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构成一个时期政治史的重要内容。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社会走向消亡的时期,它的各项政治制度也具有新旧社会交替时代的一些特色。认识这些特色,对了解这一时期政治史的演变,是很重要的。
历史
(一)春秋时期的君主专制制度 春秋时期诸侯林立,作为一个国家最高政治象征的国君名号,有种种不同。按照西周时制度,周天子称“王”,受封的诸侯国君有侯、伯、子、男的不同称号,是周时的“五等爵制”。当然,就是西周时,除周天子称王外,边裔地区一些小国君长在国内也自称王。进入春秋以后,除周天子仍称王外,楚国国君在春秋早期楚武王时开始称王,晚期的吴国、越国国君也称王,但是在中原的诸侯国家还是恪守着周时旧制,按封爵爵位高低以公、侯、伯、子、男相称,如齐、晋、秦、鲁、宋、卫等国君称“公”或称“侯”,郑国国君称“伯”,邾国君称“子”,许国君称“男”等等。在中原国家的意识中,周天子地位虽然微弱,“礼乐征伐”已“自诸侯出”了,但“王”号还是由周天子独享。鲁哀公十三年(公元前482年)吴王夫差在黄池同晋国争当盟主,晋国向吴国提出“诸侯无二君,周无二王”。夫差于是取消“王”号,不称“吴王”而称“吴伯”,参加盟会①。可见,即使到春秋晚期,中原诸侯还是不能随便称“王”,也反对他人称“王”,把径自称王的国家视作“蛮荆”、“淫名”的化外之人。 国君名号虽有王、公、侯、伯、子、男的区别,但在国内,它们都是一国的最高统治者。国君是拥有相当权力的,这主要表现在: 1.国家大政方针的决断权 历史 春秋时期,各国政策的决策方式是,先由大臣议论,最后裁断于国君。如晋景公十五年(公元前585年)晋国打算迁都。大臣们在讨论中,都主张迁到郇瑕地(今山西解县)去。晋景公听了大臣们的讨论后,未表态就回后宫去了。当时任仆大夫的韩厥跟随在后,景公就问他的意见,韩厥主张迁都新田(今山西侯马市),这正合景公意,晋国于是迁都新田。大臣的建议采纳与否,也在国君。像宋襄公自不量力,想接替齐桓公作霸主,他的弟弟任大司马的公子目夷劝他说:宋国是小国,去争夺盟主,只会带来灾祸。宋襄公不听,结果遭到惨败②。齐景公加重对人民的剥削,刑罚苛严,晏子趁景公生疾之机,要他不要崇信鬼神,要为人民做好事,就会得到鬼神的保?。齐景公高兴,于是下令有司“宽政、毁关、去禁、薄敛、已责(免除债务)”③。这样重大的国政,国君一高兴就可作出。直到春秋晚期,宋国的国君景公不上朝同大臣议政,他的决断由宠臣大尹传达给主事的六卿去执行。大尹从中上下其手,六卿的议政不上传宋景公。景公的决定大尹私自篡改,从中弄权。六卿明知大尹从中搞鬼,也拿他无方①。大尹之所以能有此法力,是假国君的权力。可见春秋时期,国君对国家的大政一般是拥有最后决断权的。 2.对官吏的任免权 国内官吏的任命、罢免,甚至逐杀权,皆握于国君的手中。管仲在齐国改革时,就要求齐桓公“慎用其六柄”②,这“六柄”就是国君对臣民拥有生、杀、贫、富、贵、贱这6种权力。所谓“贵”就是擢拔为高官,给以厚禄,也就“富”了。“贱”就是罢免其官或降格使用,收回或削减其俸禄,也就使他“贱”而至于“贫”了。晋悼公即位时(鲁襄公元年、公元前572年)只有14岁,当他被晋国大臣从周王都接回晋国,准备立为国君时,也知道要求这一权力。关于此,我们在前面已做过叙述。他进入国都还未举行即位仪式,就“逐不臣者七人”。他正式登位后,“始命百官”,革除弊政。任命魏相、士鲂、赵武为卿,荀家、荀会,栾?、韩无忌为公族大夫,士渥?为大傅,右行辛为司空等。从而使晋国“官不易方,爵不?德,师不陵正,旅不逼师”,得到百姓的称赞和拥护③。晋悼公虽然少年即位为国君,其官吏的任免权还是握于他之手。 历史 春秋晚期曹国君伯阳,喜欢打猎游玩。曹国有位乡下人名公孙疆,也喜欢打猎。他抓到一只白雁献给曹伯阳,曹伯于是同他谈论打猎的乐趣,大受赏识。因而谈论到治国,很中曹伯心意,曹伯于是当即封他为国相,“使为司城以听政”①。这位乡下猎人,一下飞黄腾达起来,是出于曹君的任命,使他“贵”和“富”起来。国君对大臣的罢免、诛杀之事,在春秋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像晋国的大贵族?氏,“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既富且强,而政治地位也显赫,?氏一族就出有3个卿,所称的“三?”,都被晋厉公诛杀。?氏先知厉公要攻杀他们,??提出用族武装进攻国君,?至坚决反对,说:“君实有臣而杀之,其谓君何?”并提出“信不叛君,知不害民,勇不作乱”的为臣原则②。
春秋晚期,鲁国的国君大权旁落是有名的,权柄落在“三桓”手中,特别是季氏长期执国政。鲁国君的失权,主要是国君本人长期无作为,自甘处于休闲状态。晋国的史墨就说这是由于“鲁君世从其失”③,即鲁国君代代纵其淫乐安逸的结果。像鲁昭公这样的国君,当他在一些贵族支持下,想对季氏加以惩罚时,季氏也不敢公然相抗。如昭公二十五年,鲁昭公的士兵攻打季氏,季平子逃到台上,并向昭公请求说:“君不察臣之罪,使有司讨臣以干戈,臣请待于沂上以察罪。”昭公不同意。又请求将他囚禁在费邑,以察清罪行,昭公也不同意。最后请求带着5辆车,流亡到他国去,昭公还是不答应,鲁昭公一定要把季平子杀掉灭族。由于孟孙氏和叔孙氏认识到,若没有季氏,这两家的处境也会危险。兔死狐悲,于是孟孙、叔孙两家率领族军支援季氏。而鲁昭公的士兵却都拿着箭筒盖蹲在地上饮水,孟孙、叔孙两家援军一攻,昭公的士兵就被打败了。鲁昭公在兵败后,子家子还劝昭公不要出走,他说:“意如(即季平子)之事君也,不敢不改”,是昭公自己执意要跑到国外去①。所以昭公的失权,大部分责任在他自己处置不当。即使是一些被赶下台流亡国外,后来在国内大臣支持下复位的国君,对支持他的大臣,也可任意诛杀。我们在前章中已指出,卫献公被孙林父逼出国流亡,他在外流落12年后,在大臣宁喜的支持下返国。在卫献公回国的第二年,就把宁喜杀死,并全面追杀宁氏的余党,宁氏一族被灭②。卫庄公蒯聩在姐孔伯姬的支持下,胁迫他的外甥孔悝,把自己的儿子卫出公赶跑,登上国君位。他上台后不久就把扶他上台的姐孔伯姬和孔悝流放出国,把在国内的大臣赶出国外,要他们也尝尝流亡的滋味③。像吴王夫差诛杀大臣伍子胥,越王勾践诛杀大臣文种等等,都说明春秋时期,国君对官吏任免所拥有的权力。
