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最为普遍的是烈妇烈女的殉夫行为。烈妇是指坚持从一而终,在丈夫死后以死相殉的妇女。烈女是指未婚夫死而以自杀表明贞节的女子。明代涌现了大批烈妇烈女。《明史•列女传》中说,以贞白自砥的妇女“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并记载有300多名妇女殉节的史实。《罪惟录》卷28也记载有烈妇87人、烈女35人,其中有所谓的“徐州十六烈”、“丰县二烈”、“萧县八烈”、“沛县八烈”、“砀山县十六烈”、“丰县五烈”、“歙县六烈”等。另外,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地方志中也记载有大批烈妇、烈女。如安徽《休宁县志》记载,该县在明代就有烈妇、烈女400多人。由于中国古代盛行早婚,烈女自杀的年龄一般在14--19岁之间,正值青春年少之时。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另一类较为普遍的就是为保全名节的自杀行为。当时,“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许多妇女往往因极小的事便了结自己的生命。如有因被人诬蔑与他人私淫而自缢,有人在丈夫死后因同村有人羡慕自己的姿色感到害怕而自焚,有人仅因身体被人接触便投江而死,在盗贼劫掠时,更有许多人为避免污辱而自杀。
另外,在战争期间,不少官吏和普通百姓常因战败而以身殉城、殉国。在这类殉城、殉国的自杀行为中集体自杀的情况居多,妇女也不少。如: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桢帝自缢煤山后,许多大臣及所谓烈妇烈女相随而死,导演出一幕“甲申殉难”的悲剧。1645年,扬州城被清兵攻下后,一时间官员、医生、船员及儒生以死殉城者很多,妇女死义者也不少。江都城陷后,殉城者更多,妇女中就有誉之为“江都程氏六烈”、“孙道升一门节烈”等。
因其它原因而自杀的明代妇女也有很多。如有人因反抗改聘他人而自杀,有人在父母死后以死相报,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妇女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自溺、自缢、自焚、自刎、自刺、绝食、触石、投崖、服毒等。
明代妇女自杀成风绝不是偶然的,它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儒家“轻生重义”观念与妇女“从一而终”观念在明代极端发展的结果。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轻生重义”思想已经形成。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孟子认为,当“生”与“义”发生冲突时,应当“舍生而取义”。在这种思想影响下,自杀就能以全名节、避免或洗清耻辱。到宋代理学产生后,“轻生重义”的思想向极端片面的方向发展。他们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二程宣称,人的欲望都是不好的,应该克服人欲,保持以天理为内容的本性。程颐说:“不是天理,便是私欲,无人欲即皆天理。”认为“天理”与“人欲”是势不两立的。并提出了寡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教。朱熹进一步发挥了二程的思想,认为“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后来的理学家基本上继承了这种禁欲主义思想。
明代是我国封建制度走向衰落的开始,统治阶级在政治、思想、文化方面大力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理学在思想界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生命的价值遭到前所未有的贬低,自然不贪恋生命就成为一种美德,为“义”而死就更值得称颂了。《明史•列女传》记载:桐城吴仲妻杨氏在丈夫死后因家贫,自杀前说:“以吾口累舅姑,不孝。无所助于贫,不仁。失节则不义。吾有死而已。”嘉靖年间,倭贼进犯慈溪。章氏等妇女聚积族中妇女盟誓:“男子死斗,妇人死义。无为贼辱。”后来贼入,族中妇女自杀者达30余人。可见,“义理”观念对妇女思想影响之深。
另一方面,宋代以后,贞操观念不断强化。二程提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教,要求妇女殉夫、守寡,反对寡妇再嫁。朱熹也认为“夫丧改嫁,皆是无恩”,并认为寡妇殉夫守寡是“天性人心不易之理”。到了明代,“从一而终”的贞操观发展到了绝对化的地步,不但妇女在婚后要“从一而终”,而且还被推广到婚前。同时,“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也得以强化,对妇女行为的禁锢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密。致使许多妇女往往因极小的事便了结自己的生命。
明代统治者也大力提倡妇女殉夫、守寡。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巡方督学,岁上其事,著为规条,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奖励贞节”。为殉夫、守寡的妇女修建祠堂、牌坊,还立传表彰。王守仁做官期间,多次令人召集乡邻老幼之人,宣扬烈妇烈女“志节”之美,还通过给人写铭、箴、书等来宣扬仁义道德。在统治者的大力旌扬表彰下,寡妇殉夫、守寡形成为一种风俗。对当时妇女来说,丈夫死后,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有子则守志奉主,妻道也;无子则洁身殉夫,妇节也”。并以“从夫地下为烈”。对于殉夫、守寡的妇女社会给以很高的赞誉。《明史•列女传》载:颍州刘氏本是一平民女子,夫死殉节后,连知府也亲临其丧,邻人前来悼祭者如市,灵柩前祭奠的物品高达丈余。可见当时世人对殉夫者的崇敬之心。而与此相反,由于妇女“从一而终”已经形成为一条社会行为规范,寡妇再嫁就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径。再嫁妇女到处遭人唾弃,连自己的亲人也不会体谅。
由此可见,明代妇女自杀成风正是在特殊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支配下产生的一种病态社会现象。这种病态的社会现象乃是对妇女人身、人格的极大漠视与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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