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是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明太祖朱元璋将它视为其政权的三大支柱之一。朱元璋即吴王位时便设置了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以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他指出:"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①建国伊始,朱元璋即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监察机构。洪武十三年(1381年)罢御史台。十五年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所属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陈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②都察院下设浙江、河南、广东、广西、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四川十二道监察御史(注: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趾三道。宣德十年置交?道,始定为十三道)。各道监察御史的职责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寺,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茶马、巡漕,巡关、?运、印马、屯田。军队行动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并且对御史台出巡有具体要求:"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剪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①。明代御史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职权行使,颇有雷厉风行之势,且权限范围极广,每一御史都有权对内外所有机构、官员进行弹劾,并直接对皇帝负责。有效惩治了政治腐败。
除都察院系统外,对应于中央六部,朱元璋还创立了拥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均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
六科职责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六部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行;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并驳正其违误。吏科,凡吏部引选,则都给事中同至御前请旨。外官领文凭,皆先赴科画字。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则与各科具奏。拾遗纠其不职者。户科,监光禄寺岁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与各科兼莅之,皆三月而代。内外有陈乞田土、隐占侵夺者,纠之。礼科,监订礼
①《明史·职官二》。
②《明史·职官二》。
①《明史·职官二》。
部仪制,凡大臣曾经纠劾削夺、有玷土论者纪录之,以核赠谥之典。兵科,凡武臣贴黄诰敕,本科一人监视。其引选书凭之制。刑科,每岁二月下旬,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上一岁蔽狱之数,阅十日一上实在罪囚之数,皆凭法司移报而奏御焉。工科,阅试军器局,同御史巡视节慎库,与各科稽查宝源局。而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
另外,凡日朝,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拿笔记旨。凡题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阁,备编纂。其诸司奉旨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稽缓。内官传旨必覆奏,复得旨而后行。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受牒,则具题本封上。遇决囚,有投牒论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科都给事中皆参预。
六科给事中的创置,对于地位和职权都已提高了的六部,起着箝制的作用,同时也分解了都察院的监察权。都察院和六科之间有一定分工,但并不绝对。给事中同御史之间,亦可互相纠劾。
明代的司法机关较前代也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拥有一定司法权的都察院。与前代不同,明代刑部掌审判,大理寺则一般不再掌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因审判归刑部,事务性工作大增,因而刑部规模也相应扩大,由前代的四司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上的要案和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明代对罪犯的处罚分死、流、苔、刑、徙几等,刑部有权处理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均须接受都察院的监督。
大理寺为明代中央司法复审机关,设有大理寺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所属有司务厅和左、右二寺。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协助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审理的狱讼,都必须"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①分别由左、右寺寺正根据各自所辖而进行复审。"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案件审理完毕,凡未经大理寺复核者,诸司对罪犯均不得擅自发遣,否则即追究责任。
为保证案件审理无误,明代中央还建立了"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度。三法司即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联合审理,称"三堂会审"。
地方司法机构,府、县一级仍与行政机关结合在一起,由知府、知县等地方行政最高长官掌握辖区司法审判工作。省级则专设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有权处理徙以下案件,徙以上重案就必须报送中央刑部审理。从司法审判系统看,明朝自县、府、省以至中央刑部、三法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最高司法则仍属皇帝。
①《明史·职官二》。
此外,明朝特设的"厂"、"卫"特务组织,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也被皇帝特令兼管刑狱,赋予巡察侦缉,专理诏狱和审讯的权力。特务司法是明代司法独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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