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国”、“野”的“公田”与“私田”
周族灭商前,已经进入了早期奴隶社会,她有着明显的公社残迹现象①。周族灭商后,由于采取了让被征服者商族“旧生产
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①的方式进行统治,因而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续下来。西周时期有“国”、“野”之别,“国”中和“野”里虽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居于“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灭商后,她们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几乎原封不动地沿存了下来,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明显分开的。“野”里的公社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献中称之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关于孟子所说的贡、助、彻,历来论者多说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税制,但是,细读《孟子》原文,我们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时期夏、商后裔和周族公社农民所在地域内三种不同的剥削方法而说的。不然的话,孟子为什么既说“殷人七十而助”,又说“虽周亦助”呢?既说“治地莫善于助”,又要一个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国,“清野九一面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均见《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彻法呢?其实,西周时期“野”里所实行的“助法”则是随同商代公社一起残留下来的。由于当时“野”里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国家,“私田”上的收获物则归公社农民所有,所以,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为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耕种“公田”以代租税。这就是《周礼·考工记·匠人》郑玄注所说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当时的土地由于是国有的,因而地租和赋税也是合一的。那时的公社农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价,既代表了赋税,也算是向国家缴纳了地租。所以,《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可见,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之剥削“野”里公社农民,主要是通过“藉”而不是“税”。
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这种办法,在先秦古籍中称作“换主(土)易居”或“田①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这里所说的三年换土,同时还要易(换)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制度。这里的土地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每年都有相同面积的土地可以耕种。为了使“肥饶不得独乐,??不得独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达到公社农民的财力均平的目的。由于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质肥饶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区之内,所以换土之后,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礼·地官·均人》职所说的“三年大比,则大均”,就是说的三年大校比,对地政、地守、地职、力征作一次全盘的调整,当与这种换土易居有所联系。可见何休的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钧,谷禄不平。”这段话孟子虽然是为了推行仁政而说的,但他说古代为了实行井田,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划分经界,并非没有根据。《礼记·月令》说,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经术,“农乃不惑”,以及《国语·周语上》把“修其疆畔”作为耕种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证实。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①一次,接着“三年换主(土)易居”的情形,与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所说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接着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况完全一样②。
住在“国”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隶主贵族在其率领公社农民到各封国构筑城池武装殖民时,在“国”中表西上虽然在空间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对的“公田”存在,而实际上是把“公田”集中在一个地区,每年由“国”中公社农民集体耕种,这就是古代文献中所说的“籍田”③。《令鼎》铭中的“王大?农于?田”的“大?农”即为“大借农”,也就是大借公社农民之力耕种“国”中“公田”的意思。这是“?”字的最为古老的解释,这里的“?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写成“?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缘故。
“国”中无“公田”问题,古代注释家早已有所注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义》中引周柄中《辨正》说:“彻本无公田,故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言惟助有则彻无,以明其制之异。……若彻原是助,则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费辞?彻无公田,《诗》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说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说“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所说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国”中在形式上无“公田”,但“国”中公社农民则必需耕种属于天子或诸侯所支配的“籍田”。这种“籍田”,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国”中公社农民的共同“公田”。《诗经》里的诗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没有说到“私田”,则是因为这些农事诗多是周天子在举行籍田礼时所唱的歌,因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里劳动的情况,而不是在“私田”中劳动的情景。例如,《周颂·臣工》云:“嗟嗟臣工,敬尔在公。”这首诗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里观麦举行典礼时,乐工们所唱的歌。这里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诗经集传》云:“公家也”,皆非。这个“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诗经》四字一句,这里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犹如《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个田字一样。《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岁取十千”,这是周天子举行的耨礼之歌。“甫田”,《毛传》说是“天下田也”,不确。这个“天下”当是“天子”之误。“甫田”即是“天子田”,那么诗中的“曾孙之稼”、“曾孙之庾”的“曾孙”当指周天子无疑①。《周颂·载芟》中讲到藉田丰收和祭祀祖先时又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侯以,有?其?,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毛传》说:“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郑笺云:“父子余夫俱行。”《毛传》从宗法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郑玄的“父子余夫”说,当是一种臆测,不可信从。“侯侯以”,于省吾说,本应作“侯疆侯纪”,应训为“维疆为理”,确甚②。这种公社农民的斩除草木,松散土壤,成对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别是家长、长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与“野”中的情形不同,这不是个体家庭的分散经营,而是从大家族长到公社农民及其家属和奴隶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状。《礼记·月令》说:“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这种天子率领卿大夫庶人一起参加“藉田”上的耕作,显然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①的遗迹现象。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西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定期分配制度。当时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田”;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土地,叫做“新田”;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土地,叫做“?田”。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例如,《诗经·周颂·臣工》说:“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说:“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彼?田。”?地,并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经训》说:“?榛秽,聚埒亩”,高诱注云:“茂草曰?。”,?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见,上述的“?”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土地。这就是《尔雅·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的正解。
“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彻者,彻也”(均见《孟子·滕文公上》),说解不详,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
(一)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
(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①。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赋呢?赋与助既然都是“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就使我们可以意识到,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的。赋作“兵赋”解,不应作“田赋”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证很多。我们知道,住在“国”中的周族公社农民,除平时担当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并且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缴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就是这个意思。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力。同时,作战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需自备。周族公社农民的“赋”就是与公社的残存一起演变而来的。
彻字,除《孟子》外,多见于《诗经》。例如《公刘》云:“彻田为粮”;《江汉》云:“彻我疆土”;《崧高》云:“彻申伯土疆”。彻字,或训为治①,或训为剥②,多训为通③。我们觉得把相类的“彻”字分作几种解释,颇难通达。我们认为《公刘》郑笺的“什一而税谓之彻”,似较正确。《诗经》里的这个“彻”字,全都用作动词,犹言“税以什一”,从广义上说,就是用作征税,如同《广雅》所云:“彻,税也。”彻字,似是周族的一种方言,就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公刘》所说的“彻田为粮”,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谢人,还继承了这个办法。《诗经》中凡言“彻”必言“土田”,或言“疆土”,这与《公刘》言“彻”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传》注《崧高》之“彻”,也曰“治也”。上述的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是西周奴隶主贵族掠夺公社农民在“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并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税。这种原来施行于西方周族的彻法,在周灭商后,周族奴隶主贵族通过部落军事殖民的方式进行统治时,便在各国“国”中沿用了过去的彻法奴役和剥削“国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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