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瓦解后出现的人剥削人的社会。以奴隶主占有奴隶的人身、实行超经济奴役为主要特征。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居于主导地位,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奴隶社会最早出现于埃及、西亚、中国和印度,继而在希腊和意大利等地产生。产生和确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劳动者能够生产剩余产品,从而使奴役他人变为有利可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剥削人的形式,即奴隶占有制。最早的奴隶主是原始社会内部分化出来的氏族贵族。最早的奴隶是氏族部落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氏族部落内部贫富分化不断加剧,富裕的氏族贵族对贫困的氏族成员的奴役也日益加深,其主要形式是债务奴役,无力还债的贫困氏族成员往往被债主卖到其他氏族部落充当奴隶。此外,惩罚罪犯、海盗掠夺、拐卖人口、奴隶买卖、家生奴隶等也是奴隶的重要来源。随着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趋激烈,作为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和其他被剥削者工具的奴隶制国家应运而生。人类历史上最早在亚洲、非洲和欧洲出现的国家,都是奴隶制国家。
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历史上的奴隶,中国的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说奴隶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杀死奴隶仍然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像西方那样只看作是一种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由于在中国古代,农业、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和自由手工业者为主,奴隶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认为:在中国不存在所谓奴隶社会,例如黄现?、张广志等学者。1979年,黄现?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一文。文中指出:“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欧洲的希腊、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变为奴隶社会,就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世界通例,而是历史特例。文章发表后,得到张广志、胡钟达、沈长云等人的支持。而且拥护者越来越多。”...(1)正如原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张广志教授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宽松学术环境,促使一部分学者决心从根子上重新认识、检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还在那里争论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问题,岂不荒唐!新时期主张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说的学者有黄现?、张广志、胡钟达、沈长云、晁福林等...”(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七十年》,正像赵光贤教授在《文史知识》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样:....现在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拥护者好像越来越多,有一种漫燃的现象。相反‘中国奴隶社会论’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战。”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国成立,才从法律上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夏、商、周、秦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人要处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人,也是奴隶的一种。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人卖为奴隶。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清代于雍正年间废止奴隶制。
中国古代的贱民制度不同于奴隶,乐户、匠户、仵作、牙人、娼妓、甚至宋代的军人在法律上都是贱民,但是他们并不是奴隶。可以说,奴隶只是贱民的一种。
1959年之前,西藏地区实行农奴和奴隶制度。占西藏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分为差巴、堆穷和朗生等三个阶层。差巴和堆穷属于农奴,无人身自由,不能随便离开领主。朗生是奴隶,完全无偿地给农奴主干活,是农奴主的私有财产。
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西藏实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农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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