3.对军队的控制权 国君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军权在国君之手。春秋时的军队有国家军队和贵族的族军两种。贵族的族军力量不小,像晋国?氏“其家半三军”,就是说?氏的族军,有国家军队人数的一半。楚国的■启疆说晋国韩氏、羊舌氏两族有“十家九县,长毂九百”乘④,即拥有900辆兵车。春秋最大的战争晋楚城濮之战,晋国出动兵车才700辆,齐晋?之战,晋国出动兵车也只有800辆,可见私家军事力量的规模。当然,凡军队,在对外战争中都由国君统帅。晋景公八年,晋国的?克请求国君晋景公出兵进攻齐国,晋景公不准。?克又“请以其私属”①,即请求用他?氏家族的私人武装去进攻齐国,晋景公还是不准。?克立即报仇的打算没能实现。可见,无论国家的军队还是私人的军队,都掌握在国君的手中,将领带军出征,要得到国君的批准,才有兵权。 4.对后嗣的废立权 春秋时期国君的继承制度,仍然是遵循商、西周以来的嫡长子继承制,即国君正夫人(法定配偶)所生的长子。这种继承制度,被当时人们称为“常法”,人们认为只有这样的继承制才是“顺”。但是国君却有权打破这一“常法”,选择自己中意的人为继承人。像晋献公,本立有申生为太子作为他的继承人,但献公后来宠幸骊姬,于是就诛杀了申生而立骊姬所生的奚齐为太子②。宋国的宣公把国君位传给他的弟弟公子和,即宋穆公,而不传其子与夷。穆公死时,不把国君位传给儿子公子冯而传给宣公子与夷③。这种传位法,全凭国君自己的主张。吴王寿梦有4个儿子,他想把国君位传给小儿子季札,季札的三位兄长皆不反对,只是季札不愿接受,才由长子诸樊继了位。诸樊为了能使季札当上国君,以完成父志,兄弟们于是决定实行兄终弟及制,兄弟相传,最后就该轮到季札。像齐国君灵公在选立继承人上,就更自主。齐灵公(公元前581—前554年在位)本已立公子光为太子作为国君的继承人。灵公十分宠爱庶妾戎子,戎子未生子,而戎子与灵公的另一妾仲子要好,仲子生有子名牙,托付给戎子照顾。戎子在齐灵公面前要求立牙为太子,灵公满口答应。牙的生母仲子倒还识大体,她认为“废常不祥”,就对灵公说:公子光已立为太子,又无过失,并“列于诸侯”,已经通报了各国,若废光另立,就是“以难犯不祥”,这样你一定要后悔的。齐灵公却对仲子说,立谁为太子“在我而已”,哪管国内大臣、国外诸侯国的舆论。于是将太子光外放出国都到齐国的东部地区,立牙为太子,并让正卿高厚作他的傅,辅佐牙①。“在我而已”,确实道出了此时代国君对后嗣废立拥有的权力。当然,国君的权力也不是无限制的。特别是春秋中期以后,贵族强宗势力膨胀,国人势力抬头,国君的权力就受到来自贵族和国人两种势力的制约。
春秋时期,诸侯国之间在互相争夺霸权,兼并弱小国家的同时,国内贵族也走着同样的道路,在兼并弱小家族和掠夺民众的过程中强大起来。春秋时贵族都在国家政权中担任一定的官职,所谓“官有世功则有官族”②,“弃官则族无所庇”③,就是当时贵族形成和存在的条件。这些贵族是从两个途径形成的:一是国君的子弟。周代实行“亲亲”制,即多任命国君的亲戚子弟担任要职。像鲁国的“三桓”,是鲁桓公的3个儿子之后。郑国的“七穆”,是郑穆公7个儿子之后。宋国的“六族”,是宋戴公、庄公、桓公、文公、武公、穆公之后,华氏、乐氏是戴公的后代,鱼氏、向氏是宋桓公的后代。卫国的宁氏“七世卿族”,是卫武公的后代。齐国的高氏是齐文公子公子高的后代,国氏也是公族之后;贵族的另一来源是功臣之后。如齐国的管氏是管仲之后,鲍氏是鲍叔之后。晋国的赵氏、魏氏、范氏、狐氏等,皆出自功臣之后①。这些贵族们,不但他们自己身居要职,他们的亲戚子弟也担任重要官职。担任官职就有俸禄,春秋前的官俸是土地,即所谓的“大夫食邑、士食田”。食邑称为采邑或封邑。封邑名义上是属于国家的,国君可以收回,封邑主只有食租税权,而无治民权。但在实际上,封邑主与封邑的关系已是一种不可分的主从关系,贵族往往依凭封邑的力量同国家政权对抗。像晋国的栾盈封邑曲沃,在栾盈被赶出国多年后,还偷偷潜入曲沃,召集曲沃的民众打到国都②。卫国的孙氏封地在戚,孙林父在被卫君攻击时,他竟以戚邑投奔晋国③。这些世家大族世代为官,把持国政,在各国逐渐形成尾大不掉的政局。致使春秋后期政权下移“自大夫出”,像齐国的庆封,郑国的伯有当政时,出现“国迁朝”,即他们的家成了国家的朝堂。但是这种贵族专权,并不是贵族“共政”的一种“民主”形式。所谓“共政”是有一定的议政形式,以多数决的方式。而春秋时专断国政的贵族,都是处于执政、卿相的地位,相当于后世的宰相,今日的国务总理。他们的专断,与国君的专断只是形式上的下移,而不是性质的差异。当然,由于贵族抬头,也对国君权力起到限制和削弱的作用。
春秋政治史上另一特色是国人阶层活跃。国君或贵族权力的得失,与国人的向背关系甚大。所谓“得民心”,即是指要得到国人的支持。鲁昭公和三桓斗争的失败,就是国君失民的结果。当时子家子就说鲁国君“舍民数世,以求克事,不可必也”①。楚国的令尹子常听信费无极、鄢将师的谗言,杀了得民望的?宛,国人不满,“进胙者莫不谤令尹”。在沈尹戌的劝戒下,子常将费无极和鄢将师二人杀掉,灭掉他们的家族,“以说于国,谤言乃止。”②宋国的国人在城中追赶■狗(狂犬),■狗跑进贵族华臣家中,国人跟着进去追打。华臣以为国人来攻打他,十分害怕,急忙逃到陈国避难③。当时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国人的力量,从而引导到有利于统治方面去。如郑国的子产,在他执政时,国人就常聚集到“乡校”中议论国政。贵族然明建议子产将“乡校”拆毁。子产不同意,说: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人们早晚休闲时来到这里,以议论执政的好坏。议论有可取的,我从而实行。有说不好的,我就改正。他们是我的老师,为什么要毁呢④?因此子产在执掌郑国政权期间,他的施政措施受到国人支持。 国人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下层,成份复杂,有贵族子弟下降者,有退职旧官吏,有工商业者。他们有一定的文化,具有参政意识。国人也是军队中的骨干力量,像齐国管仲整顿国野中行政组织时,分国人为21乡,工商业者6乡。15个士乡中,每家一人组成齐国的三军。他们平时为民,定期参加训练,战时执干戈上战场。“无民孰战”⑤,这是当时贵族们都深刻认识到的事实。所以在贵族内部争权斗争和国际斗争中,都注意要获得国人的同情及支持。 (二)朝议制和政策的决策方式 朝议制是春秋时期各国讨论国家大事、决定政策、发布政令的一种制度。东汉郑玄注《礼记?玉藻》说“天子诸侯皆三朝”。唐孔颖达疏说,天子三朝是燕朝,朝于路寝,称为内朝;王每日朝于路寝门之外,是为治朝;库门之外,臬门之内朝国人,是为外朝。诸侯的三朝是公族朝于路寝内,是内朝;路寝门外的朝见为每日朝,与天子同;外朝在库门内,雉门外。天子王宫规制,从最外一道门算起,直到天子居住的路寝门的路门是五道门。诸侯只有三门:从内外而为路门、雉门、库门。天子诸侯平常起居室都称路寝。在路寝内朝见国君的称为内朝。内朝的参加者,孔颖达说是“公族”,天子当称“王族”,即是国君的骨肉至亲。外朝在第一道门内,第二道门外的庭院中。路门外的朝见,天子诸侯都是每日朝,是朝见臣僚,治理国家的议事场所,故被称为“治朝”。“治朝”是每天必举行的,子产说,“君子有四时,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修令,夜以安身。”①此“朝”是指早上,与昼、夕、夜相对。早上朝会,称为“早朝”,古时就是这样,参加“早朝”的人,很早就要做好上朝的准备。晋灵公荒淫,大臣赵盾多次劝阻,灵公不高兴,就派武士??去刺杀他。??“晨往,寝门?矣,盛服将朝。尚早,坐而假寐。”②赵盾起来准备好上朝,天未明,就坐着等待天明。
历史
参加朝会的人都是官吏。上朝时以官次高低站立,有专门的职官称为“宰夫”的掌管,《周礼?宰夫》职文说“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士司”也参与其事,《周礼?士司》文说:“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 历史 国家重大决策,多在治朝上讨论、决定、公布。处于相位的执政大臣,在朝会上称为“听政”。其下群僚称为“听命”,即听从国家的命令以去执行。 治朝上讨论的国事,最后决断权在国君。如前面提到的晋国讨论迁都城之事,治朝上议而未决,国君景公最后听从韩厥的意见。又如在晋景公六年(公元前594年),晋景公的姐姐潞子婴儿的夫人,被潞氏大臣潞?舒杀死,晋景公要出兵讨伐,此事在治朝上议论。参加朝会的“诸大夫”都认为不宜出兵,只有伯宗支持景公的意见。景公采纳伯宗的意见,出兵伐潞氏、灭掉潞氏、擒杀了潞?舒。 在朝会上讲话发言的,多是一些地位高的掌实权人物,一般人只是听别人议论,需要时遵命执行。年轻或地位不高的官吏,随便出言会被认为是越礼,将对前途不利。晋国的老臣士会退休后,由他的儿子士燮顶替上朝。一天士燮归家很晚,并得意地对他父亲说,今天在朝会上有位秦国人说隐语(谜语),没有人能猜出,只有他说准了3个。士会听后非常生气,说:不是别人不知道,而是他们谦让长者。你小子刚进入仕途,就在这样的朝会上3次抢先,我不知道何时要遭灭族之祸了。举起手杖就打,将士燮的帽子打掉,头上的簪子也打断。 历史 外朝的地方是在国君宫殿外门即库门以内,第二道门即雉门以外进行。外朝是朝国人,有如今日的群众大会。从《左传》一书中记载,朝国人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人宣布政令,二是征求国人对某一事件的态度,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宣布政令的朝国人,如在晋惠公六年(公元前645年),晋国“朝国人而以君命赏。”朝见国人宣布赏赐。征求国人意见的朝会,如卫灵公三十三年(公元前502年),卫灵公在晋国受到晋人的凌辱,想反叛晋国又怕晋国来攻打得不到国人的支持,于是朝国人,把国君在晋受辱的情况公布,国人皆愤怒,王孙贾于是向国人问道:“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国人齐声回答说:“五伐我,犹可以能战!”卫国于是反叛了晋国,晋国派人来请求讲和,遭到拒绝。另一次有名的朝国人集会是鲁定公四年(公元前506年)发生在陈国。吴国与蔡、唐联军进攻楚国的柏举战中,吴国派人召陈怀公,让陈国出兵共同伐楚。陈国是楚国的盟国,而吴国这时却又大败楚军。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对吴国的要求,陈怀公拿不定主意,于是“朝国人而问焉”。在朝见国人时,陈怀公讲明情况后,宣布说:赞成亲楚者站在右边,亲吴者站在左边。有一位叫逢滑的人,不左不右,从中间走到陈怀公面前,劝陈怀公不要去楚从吴,可借口晋国之事推辞。因为楚国不一定会灭亡,吴国用兵不断,不一定能保住胜利。陈怀公听从了逢滑的建议①。历史
朝国人且要国人对政事表态的举动,发生在卫、陈这样的小国为多。这是由于他们的国力不强、人口不多,而国人是军队的骨干,在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危难关头,更要获得他们的支持。因此,春秋时期的政治史上,中小国家中国人最为活跃,往往左右政局。像卫国,“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②一些贵族往往借助国人达到政治目的。但是“朝国人”之举是不常有的,它只是在国君或执政大臣需要时才临时举行,不是一种常制。实质上是召集者利用“朝国人”来达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这是一种古代部落民主制被变了质而在阶级社会中的遗留形式。 古人迷信,常用占卜决定一些国事,即“国之守龟,其何事不卜”①。如郑襄公八年(公元前597年),郑国被楚军包围,郑人本想同楚讲和,占卜时却不吉利,要郑人死守。郑国人又坚守了3个月。人民苦不堪言,结果还是城被攻破,郑襄公只得袒着肩背,牵着羊向楚国投降。宠幸姬妾也常有干预国政,左右国家大政的。晋献公的宠妾骊姬促使献公废太子,赶杀群公子,并在晋国立下一种制度:无畜群公子②。即国君的儿子,除太子外,他子不得留在国内。所以晋国由国君子弟构成的“公族”势力弱,贵族多是异姓,就与骊姬干政有关。鲁昭公被逐后,齐景公本信心十足地要帮助他打回国去,鲁国季孙氏向齐景公的宠臣梁丘据行贿后,也就不了了之③。 历史
