉地位也不低,赵烈侯以荀欣能“选练举贤”故官为中尉②。以尉名官的还有军尉、廷尉、都尉、持■尉等。  4.地方行政职官

  地方一级政权组织有两个系统,一是郡、县系统,这是主要■;二是封君,它是作为地方政权的一个补充形式。

  (1)郡、县组织职官

  郡的名称,在春秋晚期就已出现,见于《左传》哀公二年的晋国,当时是郡比县小。到战国时则郡大于县,甘茂对秦武王说:“宜阳,大县也”,“名为县,其实郡也。”③如韩国的上党郡有24县,赵国的代郡有36县,燕国的上谷郡有36县。

  郡的长官称守,或称太守。如吴起为魏河西守,韩冯亭为上党守。守即太守。秦取韩河内,隔断上党与韩本土联系,上党守冯亭将上党17城归赵,赵以3万户之都封太守,此太守即冯亭。守有守卫之意,故郡守多由武官充任。郡守是一郡之长,既治军又治民,有征发本郡兵役权。

  县的长官称令,主县中全面事务。其下有丞,主民事及诉讼案的审理;尉主军事和治安。其下有一批技术性小吏,如县司马、县令史、治狱等。 历史

  县以下的行政组织有乡、亭、里,里的居民按什、伍编制起来,云梦秦简中常见“某里士伍某”,伍即五人为伍的编制。乡,秦简称有“乡主”,有“徼”,后称游徼,掌捕盗、治安。有啬夫。里有里典。亭在汉代在里上、乡下,秦简《封诊式》贼死条爰书称“某亭求盗”,是战国时已有“亭”的组织。

  同县平级的有“道”,道是设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行政机构①。

  (2)封君

  封君是国王把县或邑赏赐给有功的文武功臣或王室亲贵,受封者即以受封地名称为“某君”或“某侯”(也有不以地名而另为名号者)。商鞅封于商、於,称为“商君”。白起封于武安,称为武安君。樗里疾封于蜀郡严道县,称为“严君”。齐田单封于安平称为“安平君”。燕昭王封乐毅于昌国,称为“昌国君”。秦国的魏冉食邑于穰,称“穰侯”。吕不韦称为“文信侯”,还有常见的“关内侯”等。侯和某某君的地位相等。

  封君在各国都有,他们在封邑内只收租税,没有行政、司法权,一般也不世袭。因此它和春秋时期及以前世袭封邑制不同,它只是一些高官显贵俸禄的一种形式。当然这种形式带有奴隶社会中封邑的尾巴,具有奴隶社会残余的性质。封君作为一种政权形式,是地方政权的一个补充。

  5.国王近身的事务性职官

  这类职官主要在国王身边服务,从事一些技术性的事务工作。如卜、史之类,卜是主占卜问神,史是记录国君言行。大祝、宗祝是祭神的职官。师是教育国王及太子的,傅则多从生活上关照国王或太子。赵国有“宦者令”,是主宦官的职官。  (三)战国时期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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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国时期司法制度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成文法的善遍制定和公布。在战国初年,各诸侯为了在战争中取胜,都在谋求富国强兵的道路,于是一批主张改革的法家人物,先后在各国执政,以推行改革。在改革中,他们首要的是用法律的手段来打击旧贵族。因此,在各国都制定了适合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的《法经》,共有6篇。商鞅到秦国就是带着这部《法经》去的,并在秦国推行。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有关法律内容的竹简,基本上就是李悝、商鞅所制定施行的法律体系。

  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内容,我们可以了解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些情况。

  1.法律种类繁多

  战国初年李悝的《法经》仅只6篇,到战国晚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简中,有关秦国的法律种类,就大大增加。在《秦律十八种》中包括有《田律》、《■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属邦》律等。在《秦律杂抄》部分,抄摘存留的律名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津》、《公车司马?律》、《牛 羊课》律、《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11种。这11种法律与上举《秦律十八种》法律的律名,皆不重复。另外在《工律》的律文中还提到《■律》,总计律名达30种。睡虎地秦墓墓主人的地位并不高,所以他能涉及的秦国法律也仅只是一部分。

