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战争经历的国家进行共同历史研究、共同编写历史教科书,以达成历史共识与和解,促进和平友好关系的重建,在欧洲有着较长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与法国、德国与波兰的教科书合作被认为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欧洲经验可以在宏观认识和具体策略上给中日共同历史研究和教科书合作提供有益的借鉴,但中日历史问题有着更为复杂的历史和现实成因,在许多方面无法复制欧洲经验,中日历史问题的解决需要参与各方做出富有创造性的努力。
首先应当指出,中日共同历史研究起步较晚,对于欧洲同类研究的关注和借鉴最近才开始,语言障碍又使中国学者无法迅速获取相关资讯,因此,中国学者对欧洲共同历史研究经验的了解还是初步的、肤浅的。但从已经了解的信息看,我们确信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帮助中日共同历史研究顺利进行,同时也必须看到欧洲经验在许多方面是不可复制的,中日学者在面对两国之间的历史问题时必须做出创造性的努力。
一 欧洲历史问题和东亚历史问题的相似性
(一)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有极强的关联。
无论欧洲还是东亚,都有改善双边关系、营造新的区域关系的强烈愿望,历史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和平友好国际关系的建立,而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符合相关国家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一点是共同历史研究之所以可能的现实基础。
邻国是“搬不走的邻居”,无论是否喜欢,都得在地域上共存,而“恶邻”显然会制约一个国家的发展,在当前日益全球化的人类发展趋势中更是如此。对于有过战争和冲突经历的国家间关系来说,历史问题从来都不只是,或者甚至可以说主要不是学术问题,它与现实中的国际关系紧密相连,现实既可以柔化也可以激化历史问题。
德国与法国和波兰的教科书合作都证明了这一点。在冷战时期的欧洲,德法属于同一战略阵营,其国家利益有极强的关连性,而且,两国的政治精英都对在欧洲框架内建立和平共存关系抱有兴趣。这一背景使德法历史教科书合作得以顺利展开,两国共同参与的“教科书联合委员会”( joint Textbook Commission)于1951年开始召集,《德法关于欧洲历史争议问题的协定》(German-French Agreement on Controversial Questions of Europe an History)也于该年达成。德法两国共用的高中历史教科书第1册于2006年夏季出版,这可以视作到目前为止教科书国际合作的最高成就。尽管法国是德国主要的受害国之一,尽管“协定”达成之后出版的教科书远非完美,但两国间从未出现过严重的教科书争议,也没有出现过严重的关于历史问题的争议,这主要归因于两国现实利益和未来目标的一致。
德国与波兰的教科书合作比德法合作要晚得多,也要困难得多。冷战时代,西德与波兰分属不同的战略阵营,边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波兰对其西部地区的德籍人口采取强硬手段,等等。这些因素使波兰与西德的关系紧张而脆弱,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产生了相互了解和合作的愿望和需求。在德波教科书委员会(German-Polish Textbook Commission)于1972年组成之前,已经有一些学者、教师和宗教人士对此进行了相当的努力;当教科书委员会成立时,大多数成员对相关讨论并不陌生。但这一合作真正取得进展,是在德国总理威利.勃兰特实行“新东方政策”、《华沙条约》签订之后。合作的道路显然充满争议和困难,而且, 1976年出版的《联邦德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历史和地理教科书建议书》(Recommendations for History and Geography Textbooks in the FRG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Poland),给读者的第一印象仍然是各说各话。两国历史问题在1989年之后获得了全新的解决空间, 1990年代初期德波边界协定签署,教科书委员会的工作环境随之宽松,共识最终超越了分歧(虽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
中国和日本之间关于历史问题的争议也与现实政治和外交关系息息相关。中日之间关于历史问题的公开争议始于1980年代初期, 1990年代之后日趋激化,这显然与中国经济的强劲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国际地位提升、中日两国在区域政治和国际政治中角色和影响力出现结构性变动有密切的关系。但是,由于两国共同利益和未来发展的一致性因素强大,最近十余年来,虽然两国在历史问题上屡有争议,这种争议对两国相互关系尤其是对民众的感情造成极大的伤害,但并未从根本上影响两国的交往,尤其是经济贸易领域的来往与合作。许多学者对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持乐观态度,有学者指出:“随着结构性的变动的延续和基本趋势的明朗化,特别是在大的国际环境下中日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真正建立,政治层面的问题可能找到新的解决方法。”新的政治框架出现,无疑会给两国间历史争议的解决带来有利的环境,从中我们可以乐观地展望达成基本共识的前景,也可以肯定,现在开展历史共同研究、促进两国彻底和解,正当其时。
