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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内战:280万国军战俘如何改造加入解放军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军事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解放战士,一般指解放战争时期“被人民解放军俘虏而从国民党反动军队中解放出来、经过教育、参加人民解放军的原国民党军士兵” (《毛泽东军事文集》第5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周恩来军事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36页。)。但实际上这一称呼在解放战争之前就已经存在,它泛指被中共军队俘虏而又加入中共军队的原敌对阵营的士兵。 (据1945年3月《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关于太岳军区野战医院一所政治工作通报》记载:“十三旅一个解放战士开小差被抓回来,经过酝酿,由他当众认错,并提出保证。

在群众热情的思想互助下,他解除了某些解放战士对我们害怕的疑问,同时,也稳定了个别想开小差的同志的思想。”(何正清主编《刘邓大军卫生史料选编》,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这个群体还有“解放兵”、“俘虏成分”、“解放战士成分”、“俘虏兵” (“俘虏兵”有时指解放战士,即正式编入中共军队序列当中的被俘士兵,但有时则泛指所有俘虏。)等多种称谓。他们在解放战争中起过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时期内,占了中共军队的多数。但是,多年来学术界对这个群体的关注甚少,而且角度单一,多是就改造俘虏的经验来研究。解放战士是怎样产生的?他们在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当中有多大的规模?这是本文研究的主旨所在。

一、解放战争前中共的俘虏政策

“解放战士”这个群体的产生与中共的俘虏政策密切相关。早在1928年2月18日,毛泽东在宁冈县茅坪攀龙书院门口召开的军民大会上,宣布工农革命军的俘虏政策:“不打骂俘虏,受伤者给予治疗,愿留的收编入伍,要走的发给路费。”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页。)有人认为,俘虏不愿留下即发给路费欢送的做法渊源于此;1928年2月到4月间,红军优待俘虏的政策已经初步形成。 (参见左双文:《试论三大起义后红军优待俘虏政策的形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1929年12月,古田会议作出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指出:“优待俘虏兵的方法:第一,是不搜查他们身上的钱和一切物件,过去红军的士兵搜查俘虏兵的财物的行为要坚决的废掉。第二,是要以极大的热情来欢迎俘虏兵,使他们感觉到精神上的欢乐,〈反〉对于俘虏兵以任何言语上的或行动上的侮辱。第三,是给俘虏兵以和老兵一样的物质上的平等待遇。第四,是不愿留的,在经过宣传之后,发给路费放他们回去,使他们在白军中散布红军的影响,反对只贪兵多把不愿留的分子勉强地留下来。以上各项,对俘虏过来的官长,除特殊情况下[均]适用。”这一时期的俘虏政策主要是作为对敌宣传政策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决议案》将之置于“红军宣传工作问题”小标题下进行阐述,并认为“优待敌方俘虏兵,是对敌军宣传极有效方法”。(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23-824页。)当然,在没有建立巩固的革命根据地、兵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补充俘虏亦是一种充实部队的应急策略。

1928年底,毛泽东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到边界红军的来源“以敌军俘虏为多,设无此项补充,则兵员大成问题”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页。)。1931年5月31日,第二次反“围剿”刚刚结束,为了应对接踵而来的第三次“围剿”,中共红一方面军临时总前委会议决定:为了扩大红军的迫切需要,这回的俘虏兵一个也不放走,以补充红军,及时编到各师去训练,在训练中再去挑出坏的送走。( 参见《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第346页。)不过,“一个也不放走”只是特例,没有成为红军的长期政策。