  2.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广泛,法网严密

  云梦秦简律文内容相当广泛,上至军国大事,下至人民日常生活,都有法律限制。如在《法律答问》中,有穿“锦履”的法律条文,有夫妻打架的条文,有抓人头发的条文。在抓人头发的法律中有对“提”发的律文,《答问》中设问:抓他人头发,什么程度才称作“提”?解释说:被拔者有所感觉以上就称为“提”。对于“锦履”,《答问》解释说:律文中规定,用不同颜色的丝织鞋,鞋上有花纹,才算“锦履”,用锦做鞋帮,不算锦履。这些事常见于日常生活间,也有律文规定。可见律文的苛细,法网的严密。

  3.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

  按照云梦睡虎地秦简律文的记载,凡起诉要到郡守处才能立案受理。秦律中有关于“辞者辞廷”的规定,“辞”就是诉讼。对什么是“廷”,《法律答问》说:“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是郡守得称“廷”。诉讼要到郡的长官处去才能受理,而不得先到县、都官处控告。县一级行政官,没有受理诉讼案的立案权。

  受理的案件只受理“公室告”的案件,“非公室告”的案件不予受理。“公室告”的案件是指“贼杀伤、盗他人”财物这类事件;“非公室告”就是“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即是说在家庭中,父母对子及奴妄的惩罚,就是杀死他们,子或奴妾向官府控告,官府“勿听”,不受理。秦法还规定:如果首次控告家长被拒绝受理后还继续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定罪服刑,别人又接替他控告家长,也不得受理。这一“非公室告”是为了维护家长在一家中的统治地位。

  凡家庭中以外发生的触犯法律案件,都称作“公室告”。“公室告”的内容是“贼”和“盗”,这和李悝的《法经》中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而以“盗”、“贼”二律为首的主旨是相同的。所以云梦秦简律文所反映的秦国法律,是李悝《法经》的继承和发展及完善。不过秦律把“贼”放在“盗”的前面,强调了对“贼”这种行为的打击。荀子说:“害良曰贼”,“窃货曰盗”①。贼是危害他人的生命,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破坏性大,故要严禁。“盗”是偷窃财物,这是为保护私有财产。在战国时期不但地主阶级的财产是私有的,作为劳动者的农民、手工业者也是小私有者。“盗”这种行为不严禁,不但统治者阶级的财产受损,小私有者的财产也遭受威胁;如此社会也不会安定。 历史

  对于控告不实,秦律称为“州告”。控告不实,就是诬告,要受到惩罚。《法律答问》说:“州告”的意思是,控告他人的罪已不属实,又以别的罪状控告此人,官府不予受理,还要以所控告别人不属实的那种罪给控告者定罪。《法律答问》中举了一个同伍人诬告的案例说:同一伍中的人相告发,且被告的人已经被判定罪名,后知为“不审”,不确实,对控告者则“以所辟罪罪之”,应以所加于被告者的罪名惩罚诬告者。《答问》说,如果甲控告同伍的乙杀了人,因而将乙拘捕,经审讯乙并未杀人,甲所告不实,对控告人甲的处分应以告不实论处,还是以所加的罪名论处?回答说,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合于法律。诬告别人杀了人,诬告者要处以“杀人”罪。秦律规定杀人者死,是诬告者要处以死刑。诬告者不但扰乱法律秩序,其本人是怀有十分险恶的目的和别有用心,所以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法律就对这种恶劣行为严加打击。它对维护法律秩序,巩固社会安定,申张正义都有着重要意义。