总之,春秋时期,一般来讲国君是国策的最后决定者,通过治朝和朝国人的形式,可以听取臣僚、国人的意见,而最后决断、取舍权还是在国君手里。晋悼公上台先就宣布,国君是“出命”④者,若臣下不赞同他这一要求,他宁可不当国君。晋文公责备寺人披执行献公、惠公追杀他的命令超前行为时,寺人披理直气壮地向文公说:“君命无二,古之制也。”⑤执行国君的命令不能有二心,这是自古以来的制度。“信不叛君”⑥,是当时人们信守的做人、为官准则。因此,议政是以加强国君地位为原则的,外朝、治朝,实质上的最后决断权在国君手中。 (三)春秋时期的职官制度 春秋时期各国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各有自己的一套官制体系,因而使这一时期的职官变得纷繁复杂。大体说来,中原国家与西周王室关系密切,基本上是承袭西周设置而有所取舍。南方的楚国,官名多与中原各国不同,但所掌管的事类则相一致。西方的秦国,东南方的吴、越官职的设置、官职名称也大体上同于中原国家。 春秋时各国职官大致有三个系统:治事类职官;事务类职官和地方政权职官。 1.治事类职官 治事类职官即行政官,主要有四个部门:司徒、司马、司空和司寇。司徒、司马、司空在西周金文中称为“三司”,地位不甚显耀,到春秋时“三司”的地位突出,司寇地位也重要起来,这是与西周时王宫大臣及臣仆式的官吏,向治事职官转变,即职官成为国家官吏而不是王的仆从。 历史 司徒的官是治理民事的。“司”是掌管,“徒”指徒役,即民众服劳役及军役,百姓的户口簿等由司徒掌管。在郑成公元年(公元前548年),郑国打败陈国时,“司徒致民”。“致民”即致送户口簿,是司徒主民政。“司徒”一职当是行政首脑,《周礼》中司徒下辖的官78人。这78人中,除大小司徒为首长外,所辖官的性质有两大类:一是各级行政长官,二是各种经济部门长官①。鲁国的司徒一官长期由季孙氏担任,而季孙氏又是三卿中的总领全国大政。可见司徒一职的重要。 司马是掌军事的职官。古代重车战,兵车用马牵引,所以掌军队的职官称为“司马”。军赋的征收由司马负责,所以司马还兼掌土地,以保证军赋的供给。如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的■掩为司马,令尹子木(屈建)让他整顿军赋,清点甲兵,■掩于是“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清查全国土地,然后实行“量入修赋”,根据收入定出缴纳军赋的数额。楚国这一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是由司马进行的。《周礼》书中大司马下也讲到“令赋,以地与民制之”的内容,与《左传》载楚国司马■掩“书土田”之举相吻合。 司空是掌管工程建筑和百工的。西周金文中称“司空”为“司工”。宋国改“司空”为“司城”,虽是为避宋武公的名讳而改。但改司空为司城,也反映司空与土木工程的关系。晋国士■担任献公时的司空,主持修建国都绛城和重耳的蒲城、夷吾的屈城。在修筑屈城时,筑城者在墙中参杂进柴草,以偷工减料,夷吾(后为晋惠公)不满,状告到献公处,献公责备士■。士■辩解说,公子城若太坚固,一旦发生变故就难于铲除。士■对献公的责备不满,但他已看出重耳、夷吾的势力强大,将威胁到国君,于是作一诗道:“狐裘?茸,一国三公,吾谁适从。”①《周礼》一书中“司空”一官亡佚,汉人用《考工记》一书补上代替。汉郑玄注说:“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监百工者。”又说:“百工,司空事官之属。” 司寇是掌理刑罚狱讼案及纠察之责的。孔子在鲁国曾担任过司寇。莒太子仆杀父窃国宝来献给鲁宣公,宣公要马上赏给他土地,季孙却要司寇立即将他驱逐出境①。因司寇管社会治安,不容杀父窃宝之人于国,故由它执行。司寇一名在当时还有不同的名称,晋国称为士、理、大士,周王室称为尉氏,楚国称为司败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是中央的四大部门,在这四部门职官之上,有一人总领全国大政,当时有的国家称相,有的称执政,有的称当国,名称不同,实质一样。楚国称令尹,宋国多是右师充任此职,但也有他官,如司城担此任者。晋国由中军元帅任此职。东周王室初由卿士担任,后由太宰居此位。但是太宰这一职在西周地位很高,是王室总管,也是国事的总管。到春秋后期,各国太宰职权下降,有的仅为名誉职而无多大实权。它的地位不仅比相位低,甚至在“四司”之下。太宰地位的下降,反映了政事职官地位的上升和家臣仆役性职官地位的下降,是国家体制走向成熟的一种进步。
历史
晋国和楚国职官在此时显得特殊。楚国职官的特殊处是名称上的差异,明显的特点是多以“尹”名官,这与商代的官名相近,而职官体制却与中原他国大致相同。晋国职官名称上不如楚国那样突出不同,但职官体制却很不一致。 晋国在晋文公时建立三军,以上、中、下为名。各军有将、佐各1人,中军将称为“元帅”,其余上下二军称“将”和“佐”。中军元帅地位最高,统率三军。三军将佐都是卿担任,所以晋文公时就有6卿,晋国曾一度扩大到6个军,有12位卿,大大超过礼制的规定。三军将佐的地位依次是中军元帅、中军佐、上军将、上军佐、下军将、下军佐。中军元帅战时统率三军,为最高军事首脑,平时则治民,总领全国大政,是最高的行政首脑。这是一种军国主义式的官制体制。在各军中设有军大夫、军尉、军司马、军司空、舆尉、侯庵等官,分别掌管军政、军纪、后勤、侦察等事,爵为大夫。司马、司空的地位比他国低。 2.事务性职官 事务性职官,实指宫廷官吏,专为国君私人服役。太师、太傅、太保本是教育太子的老师和照顾生活的师傅、保,太子即位后它们就被尊为太师、太傅、太保。这三“太”在西周时被称为“三公”,执掌国政,像周初,周公、太公就处在师保的地位。春秋时太保一职已不见,太师、太傅多属美称,像晋国阳处父和士会都曾授太傅衔,阳处父位在中军元帅赵盾下,士会则全是美称性质。楚穆王的太师潘崇,因拥立穆王有功,穆王另授他“掌环列之尹”①,职责是警卫王宫,太师却没有什么职权。 宗伯是主管王或国君宗族事务的。西周时天子地位尊贵,所谓“宗之君之”,天子既是宗族长,又是人君,故宗伯地位重要。春秋时只鲁国还有宗伯职官名,其他国家则称“宗人”,职权是主管祭祀,向神祷告,所以又称为“祝宗”,地位不高。掌占卜的称为卜,如鲁国有“卜楚丘”、“卜■”,秦国有“卜徒父”,梁国有“卜招父”,晋国有“卜偃”等②。“卜”是职名,即掌占卜和卜筮事务。一般称为“卜人”,楚国则称为“卜尹”。观从在楚平王夺取王位时,功劳卓著。楚平王上台后对他说:“唯尔所欲”。观从说:“臣之先佐开卜”,平王“乃使为卜尹”①,即是掌占卜的卜师,爵为大夫。占卜系统的职事之人当不少,如有整治龟壳备用的,有在龟骨上钻凿孔隙的,有在上面刻字的,占卜时有记录的,如“开卜”、“卜史”之类,皆属卜师下从役人员。
