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国家机器的同时,为了扩大税源,保障剥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唐朝于武德七年(624年)实行了均田制、租庸调法,并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
唐代的均田制,无疑地仍是维护和加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土地制度。唐朝统治者以永业田、职分田、勋田的名义,按官品、爵位、功勋的高下,分别授给贵族和官吏。多者万顷,少则六十亩。永业田“皆许传之子孙”。法令还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的永业田和勋田,限在宽乡请授,但也允许在狭乡买田以补赐田的不足。这就不难看出,唐初实行的均田制,是培植封建地主的兼并力量,巩固封建政权统治基础的手段之一。
在分予地主官僚大量土地的同时,均田制也作出了丁男受田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男丁给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工商业者,永业、口分田各给一半,但在土地少的狭乡不给。另外,还规定六十岁以上的老男和笃疾、废疾人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口分田三十亩(若立户者给口分田二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僧徒、道士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尼二十亩。一般妇女、奴婶和牛不再列入受田的范围。此外,良口三口以下给园宅地一亩,三口以上者加一亩。贱口五口以下者给一亩,五口以上者加一亩。民户原有之永业田,在不变动私有权前提下,计算在巳受田内。实际上,对于民户并不是把土地按规定数平均分给农民,而是作为一种最高限额,在这一前提下,进行可能的调整。从现在我们看到的唐代户籍残卷中,没有发现一户得到足量的土地。如户籍残卷中记载的常(同辩)才一家,按人口应受田一顷三十亩,而只授十八亩。
唐代均田制虽然是北魏以来均田制的继续,但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特别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以及唐代国家占有土地的减少,和社会阶级状况的变化,产生了不少特点:第一,土地占有的等级规定,更加层次分明,多种多样。以民户而论,年龄、职业、家庭、身份、健康状况和区域(宽乡、狭乡)之别,都成为占有不同数量上地的根据。同样,官吏受田,单就永业田一项,就有二十个等级。因而,唐朝实行的均田制,是一种以贵族为主体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虽然这种等级的土地所有制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却是“明其经界,定其等威”的表现。根据这些规定,封建主有“优复蠲免”的特权。从唐朝初年那种“贵贱有章”,“车服田宅,莫敢潜逾”的封建等级秩序看,唐政府对于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是竭力维护的。第二,均田令规定“易田则倍给“所反映的二辅制、三圃制等耕地分区耕作法;工商户受田的规定,以及租赋征收粟、稻、绢、布、丝、麻等生产物的事实,说明了唐代前期农业生产力水平仍比较低下,农业与工商业尚未完全分离独立,社会分工还未扩大。显然这种田制在唐初得以延续,是与生产力不甚发展,商品经济还比较微弱的状况相适应的。第三,“杂户”受田同于百姓,“官户”半给,奴婢、部曲和一般妇女不予授田。这种情况,反映了隋末农民战争后,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杂户”身份有所提高,待遇同于百姓。大量奴婢、部曲获得解放,数量日益减少,已无授田必要。官僚地主通过“均田”普遍获得大量土地,如前代通过奴婢或牛受田的办法,也无必要。第四,均田令中规定“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的原则,既对拯救贫乏、缓和矛盾有一定作用以能维持唐朝的财政收入,防止农民逃亡,将农民固定于土地之上。第五,唐令规定允许买卖永业田或口分田。这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地私有制发展和均田制即将崩溃的反映,它给土地兼并开了方便之门。
唐朝初年,十分注意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唐政府规定征敛赋役的原则是“务在宽简”。广大农民的主要负担是租庸调制,该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计丁征取。唐初规定每丁年纳“租”粟二石,随乡所出,输“调”绢(或绫、?)二丈,绵三两;若输布则二丈五尺,麻三斤。每年服徭役二十日;不应役者,则按每日三尺绢折纳,叫做“输庸”。凡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俱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唐代租庸调法,是在唐政府掌握相当数量的土地和劳动者的基础上实行的,并成为当时社会赋役负担的基本方式。在均田制没有按规定实行的情况下,租庸调的规定,实际是不管土地多少,只要是劳动力,就要成为封建政府奴役的对象。但是,这种税法与前代相比,还是有所减轻。如减隋役一个月为二十天,实行以“庸”代役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不致中断;由于租庸调具有一定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官吏的苛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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