  在案件的审判原则方面,秦律规定能按照供词进行审理,从供词中找出矛盾,不用拷掠而得到实情,算是“上”等;用拷打的方法取得案情为“下”;用恐吓的办法审案,就是失败,会搞不清案情。秦简《封诊式》的“讯狱”条下说: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明知说的是假话,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才对应加以讯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时,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还有无其他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追问。追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才拷打。拷打犯人必须记录在案,执行拷打的人签字。一方面不主张拷打,另一方面又主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拷打。事实上审讯时是常以拷打为主要手段,像官高如李斯,都因拷打成招,更何况一般的细民百姓! 历史

  案件的审理在县,秦简《封诊式》中常有“敢告某县主”的用语,县主即县令,具体主办案子的是县丞,《封诊式》“封守”条下记载云:“乡某爱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某县丞某”的县上“某”字为县名之省,丞下“某”字为县丞名字之省。“书”就是指令、文书,是由县丞下令到乡,具体执行法律任务。是立案在郡守,郡守把所立案移到案发县具体审理。县中设有“治狱”这一职官,有“狱史”,是办案官吏,案子当主要由他们经办。有疑难不能判决的,则要上报郡,以至中央朝廷,由上面批复。   审讯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籍贯、身份、有无前科,是否经过赦免,有无其他问题。《封诊式》“有鞫”条下,对审讯问罪的内容记载是:“士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何,何罪赦,或覆问毋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以报。”“识者”即了解情况的人,“腾”是记录下来,“报”是上报县政府。在接到报案后,要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办案还是慎重的。

  秦律规定,对案件的审理不公正要受到惩罚。《法律答问》中举了两个例子,一是士伍甲盗窃被抓获,所盗财物在窃时只值110钱,官吏却不估价。到审讯时才估价,赃物估价超过660钱。被判为刺面,罚作城旦(5年期刑)。实际盗窃赃物数额,以当时估价只宜判为处以隶臣(3年)徒刑。这样,官吏就犯了“失刑罪”。相反,重罪轻判的官吏也是“失刑罪”。这样的官吏称为“不直”,对治狱“不直”官吏的惩处,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三十四年“适(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在战国时期,官吏对犯人判处不公,则要受到所判罪的处罚。《法律答问》中有一条说:“赀盾不直,何论?赀一盾。”秦简中,“赀”是有罪被罚而令缴拿财物的一种专用语。此条意即官吏判处犯人罚一张盾不公正,对官吏应如何处理?解释说,应罚官吏一张盾。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官吏在审判案子时,要罚当其罪,否则要受反坐之罚。

  战国时秦律文中体现出,对官吏要求量刑定罪要得当。但是这个“当”是秦律的“当”,而秦律本身对犯人的惩罚,采用的却是“轻罪重判”的原则。如秦律中规定,窃采他人桑叶,价值仅1文钱,要罚作苦役30天。秦律还规定,5人合伙盗窃,盗窃赃物在1文钱的,也要受到“斩左止”的重刑。还有一条法律规定,甲盗窃1文钱,乙见到后没有将甲捕获,乙也“赀一盾”,罚缴一张盾牌。轻罪重判的原则,是先秦法家人物的主张,而落实于各国的立法中。他们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①应该说这种作法在治理乱世时,还是有可取的一方面。

  秦律中还有加罪的规定,这也是来自李悝《法经》中的《具律》篇。加罪的对象是集团作案和守官自犯。《法律答问》列举了两个加罪例,一是“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盗仅一钱,但因是5人团伙盗窃,故加重治罪,不但砍掉左脚趾,还要刺面罚作苦役5年。一是搜捕盗贼的“害盗”和“求盗”这两种人盗窃,秦律规定对他们要加罪重罚。

  4.战国时期刑罚的种类

  战国时期刑罚分为四种:

