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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森2004-8-20来源|中学语文教学资源网http://www.xwbs.com18

1.说说“坏分子”

【坏分子】指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人。(《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P548)

“坏分子”是一个留有强烈历史痕迹的词语。所谓“坏分子”,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指“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之一,属于“群众专政”的对象。《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的注释则源于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中一段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而稍加改造。毛泽东的话中,“坏分子”是泛指刑事犯罪分子,并没有赋予新的内涵。因此,《现汉》对“坏分子”的定义,实际上是把在法律上应依法惩处的人和在政治上应予打击的“阶级敌人”(专政对象)混为一谈,把思想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机械等同,与今天法制化环境不相适应。

“坏分子”是一个“中国特色”的词语。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著作和党的文件中曾使用过这个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和革命群众中的“不良分子”,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将他们清除出革命队伍,防止他们搞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初,在镇反(1951)和肃反(1955)运动中,有关政策文件开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坏分子”是作为反革命分子的“附属品”出现的,内涵不够明确。建国以后至1970年代末,对“四类分子”长期实行管制劳动、监督改造的政策,其方法是给这些人戴上“帽子”,一般不抓进监狱,而是交给群众监管,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让他们在劳动中自食其力,“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而且不定期对他们进行批斗。“四类分子”的概念是逐步形成的。1951年1月起,各地将未作刑事处罚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地主、恶霸、土匪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交给群众管制,实行监督改造。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开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加入农业合作社的规划工作,富农分子也列为监督改造对象。1957年,除地、富、反之外,坏分子亦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合称“四类分子”。1958年初,将右派分子列入监督改造对象,合称“五类分子”(即“黑五类”)。

应当指出,地、富、反、坏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地、富分子是依据经济地位;反、坏分子是依据政治立场和现实表现。所谓坏分子,主要是指农村中那些阶级出身、政治历史都没有问题,而又犯有偷盗、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满释放回村监督改造的贫下中农。他们的存在,被看作是“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即他们是被阶级敌人拉下水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们是革命阶级的“叛徒”。由于“坏分子”的标准是模糊的,所以,农村的基层政权有权决定给谁戴“坏分子”的帽子。如冒犯了基层领导人,向上级告状、揭露某些事件真相,或有未经查实的经济问题、作风问题等的人,都可以因某位领导的意愿而成为“坏分子”,从而制造出很多冤假错案。

坏分子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劳改释放犯”(它像“摘帽右派”一样是一个奇怪的称呼),即刑满释放的人,本来应当恢复他们的公民权利,但是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或者基层领导的意愿,可以给他们继续戴上“坏分子”的帽子。虽然从1960年起,按照党的政策,对改恶从善、表现好的四类分子,分别给予改变成份、摘掉帽子;但“文革”一来,这些人大都又经受一番折腾。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至1983年,对尚未摘帽的四类分子予以全部摘帽。从此,我国社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据查,《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关于“坏分子”的释义,是对1978年第一版的克隆,尽管词典多次再版,这一条目没有丝毫修改。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词典编者对“坏分子”的认定仍然停留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水平。退一步说,即使今天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坏分子”,毛泽东在40多年前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规范的说法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员的概括,限于当时历史条件,其内容和份量,已不尽适合当今社会。例如“盗窃”行为放到今天,其比例和对社会的危害已不足以“名列榜首”。而许多对社会秩序有更严重破坏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者等新型犯罪分子,都没有被概括进去。因此,仅从外延角度,这个定义也已过时。从根本上说,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并对“四类分子”全部摘帽以来,“坏分子”作为阶级敌人之一的提法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社会现实中已经不存在所谓“坏分子”这样一个社会群体。虽然犯这些罪行的人还有,但对他们按罪定刑、依法惩处好了。在立案侦察和羁押预审期限,称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称他们为“服刑人员”;当他们依法服刑完毕、刑满释放,社会应当创造让他们回归社会的宽松条件,此时应当称他们为“归正人员”(参看《人民日报》2003/1/15),而不应当继续戴上“坏分子”的帽子。而如果犯有某种罪错,程度显著轻微,不够刑事处罚,那就更不能把他们打入另册,而是给予与其罪错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治安处罚,这时,他们仍然享受公民权利,更不应当使用“坏分子”这种侮辱性称谓。从理据上分析,“坏分子”的内涵只等同于“坏人”,和释文中的某些刑事罪犯不在同一逻辑层次。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坏分子”“坏人”“坏蛋”“坏东西”等概念只表示道义、感情上的谴责和厌恶,不具有任何政治或法律的意义。比较“坏人”“坏蛋”等,“坏分子”也不具有任何生动性、形象性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坏分子”这一名词终将被历史淘汰。一般地说,含有“分(fèn)子”后缀的老的政治性术语,在中国现已基本淡出,除“四类分子”外,还有: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党分子、三反分子、胡风分子、里通外国分子……