中共在自身经费困难的情况下,依然发路费给选择离开的俘虏,具体发放多少则有不同。1930年5月,时任红四军军委委员、代理书记、代理政治委员的熊寿祺在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和全国红军代表会议上说:“每次捉到的俘虏兵都是由政治部去宣传,他如果愿意在红军就留下,不愿的每人发五元路费(如果路远的就多发)给他,开一欢送大会送他回去,这就是对俘虏兵的宣传。对于俘虏伤兵每名发十元钱,另外再发路费,把药上好用船送他出境,并派人去安慰他宣传他。” (熊寿祺:《红军第四军状况(从1929年7月到1930年4月)》,《党的文献》1999年第2期。) 1931年5月3日,毛泽东、朱德发出的《战前各种固定事宜的训令》中提到:“关于遣送俘虏兵之规定,暂规定发2元。” (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据当时宁冈县苏维埃政府副主席谢森发回忆,1933年秋,他所在的宁冈县地方武装对于俘虏“不愿走的人,欢迎他们参加我军,愿意回家的,发给他们三块大洋作路费” (谢森发:《奋斗的足迹,艰难的历程》,福泉市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红军长征过平越》,1999年内部版,第202页。)。当时红四军士兵的给养标准是“每人每日一角五分大洋” (熊寿祺:《红军第四军状况(从1929年7月到1930年4月)》,《党的文献》1999年第2期。),而参与“剿共”的军队多来自江西及其周边省份,据此可以推断,发给俘虏的路费完全能够支持他们回家或回到原部队。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俘虏政策与土地革命时期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1940年5月,朱德在一次谈话中提到:“我军对俘虏兵的政策是,凡没有不良嗜好、品行端正、自愿留在我们部队服役者,可以收留;其余一律遣送回家。在这一点上,宁缺毋滥。” (《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修订本),李海文整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朱德强调“自愿”,显然不愿留下的俘虏是可以选择离开的。同年10月12日,为留用黄桥战役俘虏的国民党官兵和大批收容知识分子,毛泽东、朱德、王稼祥致电陈毅:“俘虏兵只释放少数坏分子,其余一概补充自己,加以训练,增强部队战斗力。下级俘虏军官亦应留一部分稍带革命精神者,其余官长一概优待释放,不杀一人(无论如何反动)。”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0页。)

在这种情况下,俘虏的去留决定权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过,这一指示是对新四军发出的,针对的只是黄桥战役的俘虏,仍是一个特例。1941年5月1日,毛泽东多次修改并经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正式发表,其第20条规定:“对于在战斗中被俘之敌军及伪军官兵,不问其情况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其愿参加抗战者,收容并优待之,不愿者释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其有在释放之后又连续被俘者,不问被俘之次数多少,一律照此办理。国内如有对八路军、新四军及任何抗日部队举行攻击者,其处置办法仿此。” (《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

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俘虏政策的调整

解放战士大量产生并在中共军队中占据较大比重,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共调整俘虏政策的结果。

1947年10月,毛泽东亲自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公布对国民党军政人员采取“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同时宣布“本军对于放下武器的蒋军官兵,一律不杀不辱,愿留者收容,愿去者遣送”。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8页。)不过,解放战争中“愿去者遣送”主要是一种宣传口号,具体执行时则是不同的。

事实上,中共对待俘虏的政策早已悄悄发生变化。1945年10月16日,《中央关于战俘处理办法的指示》首次阐明了中共在解放战争中执行的俘虏政策:“为了削弱国民党军队,增加我军之补充,及为了将来向国民党交换我之被俘被捕人员起见,今后凡在战斗中俘获之国民党军队及伪军之官佐、士兵及特务人员等,均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切精壮士兵,均加争取,补充我之部队。(二)一切官佐,均加争取,其愿为我军服务者,令其服务。

其不愿为我军服务或坚决顽强反我者,则加看管教育,并令其生产,一律不放回。如集中看管困难,则分散交地方政府看管教育和生产。以便将来战争结束时向国民党交换我之被捕被俘人员。(三)一切老弱残疾,对我对敌系无用之人,则予以宣传教育后放走。(四)对于在顽官欺骗下,其士兵受我军影响尚浅,尚未明了我军俘虏政策之个别部队,在俘虏其官兵后,加以切实的宣传教育,应适当的以其最好的一部分散放其原部队,以便扩大我军影响,反动官佐,经教育后,亦可放回几个,借以证明我党不杀俘虏的政策。”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编《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10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2年版,第49页。)

这一俘虏政策与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的俘虏政策是有很大差别的,其基本立足点就是补充自己、削弱敌人。一年后,中共在回顾前一年的俘虏政策时用了“本人人有用之原则,基本上不释放”来概括这一时期政策的特点。“基本上不释放”使得放回去的俘虏数量有限,结果造成敌方任意歪曲中共的俘虏政策,国民党士兵因为害怕被俘而顽强抵抗。这一政策同时意味着中共要把俘虏的吃、穿、住、用承担下来,加上有些俘虏特别是官佐不易改造,管理、教育成本很大,以致劳民伤财,成了解放区的累赘。