  (1)经济性惩罚

  经济性惩罚多用于官吏的无意失职,或治绩不佳,以及民众较轻的犯罪行为,但是不包括盗、贼这两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如《效律》有一条规定:“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官啬夫是指主管的长官。《法律答问》中有一条解释:有小牲畜进入他人家中,这家人用棍棒将牲畜打死,所打死的牲畜值220钱,问如何论处?解释说,应罚两副甲。经济处罚都是以缴拿盾和甲的多少计。盾和甲都是战争使用的军事装备,这与战国时处于频繁的战争中有关,借以筹措军用物资。缴拿盾、甲的处罚实行二进制,即罚盾、甲各以2张为一个等级。超过2张盾的罪行,不是罚3张盾,而是罚1副甲。超过2副甲的罪行,就要受到徒刑的处罚。

  (2)徒  刑

  徒刑就是罚作苦役,被罚作苦役的人称为“刑徒”。从云梦秦简律文所记载的内容看,战国秦国的徒刑种类有五:

  侯:1年期刑;

  司寇:2年期刑;

  隶臣妾:3年期刑;

  男子,鬼薪(打柴)、女子,白餐(择米):4年期刑; 历史

  男子,城旦(筑城役)、女子,舂(舂米):5年期刑。

  (3)肉  刑

  肉刑是要伤残罪犯的部分肢体的惩罚,其种类主要有五种: 历史

  笞:即鞭打,后世称为打板子、杖责等。此刑虽不留下永久性痕迹,但往往被鞭致残、致死的; 历史

  黥刑:在脸上刺刻符号或字而填以墨,作为永久的标记;

  劓:割掉鼻子。割耳也属此等处罚。

  刖刑:刖字文献中作?,即砍断足或割掉足趾;

  宫刑:割去男子生殖器,汉代称为“腐刑”。

  (4)死  刑

  死刑即结束人的生命。其处死人的方式很多,很残酷,有砍头、腰斩、剖腹、弃市(陈尸示众))、车裂(五马分尸)、烹(下油锅)等。

  战国法律还有族诛,即所谓灭族、夷三族及满门抄斩。“族诛”一般是对造反的民众和统治阶级内部中的政敌,所谓的“大逆”罪。  (四)战国时期的人事管理制度  战国时期,为适应新建立的封建政权的需要,逐渐形成了一套与政权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这套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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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官吏的任免制度战国时期,选拔官吏的原则是“食有劳而禄有功”,即对国家有贡献、有功劳的人,任以官职,不同于春秋及以前注重门第、出身的世官制。韩非说:“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率伍”①,概括了战国一代各国统治者任官的原则。注意从下级中选拔有才能、有实际经验的人才,以充实官吏队伍,像商鞅在秦国制定二十等军功爵制,士兵在作战中斩获敌人一个甲士的首级就授给一级爵位。凭这份功劳,若要做官,可以授给年俸50石的小官。做官有治绩,再擢升提拔。李悝在魏国、吴起在楚国都是先担任了一段时间的地方官职,然后才被提拔到相位上的。  春秋战国间私学大兴,各学派聚徒讲学,出身寒微的士大批涌出。他们有文化,或有武功,各国统治者就多从这些士中选用人才。

  士的选举方式有两途:一是自己向国王游说。战国时游士很多,他们奔走于各国间向国王推销自己的主张。游说在当时甚至成为一种专门学问,韩非子曾加以总结,写成《说难》一文。像商鞅、张仪、邹忌、苏秦、范睢、蔡泽等人,都是通过游说而至卿相地位的。

  士的选举的另一方式是推荐。当时身居相位或高官的人,有责任向国君推荐优秀人才。赵国的番吾君就质问相国公仲连:“今公仲相赵,于今四年,亦有进士乎?”公仲连只得惭愧地回答说“还没有”。番吾君向他推荐牛畜、荀欣、徐越。公仲连于是将这三人推荐给国君赵烈侯,三人同烈侯交谈,得到烈侯的重用,任牛畜为师、荀欣为中尉、徐越为内史①。魏国的翟璜在同魏成子比功时说,他向魏文侯推荐了吴起、西门豹、乐羊、李克、屈侯鲋等一批人才,李克却说,翟璜推荐的人都是国君的官,魏成子进的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三人都是魏文侯的师,所以翟璜的功不及魏成子②。其他如赵国的蔺相如是宦者令缪贤推荐的,秦白起是魏冉所推荐,李斯是吕不韦推荐的。秦国有一条法律:“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③被推荐的人行为不端或犯罪,推荐者要受到同样惩罚。像范睢推荐郑安平、王稽,后两人有罪,范睢也受牵连。国君们以此防止借推荐而结成宗派小团体。