总之,国际间历史问题争议的解决不是“悔罪”和“原谅”那么简单,它更多地是现实政治经济关系的折射,但不能指望历史问题会“自行解决”,学者的努力、共同历史研究和教科书合作的展开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正如本文所引施梅笛女士的两篇论文中都指出,共同历史研究并不能充当达成历史共识的先锋,但在有利的条件下,它有助于形成指向相互理解和共识的话语(dis-course),为双方提供沟通的渠道。这是欧洲经验给东亚历史研究的重要启示。
(二)欧洲经验可以在合作策略上提供有益借鉴。
在复杂的政治背景下开始国际间的历史共同研究和教科书合作,不但需要相关各方的道德和学识,而且需要智慧和策略。在这方面,欧洲的教科书合作在多方面值得借鉴,以下就是若干例子。
第一,政府采取相对超然的立场。
施梅笛女士指出,在德波教科书合作中,就德方而言,国家干预事实上并不存在,负责此事的是一个非国家机构──国际教科书研究所(1975年更名为Georg Eckert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Text-book Research, GEI),而且历届德国政府确实──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试图或者说并不想对此过分介入;波兰的委员会从结构上说与国家权威联系更紧,但其成员显然设法使自己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但国家不干预,并不说明国家不支持。研究表明,德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德波历史对话的各个阶段都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有力支持,包括人事任命、财政支持、推动各州历史教科书接受教科书委员会的建议,以及采取一些表态性的举措。GEI具有独立机构的合法地位,研究活动保持自主,但它的经费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其活动得到高层的有力支持。它既不是一个政府组织,也不是纯粹的私人机构,学者称其为“类公共”机构(“parapublic”institu-tion)。对德国政府而言,通过GEI的工作达到了双重目标:既显示了政府的支持,又不给学者施加民族主义压力。这种支持而不干涉的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很显然,由于复杂的政治???社会结构和历史原因,中日之间有关历史问题的合作受双方政府的影响更大。目前正在进行的中日历史共同研究就是由两国政府启动和主导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日之间在历史问题上的合作是从学者和民间开始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日韩三边或者双边通过召开学术会议、设立研究机构、共同编写学生辅助读物等形式进行合作,其中,由三国学者共同参与的“三国共同历史编纂委员会”,经过三年的共同研究和讨论,于2005年在三国分别出版了历史教学辅助材料《面向未来的历史──东亚三国的近现代史》。这本书在三国都有很大的发行量,在三国的中学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利用。这本教辅的出版,不但使中日韩三国中学生有可能接触从超越国境的视角了解包括本国在内的东亚地区历史的机会,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合作与和解的一种途径和方法。2006年在国家层面开展的中日共同历史研究,不但由两国的研究机构和学者负责实施,而且中方参与成员与“三国共同历史编纂委员会”有相当重叠,这是学术性和民间性的体现。
附带提一句,德国和波兰的教科书合作初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两国的委员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使德波合作得以置身于“中立”的保护伞下。在中日历史问题的处理方面,联合国的作用迄今未能显示。
第二,历史共识从直接参与的学者弥散到学术界,进而影响公众。
虽然历史和解的最终实现与现实政治及国际关系有紧密的关联,但历史共识的达成更多地有赖于历史学家的知识和智慧。正如相关学者所指出,双方历史认识分歧和争论的产生,原因之一在于历史体验的不对称和历史资料的不完整,历史学家在平和的环境和心态下全面掌握历史资料,进行分析和考证,就对方观点进行讨论或争论,建立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分析框架和叙述结构,这些学术性、专业性的工作,无疑也是基础性的工作。历史共识的获取,如果从参与共同研究的学者开始,扩散到学术界和其他领域的精英,再扩散到公众,将会是较少纷争、较多建设性的途径。在德波教科书合作中,教科书委员会在学术方面的建树往往被忽略,事实上,它在历史读物的编纂方法上有很大的贡献,它将民族国家的历史放在不同民族历史相互关系的前提下、而不是作为欧洲史的基本要素进行叙述。这在历史学方法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建议书(Recommendations)的最终成功编纂和出版提供了可能。
