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老兵 资料图
本文摘自:宣讲家网,作者:佚名,原题:国家对国民党抗战老兵的优抚政策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将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000元,补助范围涵盖4类,包括: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这不是国家第一次对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肯定。
从1946年7月至1949年7月,我军俘虏国民党军官兵达415万,其中有280万变成了解放军。大量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在起义、投诚和改造后被编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为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就出台过一些针对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政策。1951年4月,原国家内务部发文规定:“‘九一八’以来,国民党军队之指战员,如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已与蒋匪军断绝关系,无反人民罪行,且为当地群众公认者,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可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予以抚恤。”1958年,内务部158号文件又指出: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士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意见是“上述牺牲烈士,可以称为烈士”。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养老、医疗、低保等制度逐步建立,国民党抗战老兵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社会保障。1983年,民政部优46号文件规定:“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对其遗属补发一次性抚恤金。”
1984年,陕西省民政厅专门就“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请示民政部。对此,民政部的回函称:“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2005年,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中国政府给每一位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兵颁发纪念章。
2013年7月3日,民政部发表声明,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抗战老兵享受优先优惠进入敬老院、福利院等待遇;中国政府支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捐助等适当形式,对抗战老兵进行帮扶救助;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抗战老兵在政治上、生活上予以关心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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