史官是在国君的身边,记录国君言行,《礼记?玉藻》称“天子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汉书?艺文志》“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左右史的分工与《玉藻》相反。古时国君言行有专门史官记载,这是我国的传统。我国古代史料丰富,是中华民族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君举必书”的制度②,对国君行为也起一定的监督作用。如周定王十八年(公元前589年),周定王接待晋国使臣巩朔,为了讨好大国使者,定王破格招待他。事后定王派人对史官说,此举不合礼制,不要记录下来③。我国古代史官具有追求真实的优良史德,如晋国赵穿杀了国君灵公,当时为中军元帅执晋国政的赵盾,听到赵穿发难就往国外逃,还没有走出国境,晋灵公就被杀死,赵盾于是回到国都。这件事,晋国史官却记下“赵盾弑其君”。赵盾说:“你记得不对。”史官说:你是正卿,逃亡没有出国境,回来后又不讨伐杀死国君的凶手,杀死国君的罪责不是你是谁呢?孔子读到这一段史实后说:董狐,是从前的优良史官,记事不隐瞒实情④。董狐就是记下此事的晋国大史。董狐不畏权势,记下历史真实,所以后世称为“董狐直笔”。为记下真实史事,有时史官要遭杀身之祸。齐国的权臣崔杼杀死齐庄公,齐国的大史记载道:“崔杼弑其君。”崔杼害怕留下杀君的恶名,就将大史杀死。大史的两个弟弟接替哥哥的职事,同样记下“崔杼弑其君”的事实,崔杼又把两个弟弟先后杀掉。大史的第三个弟弟接替前三位兄长的职事,同样一字不改地记下“崔杼弑其君”的字样。崔杼只得让他写下,没有再杀。南史氏听说大史氏兄弟全被杀死,就在竹简上写下“崔杼弑其君”的事实,拿着竹简前往大史官署。走到半道听说已记下来了,才返回①。我国史官这种不阿世,不畏强权,敢于秉笔直书的优良传统,往往使一些昏君和权臣畏惧。他们害怕恶名遗留后世,被后人千古责骂,对其行为有所收敛。 史官在西周时有大史和内史之分,唐孔颖达说,大史为左史,内史为右史。《左传》一书中记载有“大史”,“内史”只见于周王室,“左史”见于楚国。楚国有左史倚相,楚灵王称赞他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等古书②。我国著名哲学家老子,是东周王室的柱下守藏史,也是一种史官。可见史官不仅具有优秀的品德,还有很深的文化造诣,方能成为好的史官。 乐官也是国君宫中的一种职官。乐官称为师、大师或舞师,晋国著名的乐官师旷,是一位盲人。楚国称从事宫中演奏的乐人为“泠人”,乐工主管官称为“乐尹”③。乐器有钟、磐、琴、竽、笛等,以钟、磬为贵。钟为青铜作,磬为玉石作成,故称为“金石之声。 我国从商周以来,音乐水平就不低,春秋时到达一高峰。大凡祭祀、朝会、宴飨时都要有音乐相伴以助兴。此制大致在商代就已兴起实行,甲骨文中就有关于祭祀用乐的卜辞。收入《诗经》中的300篇诗,原本都有乐谱可供演唱,相当于今日歌曲的“词”部分,曲谱早已失传,只留下歌词。在何种场合,演奏何种歌曲,要相协调,所谓“必称《诗》以谕其志”者①。因此演唱什么歌曲,由主人或客人点,犹如今日的“点歌”。如我们在前章“动荡不安的卫国”一小节中已指出过,卫国孙林父与卫献公发生矛盾,孙林父害怕献公惩罚他,就回到封邑戚,派他的儿子孙蒯入朝听政。卫献公设宴款待孙蒯,在宴席上,献公特别点了一首《巧言》的最后一章歌曲,让乐师演奏。以暗示孙蒯的父亲居于戚要作乱。《巧言》一诗,是《诗经?小雅?小?之什》中的一篇,今犹存。 历史 替国君掌管财物的有廪人、府人。鲁昭公流亡在外,临死时向跟随他的人赏赐衣帛玉饰等宝物。待昭公死后,受赏者都把所得的物品退给“府人”②,是府人掌玩好细软等物,在国君身边。宫的守卫者称为司铎。铎是一种铃,手执敲击以守夜。国君的后宫由司宫主管,名称各国有异,或称巷伯、寺人、竖等,多由阉人充任,后世称为“太监”的。古时有“刖者使守门,宫者使守内”的制度,“宫”就是宫刑,男子去势刑,汉代称为“腐刑”。 宫中总管称为仆大夫。晋国韩厥在景公时统帅新中军,位列第七,而兼为仆大夫。在讨论迁都的朝会上,因不能决断,景公退朝后回到起居的路寝,“献子从”③,韩厥跟随景公进入内寝。顾炎武说:“仆大夫者,君之亲臣,故独令之从公而入寝庭。”杨伯峻以为“亲臣”不确,朝会时,群臣退后,仆大夫要引导国君退朝,这是此官的职责,不是亲不亲的问题①。杨伯峻说当为合理。 3.地方政权职官 春秋时期国家体制仍然是国野制。国是指国都,野是指农村,犹如今日的城乡之别,只是乡中居民的社会地位不似今日都是国家的公民,野人地位比国人低。因为春秋时期军队的成员来自国人,故国中的居民都按什伍的军事编制起来,层级建制,一直到乡。记载翔实的是管仲在齐国的“参国五鄙”制,从此制可以了解当时各国地方级政权的组织情况和职官的设置。管仲将国分为21乡,每乡2000家,设乡长治理。乡下是连,每连200家,设连长治理。连下是里,每里50家,设里有司治理。里下是轨,每轨5家,设轨长。 野中即农村中的建置和设官情况是:全国分为五属,设属正,爵为大夫,每属9万家。属下是县,每县9000家,设县帅。县以下设乡,每乡3000家,设乡帅。乡以下设卒,每卒300家,设卒帅。卒以下是邑,每邑30家,设邑有司。 管子说,他是“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②,不是创新,即这样的建置是沿西周时旧制,管子只是把它加以重新整顿,使它健全起来。春秋时期各国大致还是继续这一行政组织。 历史 春秋时期由于贵族的势力恶性膨胀,在野中的不少地方成为贵族的采邑。像鲁国的费邑就成为三桓之一季孙氏的封地。晋国的大贵族往往拥有几个县的地盘,每个县能出100辆兵车。贵族的封地内有类似于国都的城,称为“都”。所以国君对野中控制的地区在逐渐减少,相应的是中央政权的实力随着贵族封地的扩大而削弱。于是各国在进入春秋中期以后,一种新型的地方组织“县”就产生了。这种县最初设在一国的边境地区,多是在灭亡小国或从别国夺来的土地上设置。这是它与过去设在野中以9000家为一县的旧县区别之一。同旧制县的另一个区别是,县的长官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县的事务直接由中央管理。春秋后期,县也开始设在一国的内地,如晋国灭祁氏、羊舌氏后,以其封地设10县,由中央选派县的长官①。