我们注意到,李行健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004)对“坏分子”这一词语已经作了修正,其释文是:“不良分子,特指各类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笔者认为,这一释义仍然不适合今天的时代需要,对“各类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没有必要规定一个统一的称呼,没有使用的环境,更没有法律依据。传统的“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的人”即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如前所说,是什么性质,处于什么阶段,就分别给予相应的法律概念;某些新型的犯罪分子,如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也应依其犯罪性质,给予相应的法律称谓。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凡与法律有关的概念,应当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而“坏分子”恰恰是一个被淘汰了的不适合法治精神的旧概念。综上所述,建议将“坏分子”的释文改为:

【坏分子】①坏人。现已少用。②建国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曾作为对社会秩序有破坏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而交由群众监督管制、被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称呼。这是法制不健全时的做法。至1983年已全部摘帽,以后不再在群众中划分“坏分子”。

2.“馋”的两个层次

□陈林森

【馋】①看见好的食物就想吃;专爱吃好的:嘴~。②羡慕:看到喜爱的事物希望得到:眼~/看见下棋他就~得慌。(《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P136)

“馋”这个词在传统辞书(例如《辞海》1979年版)中的解释是“贪吃”,《现汉》解为“看见好的食物就想吃;专爱吃好的”,后者要准确一些。“馋”不完全等于“贪吃”,因为所谓“贪吃”是指吃相不好,吃东西贪得无厌,有暴食的倾向,“馋”则不一味追求数量,有时只需少许即可“解馋”;同时,“馋”也不一定是针对“好的食物”,它有可能是针对所有食物。只要有“三年自然灾害”一点点记忆的同志,就可以回想起那是一个多么“馋”的年代!什么都想吃,以至于为了“吃”那些不一定很好的东西,去做小偷或其他不体面的事,去冒很大的风险。说来不好意思,那年头我刚过十岁,正是长身体的时期,有一天饿得不行,跑到家里什么吃的都没有,爸妈不在家,就到橱柜里找,结果只有一瓶酱油是惟一可“吃”的东西,便毫不犹豫地倒了一点到嘴里,那当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或者反而加重了饿的感受,但在形式上还要算“吃”了一点“东西”。王小波曾写过,困难时期,因为饿,有东西吃的感觉非常幸福(《革命时期的爱情》)。所以“馋”是中国历史上包括食物在内的物资长期短缺的现实在语言中的一个投影,是温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个表征,一种想吃而又吃不到的感觉,一种学生盼望放学铃响以便在第一时间奔向食堂找到自己的饭钵的冲动,这种奇怪的感觉现在已经“久违”了。梁实秋说:“人之最馋的时候是在想吃一样东西而又不可得的那一段期间。”他还说:“馋,基于生理的要求;也可以发展成为近于艺术的趣味。”(以上引自《雅舍谈吃?馋》)这样说法比较全面。因此,“馋”有两种情况:一为想吃而得不到时的欲望,二为追求质量,想吃“好”(这个标准因人而异)的食物的念想。有人认为这是“馋”的“俗”与“雅”的两个层次,而《现汉》的解释只偏于第二种情况,就如某些女士喜欢吃零食之类的嗜好,或很希望有男友请她上海鲜楼撮一顿,但即使是第二种解释,也不一定非要“看到”不可,人有第二信号系统,古人尚且可以“望梅止渴”“画饼充饥”,现代人更可以用各种方式来激起或表达这种强烈愿望。这种想吃“好吃的东西”的欲求,跟年龄、性别可能有些关系,比如小孩通常比较“馋嘴”,大人“花”(逗引)小孩的方法最常见的便是拿好吃的东西来讨他(她)的喜欢。这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无疑是更基本的,这便是孟子说的“食色性也”,也是梁实秋说的“基于生理的要求”。有一个关于“馋”的笑话说:婆媳蒸年糕,婆不在,媳偷年糕到厕所里吃,婆回来,见媳不在,也偷年糕到厕所,见媳,尴尬,婆脑子快,忙说:“我怕你一个不够,又给你送来一个。”这个笑话反映了“馋”的普遍性,它不受年龄的限制,而年糕一般来说也不算什么“好的食物”,所以这是“馋”的第一个层次。以上当然是就“馋”的本义说的,至于引申义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关于“馋”的第一义项,建议改为:想吃而又得不到时的欲望;特别想吃好吃的东西。我们的社会,今天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也就是解决了“馋”的第一层次问题,现在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说到底就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其中包括既要吃得饱、又要吃得好,能达到好吃的东西“想吃就吃”的程度,解决“馋”的第二层次问题。这样说来,人类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解决“馋”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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