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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朝法律法规制度 晋朝法规的特点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晋朝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晋律  晋朝虽然被认为是中国文化的衰弱期,但在文化、学术、科技、宗教等方面都有所成就。五胡乱华后社会动荡,同时也加强了南北交流。那么晋朝在法律法规上有何发展?  晋朝法律制度  律令方面,由于《魏律》内容繁杂,早在司马昭执政时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参考《汉律》及《魏律》来修编新法律。267年完成新律,次年颁行全国,此即《晋律》。因于泰始年间颁行,又称《泰始律》。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实行全中国的法典。张斐、杜预各别又为《晋律》作注本《律解》(张着)及《律本》(杜着)。经晋武帝批准后,该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又与《晋律》统称“张杜律”。这种以注辅文的立法方式影响后世,如唐代的《永徽律疏》。  晋代法规  《晋律》又称<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完成,并于次年正月颁行天下。据《晋书·刑法志》记载,该律有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檀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律共二十篇。即分魏《新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二篇,去掉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增加卫宫、水火、关市、违制、诸侯五篇,又恢复汉之厩律一篇,计620条《唐六典》卷六注说1530条),27657字。《晋书·刑法志》称,《晋律》在汉魏旧律的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律成后,晋武帝曾给定律诸人颁赐禄赏,并且“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晋律》颁行以后,明法掾张斐与河南尹杜预先后为之作注。他们两人的注解成了《晋律》的权威注本,至南朝时犹行用,历时200余年。  《晋令》与律同时颁行。计有户、学、贡士、官品、吏员、俸廪、服制、祠、户调、佃、复除、关市、捕亡、狱官、鞭杖、医药疾病、丧葬、杂上、杂中、杂下、门下散骑中书、尚书、三台秘书、王公侯、军吏员、选吏、选将、选杂士、宫卫、赎、军战、军水战、军法(六篇)、杂法(二篇),共四十篇,2306条,98643字。  《晋故事》律令以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晋书·刑法志》载,文帝(司马昭)为晋王时,命贾充定法律,除律令外,“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成故事三十卷。《唐六典》卷六注说:“晋贾充等撰律令,兼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但《隋书·经籍志》有《晋故事》四十三卷,不著撰人姓名,《旧唐书·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所载相同,比《晋书·刑法志》多了十三卷。这十三卷可能是以后增修的。 此外,“式”作为一种法规形式,在晋代也已出现。《晋书·食货志》称:晋在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主要包括户调、占田、课田以及荫族、荫客等方面的规定。  晋代法规皆早失传,但从《晋书》、《唐六典》、《通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尚可略见其部分佚文。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故意与过失、老弱刑事责任、服制、造意、自首、累犯加重等规定;在刑名方面,有鞭、杖、髡、徙边、死刑、赎刑、罚金等;在罪名方面,有谋反、大不敬、不孝、不道、恶逆、盗、诈伪、贪赃、诬罔等。  晋代法规的特点①为“峻礼教之防”,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准照五服以制罪。②适应士族地主的需要,沿袭魏时“九品官人法”,制官品令,对于官品、官俸、穿戴服饰、职掌、官印(银或铜)作了详细规定,为后世所沿袭。③为满足豪门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扩大了贵族官僚的经济特权,规定了按等级占有土地的占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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