县的职官除主一县事务的县大夫外,以下有县师、司马、司寇等,以掌管一县的教育、民政、军事、治安。 战国时期大量盛行的郡,在春秋时也已出现。鲁哀公二年(公元前493年)晋赵鞅在铁之战前宣布赏格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此时的县大于郡。这与战国时县在郡下不同。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主要是指官吏的选拔、爵位、俸禄、考核和退休等制度。 历史 1.职官的选拔制度 春秋时期职官的来源主要是世官、举荐和学校培养这样三种途径。 (1)世 官 历史 世官是指一家族中的人世代当官。春秋时期各国官吏的来源,特别是国家的高级职官,主要来自世官。像卫国的宁氏,子孙“七世卿族”。齐国的国氏、高氏世代为卿。鲁国的“三桓”、郑国的“七穆”、宋国的华氏、乐氏、向氏等,晋国的韩、赵、魏、荀、范、知等卿族,皆是世代为官。像晋国的赵氏,赵衰跟随晋文公出亡,文公即位后赵衰先为大夫,晋文公让他为下军将,他推让给别人。后为新上军将,升为中军佐,位列第二。其子赵盾为卿,赵盾子赵朔为下军佐,亦是卿。赵朔死后,赵氏发生变乱,族被灭,赵朔子赵武年幼,因其母是晋成公的女儿,随母躲藏在舅晋景公的宫中得以幸免。后韩厥劝说晋景公,还给了赵氏家产,赵武又在国家中担任职务,后来升到中军元帅地位。赵武的子孙都是担任重要官职,后竟至成为三家瓜分晋国的一家。历史
大贵族的族长,都是在国家担任要职,他们死或退休,就由他们的儿子补官。如士会退休后,由其子士燮代替他上朝“听命”①。韩厥告老退休,长子韩无忌因有病,由次子韩起替补其父,韩厥“使宣子(韩起谥)朝,遂老。”②晋国在悼公时本有4军,8位卿官。晋悼公十三年(公元前560年)中军元帅荀■、下军佐士鲂死去,荀■的儿子知朔先于其父6年死,其孙知盈只有6岁,不能接替祖职上朝。士鲂的儿子彘裘也年幼,“皆未可立”,两卿的接班人都不能替补,于是晋国将新军撤销③。可见晋国的卿是世袭的。贵族年轻的子弟接替父亲任官的,当不在少数。当赵武年轻补官时,晋国的苦成叔子感叹地说:“抑年少而执官者众”①,就道出了这种状况。 晋国的范宣子(士?)向鲁国的穆叔炫耀他的光辉家族史,说范氏的祖先在舜时为陶唐氏,在夏代为御龙氏,在商代为豕韦氏,在西周为唐杜氏,在春秋晋国为范氏,可以称得上“死而不朽”了。穆叔反驳说,这只能称为“世禄”,不是不朽。那些“保姓受氏,以守宗?,世不绝祀,无国无之,禄之大者,不可谓不朽。”②类似的“世禄”,在当时是“无国无之”的,有“世官”才有“世禄”,可见“世官”制的普遍性。 “世官”的基础是“世族”。有累世的大族,故有累世的官爵。这正如宋国的公孙寿所说:“弃官则族无所庇”③。大族之子为官,官又反过来保护贵族,成为连环套式的纠结在一起。 (2)举 荐 举荐是非贵族出身的士人进入仕途的一条道路,所谓“选贤举能”就是这种任官途径。 举荐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位的人知某人有才能,直接向国君推荐,国君采纳即被任为要职。像齐国鲍叔牙向齐桓公推荐管仲,齐桓公任管仲为相治国。百里奚向秦穆公推荐蹇叔,穆公任蹇叔为卿参与国政,都是著名的例证。晋国的胥臣出使经过冀(今山西河津县东北冀亭)时,见到?缺在田中除草,其妻送饭到田间,夫妻相敬如宾。胥臣回到国都后就对晋文公说:恭敬,是德行的集中表现。能够恭敬的人一定有德行。有德行的人一定能治理好百姓。请您任用?缺吧。晋文公于是任命?缺为下军大夫。在晋襄公三年(公元前627年),晋国讨伐狄人,?缺功大,俘虏了白狄的首领。此时已是文公子襄公为晋国君,他特别奖赏胥臣一个县的土地,并对他说:“推举?缺,是你的功劳”,还提升?缺为卿。 举荐的另一种方式是地方政权向上级推荐所辖区内的贤才。这种方式可以管仲在齐国推行的“三选”制为代表。 这种“三选”制的程序是:各乡官将本乡好学、有才德和有武功的人,推荐出上报给国家,是为一选,称为乡选。乡选出的人才经过国家的有关部门一段时间的考核试用,将优秀者选出推荐给国君,这是二选。国君亲自对二选出的人才审核、面试,交给一定的事做,合格者由国君任命为上卿的助手,这是第三选②。这样选出的人才,其出身地位低微、或虽富而无政治地位。他们进入政权中,就扩大了统治基础。 管仲在齐国推行的“三选”制,在其它国家当也是实行的。 (3)学校培养 学校培养是国人阶层进入仕途的主要途径。所谓“庶人之在官者”的“庶人”③,此地即指普通的国人。春秋时期学校有“国学”和“乡学”之分。国学在国都,是国君和贵族子弟所进的学校。乡学是国人子弟所进的学校。在学校学习认字以外,主要是各种礼节和射箭、驾车的技术。学校每年要定期进行射箭比赛,既是娱乐,也是考核。其中优秀者即补为相应的官职,“古者以射选诸侯、卿、大夫、士”④。这国学和乡学,都是官府办的,称为官学,所谓“学在官府”,春秋以前所有的学校都是官学。 私学出现是在春秋晚期。第一个以办私学显名后世的是鲁国孔丘。春秋晚期各国政治动乱不定,官学实际已垮了。而此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一批新兴的富人出现,且一般人家由于生产力提高,耕食已有余,学习文化知识便提到他们的日程上来。孔丘适应形势的要求,创办了私学。相传到孔子门下就读的先后有3000人,“受业身通者七十有七人,皆异能之士。”①孔子的办学方针很明确,就是做官,即“学而优则仕”。他说:“三年学,不至于谷,不易得也。”②所谓“谷”就是做官吃谷物俸禄。他的一批高才生都到各国做了官。 2.爵位制度 爵位是官吏等级的标志。春秋时官吏的爵位,是沿袭西周时的制度。孟子说周时颁爵的情况是:“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③此“君”指诸侯国君。对周天子讲,诸侯国君是臣,故孟子列为官爵的一个等级。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皆独立成国,“君”这一位就不计在爵位中,应从卿算起。 