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货币关系的深化及其对乡村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古代城乡对立运动的,主要表现在城市在上对乡村的统治、在上对乡村的财富掠夺。在夏、商、西周时代,早期城市还没有独立的经济职能时,城乡的对立运动表现为浑然一体的城乡统一,城堡只是作为政治、军事的据点而存在。及至春秋战国时代,独立的私人工商业兴起了,商品经济有所。但是由于官营手发展和官营垄断商业作为主导因素而存在着,私人手工业发展的历程是极其艰难的,这与以农为本的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国情相吻合。“城市手工业在实质上虽然是以交换和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但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所以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6页。)中世纪城市手工业生产的这种本质特征,限制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官营、私营手工业生产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贵族领主的消费需要,而不着眼于广大的百姓平民,春秋时就有的“今工以巧矣,而民不足于备用者,其悦在玩好”(注:《管子?五辅》;又见《孟子》。)的说法,便是这一状况的真实写照。因此,城市具有很强的消费性和经济基础的脆弱性,根本无法摆脱对经济的依赖,用孟子的话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注:《孟子?滕文公上》。),城乡对立关系便简明地体现为领主与农奴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赋税贡纳等剥削关系,以及国与野、都与鄙的对立关系。从性质与作用上讲,中国中世城市与欧洲那种完全独立于封建统治秩序之外的自治城市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中国城市与乡村仅是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一元化体系上的两块聚落形态而已。这就是当时城乡对立关系的大体状况。但是,春秋战国城市商品经济发展之后,对西周以来城乡对立关系是不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作用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换言之,城市市场货币关系的深化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了乡村,影响了土地所有制形态。尽管影响的程度并不及乡村与土地所有制的反作用,但是这种生产关系就本身来说却是崭新的、史无前例的。 城市经济发展以后,市场货币关系深入农村,大大小小的市场遍及全国城乡各地,出现了“野与市争民”的现象。当时,置市贸易十分发达。史载:“梁之东地,尚方五百余里,而与梁,千丈之城,万家之邑,大县十七,小县有市者三十有余。”(注:《战国纵横家书》。)“通都小县,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注:《战国策?齐策五》。)这说明当时城邑中普遍设市,甚至将“市”的有无看成城邑发展的标志。在农村也有置市贸易或者自发的集市,按周制:“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注:《周礼?地官?遗人》。)《孟子》有所谓:“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注:《孟子?公孙丑》。)《墨子》谓:“市去城远。”(注:《墨子?杂守》。)《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因井田以为市,”这一系列现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城乡之间商品交流十分频繁,市场成为“四方来集,远乡皆至”(注:《礼记?月令》。)的人员聚集和商品集散之地,市场经济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城乡居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条件,农民需用的生产工具多从市场上购得,城市居民所需的粮食、蔬菜也多从市场上购得。“无市则民乏”(注:《管子?乘马篇》。),如果没有市场那是不可想象的。 城市经济发展之后,人们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不断从农村流向城市,城市对农业人口的吸收和涵容能力增强,这一过程同样也是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的苛政暴敛所致,史书上关于统治者暴政而导致民不聊生的记载很多,如:“庶民疲敝,而宫室滋侈”(《左传》昭公三年)。“今宫室崇侈,民力凋尽”(《左传》昭公八年)。“宋君夺民时以为台”(《战国策?东周策》)。“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尽心下》)。在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下,“其野不足以养其民”(注:《管子?八观》。),流入城市的人口多是有事可做才能站稳脚跟的,其中有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园艺耕作者、佣工、卖艺者等各色人物。 此外,城市经济发展后,金属货币作为商品交换和流通手段与储藏手段的地位得以牢固地确立,拜金主义也已产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注:《管子?国蓄》。)。春秋战国时期的金属货币种类繁多,大小轻重不一,在考古发掘中出土量极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经济的繁荣,真正改变了物物交换的历史,对商品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故可将春秋战国称作货币经济的确立时期。据解放以来的考古发掘楚墓而得到的货币来看,金币所占的比重很大,有五百多块。金币之外的铁币、铜币、贝币就更加难以胜计了。“解放以来出土的东周钱币,见于正式报道的达七万余枚”(注:中国社会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317页。)。货币经济发展之后,有钱人就可以用钱买奴婢、买田宅和从事高利贷业投机活动。齐国是个工商业较为发达的诸侯国,早在春秋初期其高利贷业就很发达,曾一度达到了高利贷为害农民影响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地步。故齐桓公、管仲不得不以行政干预的方式来打击高利贷者,调低利率。史载“(西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之钟(中)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余家。……(东方)其称贷之家丁、惠、高、国,多者五千钟,少者三十钟,其出之中钟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称贷之家,多者千万,少者六七百万。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氓九百余家。”对此管仲感叹地说:“欲国之无贫,兵之无弱,安可得哉?”(注:《管子?轻重丁》。) 在商品货币关系大大发展的情况下,土地买卖也成为司空见惯的事,“田里不鬻”的硬地产化已成过眼烟云。俞伟超在《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文中,以春秋战国时代的“族坟墓”地所有关系的变化来解释土地私有化历程,观点很是独到,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春秋战国时代土地作为商品买卖的现象是大有裨益的。他认为:“这种以族为单位的公共墓地,特别是其公墓制度,至少在部分国家中到战国时已发生着变化。……墓地是血亲关系的体现物,只要血缘纽带尚未完全松弛,它就会保存着氏族、公社乃至家族的公有制,从而在土地公有制的破坏过程中,它的自由买卖是会很晚才发生的。但只要耕地的私有制一出现,墓地的自由买卖只是时间的问题罢了。”并且估计说:“从商代的氏族墓地经周代的‘族坟墓’到汉武帝以后个体家庭或嫡长制家族的私有茔地,说明了墓地制度从公社所有制到私有制的变化。这种变化,比耕地所发生的同样变化大概要晚三四百年,但墓地所有制的这个变化,总是反映了耕地的所有制,也是按照古代社会的基本规律而发生着从公社所有制到个体家庭私有制的变化。”(注:俞伟超:《先秦两汉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25?27页。)我们对俞先生的古史分期派别姑且撇而不去评说,可他对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瓦解后耕地私有化和土地买卖的估计却是可信的。这一结论,可以从秦汉时代刻有“买墓地券”明器上推知,也可以从记载中得到证明。西周时的《格伯簋》中已可见土地交易的萌芽,《左传》襄公四年记载有晋国向戎狄购地的事:“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韩非子》、《史记》等文献中都有“卖宅圃”“买田宅”、“卖宅”的记载。《庄子?让王篇》亦记载说:“回(颜渊)有郭外之田五十亩,足以给*[饣+?]粥;郭内之田十亩,足以为丝麻。”这种“郭外”、“郭内”同时有田的情况实属罕见,其中可能包括买来的田地,也未可知。反映了城市经济发展后,商品货币关系对土地所有制的影响。 总而言之,春秋战国时代城市经济的发展,与乡村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并以两个不同的侧面反映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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