第三,列出最有争议的论点展开讨论,允许差异和分歧的存在。
尽管有改善彼此关系的强烈愿望,尽管建立了双方参与的共同研究机构,显然,我们不能指望在所有问题上都能达成一致认识,更不能指望双方的分歧在短时间内取得共识,毋宁说,明确表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充分了解对立的观点和立场,将共识和分歧清楚地表达出来,保留暂时无法展开讨论或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是更理智的态度和做法。历史问题千头万绪,清理出最富有争议性同时也最为关键的“节点”,也就是德国学者所谓的“神经痛点”(“neuralgic points”),以这些问题为中心展开工作,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德波教科书委员会成立的当年,就设计出了14项建议,不久增加到17项, 1977年该委员会工作结束时,一共提出了26项建议。中日共同历史研究在开始之初,就拟定了16个题目(古代史方面7个,近现代史方面9个),对于近现代史部分,不仅确定了题目,而且还确定了每一题目之下的关键词,双方根据共同的题目和关键词各自撰写研究报告,再进行讨论,寻找双方的共同点,明确双方的分歧点,然后再进行研究。这些题目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无疑就是两国关系中的“神经痛点”,如关于战争性质的判断,关于战争演进的原因,以及战争加害与被害的史实等。
第四,呈现作为多面体的双方关系。
将共同历史研究的对象扩大到自古以来的双边关系,而不局限于双方冲突和战争的历史,将共同研究放在全球背景下展开,而不仅仅局限于两国的历史,是达成共识的有效取径。共同历史研究的时空选择,不但体现出很高的技巧性,而且会影响研究结果。将一段充满仇恨和血泪的历史割取出来单独观察,与把它放在两国关系的长河中与和平合作的时期一起观察,结果显然不会一样。德国和波兰的教科书合作涵盖双方上千年的历史关系,德国和法国的共同高中历史教科书第1册为《1945年后的欧洲与世界》,另两册处理更早期的历史,叙述对象分别从古代到法国大革命、从法国大革命到二战结束。与此类似,中日共同历史研究的对象也包括古代史和近现代史两个部分。中日之间曾经有过长期的友好往来的历史,这一事实将有助于人们化解近代史上造成的伤害。
长时段研究提供了时间的坐标,而超越双边关系的区域和全球视角则提供了空间坐标,如果说前者主要从“向后看”获得宽容的话,后者主要从“向前看”取得认同。无论过去发生过什么,我们都要在同一个世界共同生活下去,相互之间的关系只会越来越紧密,仇恨和敌视不会带来幸福,理解和宽容才能和平共存。因此,德法共同历史教科书以欧洲为叙述单位,以世界为背景,而中日历史共同研究也十分强调东亚视角,关注世界历史的走向。就中日历史问题的解决而言,欧洲经验无疑可以提供借鉴,尤其是在研究策略上可以仿效。然而,中日历史问题有更复杂的历史和现实成因,欧洲经验在许多方面是不可复制的,需要参与各方进行创造性的努力。
二 中日历史问题与欧洲历史问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中日战争结束时及随后的政治局势非常复杂,导致与战争相关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处理。
中日战争结束不久,中国国内开始国共内战, 1949年后台湾海峡两岸对立,国际关系中冷战格局形成,这一情况使得中国失去了处理战后问题的良机。如向战败国派驻军队问题。二战结束后,中国作为同盟国的主要成员和日本侵略的主要受害国,盟军曾分派中国军队进驻日本名古屋,但由于内战需要,国民政府没有派驻这支军队。这自然削弱了中国在战后处置上的国际影响力。又如赔款问题,中日战争还在进行之中时,中国政府即开始调查统计战争损失,为战后索赔作准备,但结果是迫于美国的压力和东西方冷战的客观情势,台湾当局在1952年的《日华条约》中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是联合国的成员,中日之间也没有正式外交关系,因此没有对日索偿的正常途径。1970年代初中日之间恢复邦交时,两国均处在两个超级大国的夹缝中,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改善双边关系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从两国人民世代友好的愿望出发,同时,从《日华条约》已经放弃赔偿权利的实际出发,中国方面最终没有坚持国家赔偿的要求。中日邦交正常化,是当时国际背景下中日两国的政治决定,时任中国总理的周恩来说:同意从政治上解决问题,一些历史方面的问题不要拘泥于法律条文。历史问题在当时被遮蔽了,但它始终存在,正如一处陈年老伤,在一定的气候条件下就会发作。反观欧洲,虽然也存在东西?分裂和相关国家分属不同冷战阵营的问题,但在两强争霸的格局中,其局势远没有东亚复杂和紧张。
(二)日本方面对战争责任的认识不够彻底。
这个问题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是否承认战争责任的问题,二是是否采取承担责任的具体行动的问题。
在战争责任认识上,人们往往将日本和德国进行对比。德国历届政府对战争责任的承认是明确的、彻底的,国民的压倒性意见同样是承认历史上给别国造成的伤害,坚决防止此类悲剧再度发生,表现出德意志民族强大的自我反省能力和再生的勇气。德国学者指出:“德国对纳粹主义的反省是很深刻的,对自己的历史进行这样的自我批评,这在以前是从未有过的”;“德国的政治家必须措辞严厉地抨击纳粹主义,这已经成了他们应尽的义务,如果他们胆敢说出半句对纳粹有利的话,第二天他就得下台”。以至于谴责纳粹主义成为德国政治家不小的压力。德国学生花大量的时间学习与纳粹主义有关的历史,以牢记历史教训。
