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文献与金文资料所见,西周分封并不只是周人殖民队伍分别占有一片东方的故地,分封制度是人口的再编组,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分领了不同的人群。杨希枚以为古代赐姓制度,实是分封民姓、族属,与“胙土”、“命氏”合为封建三要素,其说至确(杨希枚,1952,1954,1955)。赐姓是赐服属的人民,胙土是分配居住的地区,而归结为命氏,其中又包括给予国号(如鲁,如宜)、告诫的文辞(如“康诰”)及受封的象征(如各种服饰礼器)。命氏实系代表了由原有族属分裂为独立的次级族群。西周的分封制在族群衍裂以组成新族群的意义,大于裂土分茅别分疆土的意义(杨希枚,1955:195?197)。这制度的出现及发展,正是前承殷商以“族”为社会构成分子的阶级(Kwang?chihChang,1980:162165);新封的封国,因其与原居民的揉合,而成为地缘性的政治单位,遂逐渐演变为春秋的列国制度(RichardWalker,1953;Cho?yunHsu,1965:78?100)。因此,分封制下的诸侯,一方面保持宗族族群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势须发展地缘单位的政治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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