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对我国幼教工作者来说也许不够熟悉。这是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一个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保障未满18岁儿童的合法权利,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庄严的承诺。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坐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之后,我国政府又相应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但是,执行《公约》不仅是政府行为,它也需要广泛、形式多样的社会动员。作为与儿童关系最密切的领域之一,幼儿教育所肩负的重任是不言而喻的,义不容辞的。
幼教界如何执行《公约》呢?简言之,就是将《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尊重儿童是《公约》的基本精神,而其核心内容乃是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这也正是《公约》儿童观、教育观的本质所在,它代表了当今国际社会对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和教育的最新理解。《公约》的条文集中地反映出当代儿童观、教育观发展的新水平,
对幼教的观念更新和实践开拓,无疑极具指导意义。
近年来,我国幼教界在儿童观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幼儿作为独立的个体应当受到尊重这一点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怎样使我们的教育真正成为尊重儿童的教育呢?有的教师认为,不体罚、辱骂儿童就是尊重儿童了,其实这是远远不够的。《公约》尊重儿童的精神体现为四条原则。
第一是无歧视原则
即儿童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不受身心的伤害或区别待遇。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正是在努力为所有幼儿创造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不因其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伤残等等而有任何差别。
如果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去考虑幼儿园的工作,同样是改善办园条件,同样是提高入园率,同样是扩展家园联系、与社区的联系,发挥幼儿园的教育辐射作用等等,都应有新的认识和思路。
对照无歧视原则检查幼儿园的日常工作的话,可以看到,某些教师人为地在幼儿中制造差别的现象显然是与原则精神格格不入的,按幼儿的能力水平甚至相貌、父母的显赫程度区别对待的做法伤害的不仅是一部分幼儿的人格尊严,而是影响所有幼儿的发展,因为包括受宠的幼儿在内,都失去了受到良好教育的机会。
一个缺乏尊重,平等、友好的氛围是不利于幼儿的精神成长的,《公约》指出,教育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即使是执行纪律的方式也必须符合儿童的尊严和本《公约》的规定。因此,儿童即使违反了纪律,做了错事,也不应成为被歧视的对象。教师或同伴的另眼看待对儿童来说简直是灾难性的,它会使儿童丧失自尊和自我价值感,而这正是教育所应当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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