日本政治领袖对战争责任也有过明确的表述。日本投降后,反法西斯阵营的国家对日本的战争犯罪进行了正义的审判,是否接受这一审判,是日本能否回到国际社会的基本条件,所以,日本政府在通过1951年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时表示:“接受远东国际审判法庭及盟国在日本国内和外国的法庭上对战争犯罪的审判。”1972年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历史问题有如下表述:“日本方面痛感日本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如前所述,中日邦交注重政治解决,因此在“战争”前未加“侵略”字样,但日方承担责任和表示反省的意思是明确无误的。1993年,细川护熙首相明确表示日本发动的战争是“侵略战争”,是“错误的战争”。1995年村山富市首相就战后50年发表谈话,对殖民统治和侵略给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的损害和痛苦“再次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在日本学者和各界民众中,认真进行反省和谢罪的进步力量是存在的,他们一直在努力。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战后日本始终存在着不承认侵略战争责任和否认侵略战争历史事实的言论和行动,这些言论和行动甚至得到一些政治家的支持与纵容,在日本社会是一股强大的势力。
上述情况也表明,承认战争责任的表示必须与具体行动相结合,才能使反省进入心灵深处并形成全民共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刻体会受害者的痛苦和心理,重新建立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在德国和波兰战后和解的过程中, 1961年在耶鲁撒冷对艾希曼(Eichmann)的审判和1963至1965年的奥斯威辛审判以及在审判背景下所进行的讨论,使德国民众感受到波兰人民所承受的苦难,并试图用别人的眼光来看本国的历史,从而改变了自我认同。欧洲司法与和平委员会会议秘书长乔格.卢尔(JorgLuer)先生指出:“虽然二战后德国已直接承认罪责。但此时对这种罪责的认识更为具体。另外,还有一点也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对战争的受害者和参与者公正处理的问题。因为没有结果的真实性是不可信的。”
处理曾经遭到严重伤害的两国关系,仅有道歉和原谅是不够的,但加害者的忏悔和反省确实是实现和解的第一步,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后代的精神抚慰,也是曾经发动过侵略战争的民族重新获得话语能力的重要步骤。没有责任的承担,要求对方忘记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
(三)从历史上看,“欧洲认同”强于“东亚认同”。
很显然,欧洲各国在历史上有更紧密的联系,欧洲皇室相互通婚是一种惯例,民众往来相对便利,语言和风俗习惯较为接近,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欧洲文明”。日本在历史上曾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但在传统时代,海上往来障碍重重,双方虽有长期友好往来的历史,但主要限于宗教和文化领域,而且从数量和规模上讲都很有限,因此,区域认同感并不强烈。近现代历史上,两国的关系更为复杂,区域性共识更难建立。区域认同感的薄弱,不利于实现相互和解。
(四)开始从事历史共同研究和教科书合作的时机和环境不同。
欧洲国家间教科书合作和共同历史研究开始于战后不久,当时,历史问题尚未形成公共话题,在相互合作中,学者之间也曾有过激烈的争论,也曾引起较为广泛的公众注意和讨论,尤其是德波间的合作,但总体而言,公众对此的关注度并不高,媒体也没有深度参与。而在中日开始相关合作之时,双方关于历史问题的话题已十分敏感,动辄触动民族感情,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媒体深度参与,历史问题已不仅仅是认识问题,至少是同样重要(或许更为重要)的民族感情问题,而感情问题更难以处理。显然,进行中日共同历史研究的学者面临更大的挑战。
中日两国间的矛盾和冲突多以历史问题为爆发点,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缠绕,难解难分,成为中日关系顺利发展的巨大阻力。然而,人类毕竟要往前走,随着战争越来越远,随着两国共同利益和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人们终究要“走出历史”。但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走出历史,以什么速度走出历史,将会对两国关系以及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在两国和解过程中,历史学家不仅可能而且应该承担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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