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买房,需要缴税,而且要交不少的税。为了少缴些税,于是有了所谓“阴阳合同”,就是说,用来作为纳税额依据的合同上,写的是一个成交价;实际交易,是另一个成交价。不用说,合同上的成交价要低于实际成交价——这,已是公开的秘密。近来读史,忽然发现,这种阴阳合同的做法,跟交易纳税几乎是同时产生的。
在我国,交易纳税的做法始于东晋,亦即公元317年。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自司马睿建都于南京(史称东晋)之后,规定交易必须纳税,具体方法是:“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按,既买卖合同契约),率钱一万,输估(税)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当、值),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就是说,要按成交额的百分之四纳税;卖方缴纳百分之三,买方缴纳百分之一。如果没有文券(即契约合同),就按交易商品的价值纳税,税额也是百分之四。
收税,必得有税官。“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按,即专管抓贼者,相当于治安员)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这段记载是说,在南京城外两个重要码头渡口设有“津主”,专司收税,凡是过往商民携带的货物,包括柴草鱼虾,一律按十分之一征收税款。此外,“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淮北有规模较大的集市百余个,全部配备了税收官员,“税敛既重,时甚苦之”——老百姓苦不堪言。当时,江南的商业已经比较发达,朝廷以限制经商、鼓励百姓务农为借口,实际上是为了盘剥百姓。因为西晋灭亡、东晋肇始,战乱频仍,社会动荡,朝廷上下需要钱的地方太多,必须找一个进财之道。从东晋开始,“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收税制度就这样沿袭下来了。
中国自古是农业大国,农民“种地纳粮”是国家经济的主要来源。“税”字的本义,其实是地租。据《汉书·食货志》记载:“税,谓公田什一”——种国家的地,要将收成的十分之一上缴国家。从打东晋以后,向商品交易的双方征税,成为朝廷财政收入的另一来源。
南宋学者洪迈《容斋随笔》就此议论说,“今(南宋)之牙契投税,正出于此”—一直到南宋,仍然按成交额的百分之四缴税;“田宅所系者大,奉行唯谨”房屋、土地等大宗交易,还是能遵守照办的,“至于奴婢马牛,虽著于令甲,民不复问,然官所取过多,并郡邑导行之费,盖万分用其十五六,又皆买者独输,故为数多者,率隐减价值,赊立岁月,坐是招激讦诉”。这段话的意思是,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在交易人口、马牛的时候,官员往往多征税,而且是由买方独自承担。于是,大多数交易双方为少纳税便“隐减价值,赊立岁月”,在契约上做手脚。但是这样做,又给交易双方留下了日后纷争的隐患。为此事,洪迈曾上奏章,请求皇帝将交易税收减半,“以使民不作伪、减少纷争”。至于皇帝是否同意就不得而知了,估计是不会得到批准的——那不等于从虎口里往外夺肉、请老虎少吃一些么!
由洪迈的笔记得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隐瞒交易实价以偷税避税的做法,古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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