大体来讲,春秋时爵分为三大等第,即卿、大夫、士。卿爵是高等,国家的高级官吏如相、“四司”的长官,各军的军将,一定由卿担任。大夫是中级爵位,国家的中层官吏,由它们充任。士是低等爵位,充任基层官吏。 历史 孟子讲士爵有上、中、下三个级别,实际在卿和大夫等中,也有级别之差。卿有上、中、下三级。鲁成公三年(公元前588年),晋国的荀庚(中行伯)与卫国的孙良夫同到鲁国签订盟约。鲁成公问臧宣叔:荀庚在晋国位次第三,孙良夫在卫国为上卿,位第一,签盟时,谁在先?臧宣叔回答说:“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①是卿有上、中、下三个级别,大夫有上下两个级别。大夫没有中大夫级,只有上大夫、下大夫之分。晋定公十九年赵鞅宣布赏赐时说:“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也没有中大夫。中大夫的设置在战国,班固说是“秦官”②。 爵位还要“受命”。“受命”就是表示国君选择任命此人可以担任官职。“命”有两种,一是周天子“命”,一是国君命。周天子“命”的人,是得到王室承认的,在名义上就为周王的臣。这是西周时,周王控制诸侯国的手段,所以他们称为“天子之守”。而受国君“命”的人,与天子没有直接关系,周王未予承认。各爵等受命的情况与国家的大小相关。《礼记?王制》载,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郑玄注说:“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郑玄说是正确的。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则一卿命于国君。 “命”还有数的差等。《礼记?王制》又说:“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据孔颖达说,大国的上卿三命,中卿二命,下卿一命。次国上卿二命,中卿一命,下卿不受天子命。小国上卿一命,中、下卿天子不命,由国君命。大小国大夫皆一命。无论是天子或国君对卿大夫授命时,都要举行一定的仪式,把加命的事写在简册上,同时赐给相应的车服器用。因命数不同,地位也不一样。命数越多,地位就越高,所穿的服饰,乘的车马就不相同,命数多的尊贵,车服也随之华丽。鲁成公二年晋援救鲁,在?大败齐军,齐人退还侵占鲁国的“汶阳之田”。鲁成公为了感谢晋国军将,“赐三帅先路三命之服,司马、司空、舆帅、侯正、亚旅皆受一命之服。”郑简公十九年(公元前547年)“郑伯赏入陈之功,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晋襄公元年,晋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将中军,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以一命命?缺为卿。”可见命数多少与地位的高低相应,车服作为贵贱差等的标志,随命数不同而有别。
爵位的授予是与官职相应的。《王制》说:“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任事,然后爵之。”论辨,即辨别出优劣。辨别优劣由司马主其事。《王制》在另一处说:“司马辨论官材。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是先做官而后爵随之。 3.官吏的俸禄 做官就有俸禄,以维持生计,养家糊口,故是“位定,然后禄之”①,位指爵位。春秋时的官禄是根据爵位定的。官吏的俸禄,在西周及以前是以土地作为职官的禄。所谓“大夫食邑,士食田”。邑指“采邑”,即收取邑中人民的租税。春秋时仍是以土地为俸禄。
据孟子讲,大国“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小国“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是以为差”①。“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②,上农夫一年的耕种可养活9个人。就是说一个下士的俸禄可以养活9个人。接着这个比例,大夫的禄可养活57人,大国卿相当于三个大夫,则可供171人生活。但是事实上还远不止此,宋国的免馀说卿可以有100个邑,宋平公赐给他60邑,免馀不接受,说他已经有60个邑了。平公坚决要给他,他接受了一半,30个邑,是免馀有90个邑。免馀是大夫爵,宋平公想任命他为卿,免馀也不接受③。可见大夫可以拥有60个邑。邑最小的有10家,若按井田制的四井为邑,则一邑有32家。百邑则拥有1000家或3200家。 春秋晚期出现了以谷物为俸禄。孔子说:“三年学,不至于谷,不易得也”④。又说“邦有道,谷。邦无道,谷,耻也”。⑤这里的“谷”是指做官。做官称“谷”,是做官可以得到谷为俸禄。在孔子时代,实物俸禄已较普遍出现。这些拿谷物俸禄的,是出身寒微的“士”。历史
4.考核制度 官吏政绩的优劣,要加以考核。齐国从齐桓公时就建立了考核制度,每年的正月,国中21乡的乡长和野中五属的属大夫,都要到朝堂“复事”,即回报工作。乡长所回报的工作是有关人才的推荐和社会治安的管理问题。国君责成乡长不要压制有才德的人不上报,不要包庇坏人不惩处。 对五属大夫回报政绩时,则要考察赋税的收入情况,人才的推荐及对坏人的惩处。在朝会时,齐桓公看了各属的赋税完成数额后,要选一个最差的加以批评,并对他说:你属的土地和人口都与别的属一样,为何只有你属的收入少?这是由于你教导不好,治理不善。一次两次可以宽恕,若三年连续如此,就要治你罪,不得赦免。这样乡长和属大夫就各自回去努力工作,从而达到国家大治①。 5.职官的退休制度 春秋时的职官,年老就自动退休。据古书记载年七十为退休的年限,所谓“七十致仕”②,“致仕”就是退休。到了年龄一般是自动请求退休,称“请老”、“告老”或“老”。如晋国的士会、祁奚、韩厥都是自动“请老”。晋国祁奚请老,晋悼公问他谁合适接替他的职务,祁奚推荐与他有仇怨的解狐。解狐还没有上任就死了,晋悼公又问他,祁奚于是推荐他的儿子祁午③。祁奚这种“远举不避仇,近举不避亲”的行为,很受人们称赞。