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军事制度的改革,是春秋军事形势的一大特点。春秋军事制度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打破“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的旧兵役制,扩大兵源。周代实行国、野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把国家的领地自内向外划分为邑、郊、牧、野、林、?等几组不同的地域。如《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国语?周语》说:“国有郊牧”,《周礼?地官?载师》说:“牧田任远郊之地”,都说的是这种制度。
周代的国野制是与分封制有联系的。周代的分封制渊源于氏族社会的部落征服。国人由周族成员及其拥护者构成,他们居住在国郊以内。野人居住在鄙野。在周代,国人可以参加政治活动,接受学校教育,充当政府官吏。“执干戈以卫社稷”,更是国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野人是没有政治权利的居民,不能参政、从军和接受教育,只能安于鄙野,为国家“治田供税”。因此,周代国与野、国人与野人的对立,事实上是奴隶社会“奴隶和自由民之间的对立,被保护民和公民之间的对立”。
但是,春秋时期日益频繁的战争使军队对兵员的需求不断增加,“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所以,打破国、野界限,开始向野人征兵,就被提到历史的议事日程上来。率先冲破旧制的是晋国。公元前645年,晋在韩原之战中败于秦,军队损失惨重。为重建军队对抗强秦,于是始“作州兵”。据徐中舒与蒙文通两先生解释,作州兵就是取消国人当兵的限制,使野人也服兵役。这种解释是对的。清代学者惠栋也说过;作州兵是晋国兵制的改易,晋国由此走向强大。继晋国之后,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丘”字,据《周礼?地官?小司徒》,它是与“甸、县、都”相联系的,都是鄙野居民组织的编制。所以,所谓“作丘甲”、“作丘赋”,无疑也都是向居住在鄙野的农民征收军赋。而依据周制,兵役和军赋是统一的。当兵者纳军赋,不当兵者不纳军赋而纳税。郑、鲁开始向野人征收军赋,自然也就开始向野人征兵了。所以,“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赋”,不仅意味着新的兵役制度的出现,而且也是新军赋制的出现。这个新的军赋制,据杜预注说就是“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R晋、鲁、郑所创的新制,在春秋中期以后,似已为列国普遍接受。故《孙子兵法?作战篇》就以“丘役”两字概括当时的军赋制度。由上述可知,“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赋”实是春秋时代兵役和军赋制度的重大改革,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国野界限,征召野人当兵,而且也促进了春秋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长期处于奴隶制社会底层的野人通过服兵役取得了自由民资格,最后,和国人融合为一,演变成为封建社会中最广大的被压迫阶级??农民。
但丘赋制度还不是春秋时期军赋制度演变的终结。公元前483年,鲁国又“用田赋”。这是一种按居民实际占有土地数量的多少来征收军赋的制度,故以“田”字命名。而“丘赋”则是按居民行政编制单位纳赋的制度。由“丘赋”到“田赋”的改革,是由于井田制瓦解,村社人口大量流失造成的。据银雀山汉墓简书《孙子兵法?吴问》篇,春秋末年,晋国的中行氏、知氏、范氏、韩氏、魏氏、赵氏等六卿也采取了按亩论赋的军赋制。这说明“田赋”制在春秋晚期已经很流行了。
春秋时代军事制度的改革,当然远不止于兵源、兵役和军赋制三项内容,还有军事编制、军阵阵法、都邑兵和卿大夫采邑家兵的建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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