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治”与“人治”统一观他重视法制,同时也重视甚至更强调“人”、即统治者在立法、执法中的作用。在他看来,是否具备实行“法治”足够的和胜任的“人才”,是实行变法的前提。他说,当时皇帝想要“改易更革天下之事”,为什么竟会办不到呢?就是因为“人才不足”。所以他主张在建立法度之前,“必先索天下之材而用之”。这一方面是立法过程中离不开贤才的参与:“兴利除弊,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另一方面是有了好的法律,没有好的官吏,也不行:“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据此,他还提出了培养、选拔、任用和考核司法官吏的具体方案:①列“刑名书数”于教学内容之中,使“朝廷礼乐刑政之事,皆在于学”。②设“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和断狱为考核内容。凡经进士诸科考试而被录取者,必须再考一次“律令大义或断案”,合格的才可委以官职。③对已任用者“试之以事”,不以“一日、二日之间考试其行能而进退之”,“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改变“今之典狱者未尝学狱”的现象,使“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总之,他认为不但“人”与“法”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而且“人”比“法”更重要:“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既有“善法”,又有“忠臣良士”,才可以保证法度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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