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此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长春铁路30年,旅顺为共享海军基地30年,大连为自由港,日本投降后最迟三个月内苏军全部撤出东三省。
1950年的蒋介石与宋美龄
本文摘自:《党史博览》2015年1期,作者:李跃进,原题为:《冷战时期联合国决议中的中国问题》,为节选。
台湾当局提出的“控苏案”
联合国从第四次会议开始连续通过了由台湾当局提出的三个决议,题目是:苏联违反1945年8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致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案,简称“控苏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斯大林确定了战后苏联在远东的两个战略目标:维护蒙古人民共和国现状,在中苏之间形成广阔安全地带;恢复苏联在中国东北势力范围,确保苏联在太平洋的出海口和不冻港。为了换取苏联对日宣战,苏联的这一要求通过1945年2月8日斯大林与罗斯福会晤以及《雅尔塔协定》得到美国方面保证。国民党政府为继续取得同盟国对中国战区的支持,以及避免苏联援助中共和在东北驻军不撤走,1945年8月14日,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与苏联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同意“苏联出兵击败日本后,在苏联尊重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不援助中共”等条件下,允许将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结果决定是否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同时规定“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另外,此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长春铁路30年,旅顺为共享海军基地30年,大连为自由港,日本投降后最迟三个月内苏军全部撤出东三省。
蒋介石退守台湾后,以苏联违约为由,于1949年、1950年和1952年三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控苏案”。台湾当局代表认为苏联凭借条约,占领东北,大肆掠夺工厂和矿山设备,价值约为20亿美元。除将中国机器自东北运走外,苏联还要求国民政府同意共同设立公司,开发满洲天然资源,共营的办法为50%归苏联,50%归中国。苏联不但不如约提供道义的、军需的及其他物资之援助,而且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国民党政府在东三省恢复中国主权之努力,始终横加阻挠,并以经济上和军事上之援助给予中国共产党以“反叛”国民政府,还将缴获日军的武器转运给中共,致使大陆“陷落”。苏联代表认为,根据《雅尔塔协定》和与中国签订的条约,苏联已严格履行了承诺,不但帮助中国打败了日本侵略者,而且加速了远东战事的结束。新中国成立后,国民政府已不复存在,原条约已经失效,因此,蒋介石代表的提案是反苏、反中国人民的挑衅和诽谤。联合国经过调查审议断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就其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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