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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真相:1945年日本是“有条件投降”吗?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军事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1945年8月15日7时(重庆时间),中国、美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共同宣布接受日本无条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皇、日本政府和日本武装部队的全权代表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上签署无条件投降书。

但近年不时有人声称,日本无条件投降仅仅是中国学术界和媒体的一种“习惯”提法,是世人的“误解”,甚至断言这就是一个“错误常识”。那么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史书真的需要改写么?

一、同盟国始终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

首先必须指出,武装部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受国家政权(政府)的控制与支配。第二次世界大战作为国家间的战争,各国武装部队都是奉本国政府之命,作为各自国家的代表在战场上作战的。同样,奉政府之命实行的全体武装部队的投降,也并非单纯的“军队行为”,而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投降。有人认为《波茨坦公告》的措辞有问题。恰恰相反,公告说得很明白,它规定了要由日本政府“宣布”、“实行”并“保证”“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

这正体现了军队是从属于国家的,对军国主义的日本而言更是如此。因此,时任日本首相铃木贯太郎也不得不承认《波茨坦公告》就是《开罗宣言》的“翻版”。事实上,二战中德国的无条件投降同样是这样实行的。德国投降书也并没有“规定”“德国无条件投降”。其原文是:“我们,代表德国最高统帅部的签字者,于此无条件地以现时仍在德国控制下的一切陆、海、空军,向盟国远征军最高统帅,同时向红军最高统帅部投降。”

第二,《波茨坦公告》开列的“吾人之条件”乃是同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条件(受降条件)。这与日本为了投降所提出的条件(投降条件)是完全不同的。在战争中,交战双方都会带着这样那样的目的,这是战争作为政治手段延续的内在要求。

所以,在同意结束战争之前,战胜国必然要向战败国提出各种条件和要求,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无条件投降”当然也只能是针对战败国而言,即战败国必须完全接受战胜国提出的条件,不能讨价还价,更不能附加自己的条件;而对于战胜国来说,则必然是有条件地接受战败国投降。而且,同盟国的受降条件,早在《开罗宣言》中就已列有四项,其中就有日本必须归还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的条款。

再者,《波茨坦公告》承认日皇政府的现实存在,是应该的、必须的,与无条件投降的要求并不矛盾。投降问题属于战争范畴。敦促敌人投降,必须以承认敌人现实最高当局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使敌国军队的投降行为真正成为具有结束战争的效果的结局,也才能使之真正具有我方最后胜利的价值。否则,该由谁来签署投降书,又该由谁来负责实施日军的缴械投降?

这也正是同盟国只接受希特勒的继承人邓尼茨的投降,而拒绝戈林、希姆莱“代表”德国乞降的原因。但承认现状并不代表预先承认现状的持续。邓尼茨一班人在投降几个星期后被同盟国逮捕,美、苏、英、法占领军行使原德国当局的一切权力。日本投降后其高层的命运,同样完全掌握于同盟国的手中;实行什么样的管制方式,也完全是同盟国的自由。

还须指出的是,无论是《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其最终解释权都只能是操在同盟国手中。日本是根本无权与同盟国平起平坐,参与解释的。中国中央通讯社受权发布公告全文时,即开宗明义地附以“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同意对日本发表公告,促其立即无条件投降”的说明。这是再清楚不过,也是最权威,同时也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二、同盟国一致拒绝日本乞降的附加条件

日本于1945年8月10日通过中立国瑞士和瑞典向中、美、英、苏四国发出照会,请求获准在“不损害天皇作为至高统治者之皇权”的前提下接受《波茨坦公告》。同盟国方面获悉这一消息后,由美国拟稿,并经中、英、苏三国首脑一致认可,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于次日代表四国通过瑞士作出答复,拒绝了日本的要求。同盟国复文指出:“自投降之时刻起,日皇和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即须隶属于(subject to)同盟国(占领军)最高统帅”;“日本最终的政体,根据《波茨坦公告》,将按日本人民自由表达的意愿确定。”

由于同盟国拒当保皇派,且在战场上继续加大攻势,日本高层内部主战和主和两派在争吵了近三天之后,日皇裕仁不得不再次“圣断”,决定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四国复文,并经由瑞士政府通报四国政府。

四国经审核确认新照会无附加条件并经磋商约定,在重庆、华盛顿(美东部时间8月14日)、伦敦和莫斯科同时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四国公告”)。日本的投降即时生效。

三、“日本无条件投降”具有法律效力

9月2日,日本全权代表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共同在同盟国拟定的投降书上签字,完成了“四国公告”的法律程序。杜鲁门当日在华盛顿发表广播演说宣布:“在停泊于东京港的这一战舰上——在美国的这一小块土地上,日本人刚才正式放下了他们的武器。他们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在莫斯科,斯大林广播《告人民书》宣布:“今天,9月2日,日本的政府代表和军事代表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今天,日本承认自己已被战败,并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了。”

9月4日,蒋介石为收复台湾事签署的《国民政府布告》说:“本年八月十四日,日本政府已答复中美英苏四国接受七月二十六日波茨坦三国宣言之各项规定,无条件投降。依此规定,台湾全境及澎湖列岛,应交还中华民国。本府即派行政及军事各官吏前来治理……”9月9日,在中国战区日军投降仪式上,日军最高指挥官冈村宁次所签投降书第一条写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总之,“日本无条件投降”见诸交战双方认可、签署的国际法律文书,见诸战胜国政府的多次宣告。公众的常识和学术界、媒体的说法,正是来源于此。

四、不可混淆投降条款的执行情况与无条件投降的既成事实

日本实行无条件投降后,依据《波茨坦公告》确立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原则,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主导对日处置的美国政府和占领军当局也为此进行过积极的努力。

由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战胜国派员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对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罪行进行了历史的清算。因为冷战等因素,《波茨坦公告》的某些条款未能切实执行到底(包括部分重要战犯被非法释放),但这些完全改变不了日本是无条件投降的既成事实。

至于围绕日皇裕仁产生的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在《波茨坦公告》发表前,甚至到日本投降后的一段时间,美国政府实际上并未就日皇裕仁本人和天皇这一职位在战后的地位问题形成一致意见,而只能说是处于权衡之中。

第二,麦克阿瑟作为占领军最高统帅,固然拥有极大的发言权,但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最终决定如此重大问题的当然仍是华盛顿。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是麦克阿瑟一人决定日皇的命运。

第三,日本人民虽然在战后的新宪法中保留了天皇这一职位,但在同盟国的必要干预下,今日宪法中的日皇与战时宪法中的日皇有着根本区别,把日本现在的政体和当年日本军阀竭力维护的天皇制“国体”混为一谈,并非实事求是。

第四,从东京审判审判长韦伯和检察长基南在审判结束后的说法来看,日皇裕仁免受审判,也并不单是美国一家的决定。说穿了,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各战胜国政府都各有各的算盘。

回顾历史,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处置不够彻底,这的确是一个重大缺憾。我们对于日美两国多年来违反日本无条件投降条款的种种作为表示最强烈的愤慨,也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将这些事后的发展引入,用以否定先前的既成事实,则是完全错误的。每年“八一五”、“九三”和“九九”,我们都应理直气壮地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日本无条件投降的伟大胜利,并永远捍卫这一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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