  在特殊情况下,有的国君实行公开招贤。如燕昭王就公开招揽天下贤才,像乐毅、剧辛、邹衍等皆“争趋燕”④。燕昭王依靠他们向齐国报了仇。 历史

  2.官吏的爵禄制度

  战国时官有职与爵的区分。职是所任行政职务,爵则表示一种等级。战国时虽破了旧等级制,却建立起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商鞅在秦国实行“明尊卑、爵秩等级”⑤,尊卑就是爵秩等级。用等级来划分官吏的身份,是对官吏管理的一法。战国时东方各国大抵仍是沿用春秋时的卿、大夫、士三等,这样划分如同现今的高级干部、中级干部、普通干部的区别一样。卿有上卿、亚卿、客卿之分。卿有封地的也给予荣誉性的侯名。大夫有上大夫、中大夫,还有以其他一些名目相称的,如国大夫、长大夫、五大夫等,其爵皆为大夫级。

  秦国的爵秩与东方国家不同,在商鞅变法时制定了二十等爵制。这二十等爵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其中庶长、不更这些名称已见于《左传》,早于商鞅前,非他新创。又商鞅到秦,初为左庶长,后为大良造。白起先为左庶长,后升为左更,再升为大良造,王?为左庶长等,此等皆是官名①。所以秦爵二十等,有的名称在商鞅以前就是秦国一官名,有的在商鞅以后也仍是官名。商鞅把秦原来的一些官名,再加上他新设置的一些名称,编排出二十等的爵秩,故有的名称既是爵名又是官名。秦二十等爵中四级以下相当于士等级,从五到九级为大夫等级,第十到十八级相当于卿,十九、二十级为侯。只有爵位高的人,才能担任重要的官职。   3.对官吏的教育

  战国时期对官吏的教育情况,以前文献不见记载,只有秦国提出“以吏为师”的学习方式,这也不一定是对官吏的教育,一般认为是指对入仕前的青年所进行的教育方式。自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为吏之道》一种佚书被发现后,方使我们对在战国时对官吏的教育有所认识。

  《为吏之道》是该墓10种佚书之一,共由八段文字组成。前六段是对官吏提出的要求和所应具备的素质,后两段是抄录的魏国两段法律。此佚书第一段开头就是“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正直、无私,是做官的品德,“慎谨坚固”是做人的素质。本段末提出了为吏的“五善”,一是“忠信敬上”;二是“清廉毋谤”;三是“举事审当”;四是“喜为善行”;五是“恭敬多让”。如能做到这“五善”,就“必有大赏”。第二段中列举了吏的“五失”,由三组“五失”构成,共15种不当行为,如果吏有这些“失”,就“身及必死”。第三段是要求为吏的要行为谨慎,不可冒失。第四段是要求为吏的要兴利除害,慈爱万民。这一段是以四字为句的韵文,便于记诵。第五段是对官吏平时居处说话的要求,此段开首即说要“处如资(斋),言如盟,出则敬,毋施当(弛常),昭如有光”。意思是说日常生活要同斋戒一样严谨,说话要像盟誓一样慎重,出门要对人恭敬,不要废弛经常应遵守的原则,这样你就像发光的太阳一样光明显耀。第六段是列举为官吏的行为8种,从正反两个方面比较其不同的结果,以警戒官吏们要行为端正,不要作恶①。

