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律》在《魏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首先是篇目,从十八到二十,体例的设置、条文的安排更为合理,用词也更确切。《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其次,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如设立了“杂抵罪”,成为后来官当的雏形。在礼的原则指导下,礼的内容有的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第三,《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从此以后,令便成为和律并立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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