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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的产生: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2)国家的本质: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3)国家性质(国体)的决定因素: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决定国家性质的是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体现在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上。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1]民主权利的广泛性:(主要是各种权利)。[2]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人民)。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势力。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含义: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2]意义: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使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3]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1]基本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意义: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保障:公民有出版的自由,但不得出版非法的出版物;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公民有有限示威的权利,但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的事情,不得扰乱公共生活。
[自由是相对的、具体的、有条件的,超越法律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3)监督权。含义及内容: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包括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是人民重要的政治权力。
意义: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政治生活把握基本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1)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的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公民合法的权利都受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法律的制裁。
(1)权利和义务是的关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
A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B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C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怎样坚持这一原则:第一、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我们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义务。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履行一定的任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1)原因: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2)要求:我们要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以维护国家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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