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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老师猥亵两名六年级男生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心理教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2013年5月至7月,深圳盐田区某小学男老师刘某某先后在教室、教师办公室及宿舍,利用补课的机会,多次猥亵两名六年级的男生。他还两次留下一名男生过夜,对其猥亵。家长们还要教育孩子警惕同性成年人的过分行为。

  今年1至4月,深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22人,起诉18人;一些家长看似“安全”的地方亦存隐患。

  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通讯员 孟广军

  上周,深圳曝出某小学老师强迫女生看不雅视频的事件再次引起公众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关注。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消息称,今年1至4月,深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22人,起诉18人。当日,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深圳市检察院,找到了办案的检察官,详细了解相关案件。检察官表示,预防儿童遭到性侵害任重道远,家长和社会不可掉以轻心。

  “色狼”不分性别

  据统计,2011年,深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37人,起诉40人;2012年批捕41人,起诉44人;2013年批捕62人,起诉48人。

  记者获悉,2013年以来,深圳检察机关办理了数件小学生被性侵的案件。其中,南山区弘基小学男老师吴某某长期猥亵多名女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龙岗区横岗大康小学男老师廖某某性侵一名12岁女生导致其怀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但令人吃惊的是,还发生了两起老师猥亵同性儿童的案件。

  2013年5月至7月,深圳盐田区某小学男老师刘某某先后在教室、教师办公室及宿舍,利用补课的机会,多次猥亵两名六年级的男生。他还两次留下一名男生过夜,对其猥亵。盐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3年11月4日,刘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3年11月12日,深圳龙华区某幼儿园女老师李某某在值班看护幼儿午休时,在一名5岁的小女孩身旁躺下,将手伸进女孩内裤猥亵。经鉴定,小女孩受轻微伤。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4年2月27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表示,“色狼”是不分性别的,即使对同性的老师,家长也要教育孩子们应该警惕其过分的举动,避免受到伤害。

  隐患无处不在

  培训班、医院、住宅小区……记者梳理和翻看案件的时候发现,不少猥亵儿童案件竟然发生在这些平时人们觉得“安全”的地方。

  现在很多家长会送孩子参加各种培训班,但不少培训班都是小班制,管理也不严格,存有一定的隐患。13岁的女孩小艾(化名)在深圳龙华一家培训中心学习电子琴,培训老师毛某某突然将教室的门关上,从身后抱住她抚摸其胸部,小艾奋力反抗,才将其顶开。半个多月过去了,小艾还是害怕不敢去上课,其爸爸知悉后报警。2014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被移送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孩子到医院就诊,竟也遭遇猥亵的黑手。2012年9月,深圳某医院发生一起10岁女孩遭到眼科验光师猥亵的案件。小女孩从验光室一出来就朝洗手间走,在外等候的母亲立即跟过去,在谈话中发现女儿遭到猥亵,当即报警。2013年4月,一位家长带着8岁的女儿到龙岗区某门诊部牙科看牙。牙科助理罗某某给小女孩治疗上药后,要求她每隔3天来换一次药。趁小女孩自己来换药时,罗某某在诊室里多次将手伸进小女孩内裤抚摸。两个月后,小女孩在洗澡时问妈妈看牙齿和尿尿的地方有什么关系,母亲才惊觉报警。

  即使孩子只是在小区里玩耍,也并不一定安全。2013年6月至8月,保安彭某某在住宅小区的监控室、水泵房、电表房等地,对一名10岁的小女孩实施强奸并多次猥亵。小女孩的保姆在给孩子换衣服时发现异常,带孩子去看医生时,在医生建议下家人报警。2013年12月19日,福田区检察院对彭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家长都发现了孩子的异常表现,使孩子免遭了更多的伤害。因此,检察官提醒家长,看管孩子一点也不能疏忽大意,平时要多和孩子相处,获取孩子的信任,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一定要耐心询问。

  猥亵就是犯罪

  办案检察官指出,预防儿童遭到性侵害,除了提高儿童自我防范意识、切实落实监护人责任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重视加强普法教育。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看,不少犯罪嫌疑人有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小孩子摸一下、亲一下不算啥”,顶多算“下流”、“不道德”,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被判刑才傻了眼。此外,犯罪嫌疑人往往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猥亵儿童风险低,小孩子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哄一下”、“吓一下”,不敢朝外说,说也说不清楚,其行为不容易被发现。

  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黄勇告诉记者,一般而言,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有严重的后果,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的手段,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猥亵的时间和地点、采取的手段和强度、对儿童生理及心理造成的影响等,均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只有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才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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