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对此前的俘虏政策作了调整:“一般俘虏旅级以上者,进行教育,特别优待,争取做宣传号召工作,基本上不释放。团营级以上者,送军区教育训练,争取部分为我使用,选择其中比较进步而又愿回去者,可给以任务,个别先行释放;除极顽固反动或有交换价值者外,一律分期释放。连排级经短期训练后,除可留用者外,给以任务即时释放。对士兵俘虏内之老弱、残废、兵痞及有某些封建关系不易教育者,给以优待,于进行简单教育诉苦运动后,仍给以简单任务释放;其余大部争取补充我军,或选择一部分进行教育后,放回做瓦解工作。”( 《中共中央对俘虏工作指示》(194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编《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10册,第421页。)

这一政策可以说是中共历来俘虏政策的集大成之作。一方面,它继承了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俘虏政策的精髓,即用俘虏进行对敌宣传,瓦解敌军;另一方面,它沿袭了解放战争初期的政策,即用俘虏来补充自己,壮大革命力量。从这个时候起,俘虏中承担对敌宣传任务的主要是军官,而士兵则用来补充中共军队。

当战争进行到1948年,由于战争的破坏和前线人力物力的需求与日俱增,各解放区普遍感到支前压力十分沉重。彭德怀反映西北军区“敌人三光政策,人民损失五年难以恢复” (转引自王政柱:《毛主席和我们在一个战场》,《缅怀毛泽东》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聂荣臻也反映华北军区“在人力物力动员上都是最大的限度了”(《军队建设问题的报告》(1948年2月16日),《聂荣臻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页。)。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也认为“乡村人口大为减少……各区扩兵(包括东北在内)均已至饱和点”,因此发出指示:“今年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各区除个别地方原定扩兵计划准予完成外,其余均不应扩兵……今后前线兵源全部依靠俘虏及某些地方部队之升格。” (《毛泽东军事文集》第4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30页。)

)据此推测,“我们的军队”指野战军。毛泽东在1948年10月10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九月会议的通知》中指出:“两年内……溶化了大约八十万左右从国民党军队来的俘虏兵,使他们变为解放战士,掉转枪口打国民党。” (《毛泽东军事文集》第5卷,第56页。)这里提到的“两年内”,根据上下文判断,指全面内战爆发后的两年内,即1946年7月到1948年6月。虽然毛、朱二人用的都是概数,但至少说明截至1948年,野战军已有半数以上是解放战士,若就全军而言,解放战士则占了30%左右。

随着三大战役的接连胜利,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中,解放战士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49年4月,周恩来指出:“我们的战士有很大部分是俘虏过来的,称为解放战士,有的部队,解放战士竟占百分之八十,少的也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平均约占百分之六十五至七十。”(《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15页。)同年7月,周恩来又向众人介绍:“在这三年当中……在敌人所损失的五百六十九万人当中,被我们俘虏的人数达到百分之七十,即四百一十五万,而俘虏中又有二百八十万变成了解放军。”(《周恩来选集》上卷,第346-347页。 1949年1月,解放军的总兵力增加到358万余人,其中野战军218万余人。 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编著《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解放战争史》第5卷,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若把周恩来在4月提到的比重应用于1月,就全军范围而言,按“平均约占百分之六十五至七十”计算,解放战士有232.7万到250.6万人,再加上半年的上升空间,这与周恩来7月份提到的280万人是大致吻合的。由此可以判断,到1949年上半年,在全军范围内,解放战士已经占到了65%到70%。之后,这一数字仍有上升。解放战争结束后,1950年6月,周恩来在一次政务会议上说:“以军队的成分说,解放战士占百分之七十到八十。” (转引自《周恩来传(1898-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84页。)

从土地革命时期开始,中共就已经从俘虏中吸收士兵入伍,以弥补兵员之不足。但总体来讲,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的俘虏政策着眼点是宣传自己、瓦解敌人,俘虏一般来说能够自由选择去留。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用“基本上不释放”取代自由选择去留,意味着中共的俘虏政策已日益发展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扩军政策。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事的延续,中共越来越重视从俘虏中获得兵员补充,这使得俘虏政策的扩军性质更加凸显。在这一背景下,解放战士的数量不断膨胀,他们在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中的比重也节节攀升。解放战争中后期,中共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中,越到基层,解放战士的比重越大。有些班、排甚至全部都是解放战士,区别仅在于“老解放”和“新解放”而已。解放战士的加入,充实了人民解放军的兵力。他们为中共赢得全国政权,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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