据《周礼》,《天官》有“治象”,《地官》有“教象”,《夏官》有“政象”,《秋官》有“刑象”。悬挂象在正月初一日,悬10天即收藏起来。《周礼?天官?太宰》职文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吉 日”即初一。“挟日”即十天。西周时各种典章是要公布的。只是公布的时间短,10天就收起来。公布的地点只在天子王宫的门阙上。高悬于门阙上,也难于看清楚。且只王都悬象,能看的人十分有限。而在“邦国都鄙”,即王都以外的地区,只是“布”,即宣读了事。所以这时的法典,虽悬在象魏上10天,事实上等于没有公布。 进入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也仿照天子,将各种法典悬挂于象魏上,供国人观看。春秋前朝当也可能是“挟日而敛之”的习惯,不长期悬挂,庶民百姓,谁能记得住?所以审理案子,任凭官吏高 下随心。悬象的制度,大致在春秋中晚期以后就有了变化,不是“挟日而敛之”,而是长期悬挂。前举鲁国哀公三年司铎宫火灾,时间是在“五月辛卯”。辛卯是二十八日,即五月二十八日。到五月二十八日,鲁国的《象魏》还悬挂着,可见已是长年挂上不取下的。这是春秋晚期成文法公布的一种形式。
成文法公布的另一种形式是将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郑简公三十年,郑国子产“铸刑书”,23年后晋国的“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杜预注郑国注刑书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由晋国铸刑鼎而知郑也是铸刑书于鼎上。 历史 郑国、晋国铸刑书,都是把刑律文铸在鼎上,遭到叔向、孔子的强烈批评,认为是亡国的乱制。叔向批评子产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孔子批评晋赵鞅说:“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鼎是陈放在宗庙中的祭器,民众随时可去看,它既不是高悬于象魏上,也不是“挟日而敛”,而是长期陈放于宗庙中。所以“民”可以去“征”。这样就使“法”可知,奴隶主的“刑”也就不可滥施。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反映,是新兴的地主阶级对奴隶主阶级斗争所取得的成果。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民众,可利用公布的法律来保护自己并向奴隶主阶级斗争。成文法的公布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变革。
据《周礼》,《天官》有“治象”,《地官》有“教象”,《夏官》有“政象”,《秋官》有“刑象”。悬挂象在正月初一日,悬10天即收藏起来。《周礼?天官?太宰》职文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悬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吉 日”即初一。“挟日”即十天。西周时各种典章是要公布的。只是公布的时间短,10天就收起来。公布的地点只在天子王宫的门阙上。高悬于门阙上,也难于看清楚。且只王都悬象,能看的人十分有限。而在“邦国都鄙”,即王都以外的地区,只是“布”,即宣读了事。所以这时的法典,虽悬在象魏上10天,事实上等于没有公布。 进入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也仿照天子,将各种法典悬挂于象魏上,供国人观看。春秋前朝当也可能是“挟日而敛之”的习惯,不长期悬挂,庶民百姓,谁能记得住?所以审理案子,任凭官吏高 下随心。悬象的制度,大致在春秋中晚期以后就有了变化,不是“挟日而敛之”,而是长期悬挂。前举鲁国哀公三年司铎宫火灾,时间是在“五月辛卯”。辛卯是二十八日,即五月二十八日。到五月二十八日,鲁国的《象魏》还悬挂着,可见已是长年挂上不取下的。这是春秋晚期成文法公布的一种形式。
成文法公布的另一种形式是将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郑简公三十年,郑国子产“铸刑书”,23年后晋国的“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杜预注郑国注刑书说:“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由晋国铸刑鼎而知郑也是铸刑书于鼎上。 郑国、晋国铸刑书,都是把刑律文铸在鼎上,遭到叔向、孔子的强烈批评,认为是亡国的乱制。叔向批评子产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孔子批评晋赵鞅说:“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鼎是陈放在宗庙中的祭器,民众随时可去看,它既不是高悬于象魏上,也不是“挟日而敛”,而是长期陈放于宗庙中。所以“民”可以去“征”。这样就使“法”可知,奴隶主的“刑”也就不可滥施。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反映,是新兴的地主阶级对奴隶主阶级斗争所取得的成果。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民众,可利用公布的法律来保护自己并向奴隶主阶级斗争。成文法的公布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变革。
本文来自:逍遥右脑记忆 /lishi/394007.html
相关阅读:铁农具和牛耕导致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说质疑
战国四大名将简介:战国时期实战的最高水准
春秋时期的名人之芊叔为什么罢官?
臧文仲
鲁国的传奇寡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