  这篇《为吏之道》从个人的品德、素质、到做官的行为,都提出了全面的要求。这样内容的文书,又出于曾做过小吏的墓主墓中,它应该就是国家对官吏的一种要求。它与同墓中的法律文书不同,不是强迫人遵守执行,而是具有官吏修养的性质,所以它应是当时中央发给官吏的职业道德教育性质的教材。这份教材的出土,可窥见战国时秦国对官吏教育的重视。其中对官吏提出的要求,虽然在2300多年前,在今天还是很值得为官者们一读的绝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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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4.官吏的俸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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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国时期官吏的俸禄一般实行实物的谷禄制。谷物的量度单位,各国不尽相同。大致有石、担、钟、盆等名称。秦国用石,也兼用钟。《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商君书?境内篇》说“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千石就是年俸一千石粟,每月得俸粟八十三石三斗多。《韩非子?定法》篇中讲到商鞅之法,斩敌一首级赐爵一级,欲为官者授以五十石之官。齐国欲使孟子为官,给禄“万钟”①。魏文侯时魏成子“食禄千钟”②,燕王哙让位相子时,收官印“自三百石吏以上效之子之”③。

  在实行实物俸禄制的同时,对少数高级职官还有赐邑。商鞅在秦制二十等爵时,五大夫就有“税邑三百家”④。像秦国的商鞅、魏冉、范睢、白起,魏国的信陵君,赵国的平原君,齐国的孟尝君,楚国的春申君等,皆有封地。孟尝君封地在薛,故又称为薛公。楚国春申君封地在淮北,拥有12个县的封地,后因淮北边齐,请求退出淮北地设郡而改封于江东,被允许⑤。这些封君只收取邑中租税,没有治民权,封地一般不能世袭。

  以谷禄制为主,虽封君却无治封邑民事权,不能世袭,官吏就不可能形成像春秋时那样与国君对抗的世家大族。国君对官吏的任免容易,官吏与国君间合则留,不合则去。国君对官吏认为可即授玺命职,不可即收玺免官。官吏的任免权在国君手中。

  5.对官吏的考核制度

  战国时期国王为对官吏加以控制,掌握他们的治绩,还普遍建立了考核和监察制度,以作为官吏升迁的依据。荀子说:“岁终奉其成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①,就是指这种制度。 历史

  考核称为“计”、“上计”或“课”、“大课”。“计”即是责任目标,将官吏一年的责任目标写在券契上,称“计书”。《商君书?禁使》篇说:“十二月而计书已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讲的就是上计情况。魏文侯时解扁为东封令(县官),他年终“上计而入三倍”②,这个“三倍”,就是指比年初给他的责任目标数字多三倍。这与今天的年初计划是相似的。每年中央的各部门官吏和地方官吏首长,都要把一年的各种预算数字写在“券”上,送到国君那里。国君把“券”分为二,右半留国君处,左半由官吏们拿着,年终带着左券到中央向国君汇报,听汇报也可由国相主持。齐田婴为相时,请齐王“听计”,齐王因“听计”劳顿,饭也顾不上吃,在臣下汇报时,他竟睡着了。汇报的官吏趁机用刀削去“券”上的数字,使考核无法进行③。

  考核的内容很广泛,包括农地的垦辟、收获量、仓中粮食的数字、手工业制品的优劣、牲畜的繁殖数、肥瘦情况,户口数以及治安等,无不在考核之列。商鞅说:“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仓库)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学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游士)之数,利民(工商业者)之数,马、牛、刍(饲料)、?(禾杆)之数。”①这“十三数”就是考核的内容。 历史

  考核成绩优者奖励升迁,劣者受罚或收玺免官。云梦秦简律文《■苑律》规定,耕牛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一次。满一年后,正月进行“大课”,优胜者赐给主管的“官啬夫”酒肉,劣者要“谇官啬夫”。“谇”即申斥②。《秦律杂抄》中有关漆园、采铁的考核规定,漆园若考核成绩为“殿”(下等),罚主管的官吏一副甲,令、丞及佐各一盾。若3年评比皆都是下等,罚主管的官吏甲两副,并撤职永不叙用,令、丞各一副甲③。可见,对官吏的考核,在秦国的执行是较为严格的,这也是秦国逐渐强大,终于灭掉六国的重要原因之一。

  6.监察制度的形成

  监察制度是为监督官吏而设。战国时期为保障国家法令的执行,中央对官吏情况的掌握,初步形成了监察制度。秦国有国监及御史任监察之职,《商君书?境内篇》载,在军队攻城时,国监和御史登上特设的高台?望,以了解将士的作战情况,战争结束后据以进行奖惩。

  御史本是国王身边负责记录、保管文书、档案等的近侍官,相当于现今的秘书。它对全国文武官吏的情况比较了解,自然就成了国王的耳目而带有监察的性质。齐国淳于髡在齐威王的宴会上说:“执法在旁,御史在后”①,因此他不敢多饮酒。说明御史是在国王身边监视臣下行动的。《汉书?百官公卿表》有“御史大夫”,为中央一级监察官,“监御史”职责是“掌监郡”,皆为秦官,自是由战国时制度的沿袭。

  为对百官的监察,御史要派员到地方了解情况,云梦秦简中有《传食律》,其中有御史的部属出使各地时的伙食供给标准规定。齐威王上台之初,听到身边的人不断向他吹捧阿邑大夫(县令)如何好,攻击即墨大夫如何不好。他派人前往了解,情况正好相反②。齐威王派出了解两县情况的,当也是司监察部门的官员。

  战国时期一系列新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确保了封建的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像秦国,推行这套制度比较彻底,而促进生产发展,国力强盛,因此能最后消灭东方六国,完成中国的统一大业。所以制度健全,社会就安定,国家就富强,反之就必然走向灾亡。战国时期的政治史上,东方六国的最后被灭,秦国终能战胜六国,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十二、结语

  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军在灭掉韩、赵、魏、楚、燕国后,再从燕国南下,进攻齐国。当秦军到达齐都临淄城下时,并国国王建出城投降,东方六国中剩下的最后一个国家被灭。秦灭齐后,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一个长期分裂割据的政治局面,一个新的历史时代??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从此建立起来。

  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由西周的奴隶制统一王国,到诸侯割据纷争的时期。在霸主们的纷争中,奴隶制的旧政治秩序被打乱,一批批旧贵族被消灭,代之而起的是采用新的剥削方式的封建贵族。随着时代的推移,滚滚前进的历史车轮,将旧的奴隶制度抛弃,到三家分晋,田氏代齐的成功,中国历史进入战国时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也就进入了封建的社会。

  战国时期,实力最强的有七国,称为战国“七雄”。七雄间的战争,连年不断,攻城夺地,杀人盈野。据有明文记载,秦国军队在与东方六国的战争中,所斩杀对方人数达130万人以上。可知当时战争的激烈残酷。秦国由于改革彻底,秦孝公、秦昭王、秦王政都是一代雄主,商鞅、张仪、魏冉、范睢、吕不韦都是一时英才,致使秦国能完成消灭六国,统一中国的大业。荀子说:秦国“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改革彻底,国家富强,终成帝业,此就是秦国“四世有胜”的“数”之所在①。此情此理,古今皆然。

历史

  战国时期,经过法家的变法改革,在各国都建立起封建专制的君主集权政治体制,确立了封建官僚的职官制,将相分职的文武分权制,人事管理方面的实物俸禄制、考核制、监察制,政权建置上的郡、县制等各项政治制度。秦王朝的建立,把这一系列政治制度加以充实和完善,而成为秦代的政治。战国时期确立的政治,直接为秦朝承袭。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政治,又是承秦政而来。所以战国时期的各项政治制度,实影响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就是在战国时期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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