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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结构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宋朝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一、笔者对“社会结构”一词的理解

  依笔者个人的理解,“社会结构”一词只怕难以有确切的科学定义。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各民族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人们总是在不断地寻求社会总人口的各种分类。例如可以按性别分男女,按年龄分老幼。北朝时,出现了按男子年龄分丁、中、老、小四等的划分,此后的一些朝代又作了变更。但此类划分显然与今人的社会结构的概念有别。《汉书》卷24《食货志》提出“四民”的概念,说:   “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四民的概念在中国古代长期流行,大体上可说是职业的划分。其中的士,后世或称“士大夫”。士大夫一词出现较早,但各个时代的词义又有差别,留待后面详述。在传世的《唐律疏议》中,则对唐朝的社会总人口规定了身份差别,其中主要有两类,一是“良贱”之别,良是指良人,即平民,贱则有部曲和奴婢两等。二是“官”和“庶人”之别,[㈠]但官员拥有的各种特权,在《唐律疏议》中也并未作全面而完整的规定。[㈡]

  近代西方思潮冲击中国,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将社会总人口划分为阶级。众所周知,阶级论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创。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又有其鲜明的特色,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说:“这种新的历史观,对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证明了:过去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中发展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直存在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表述的阶级,既有政治上的统治和被统治,又有经济上的剥削和被剥削,他们虽然广泛地使用阶级一词,却又从未对阶级一词下过定义。应当承认,将社会总人口划分为阶级,是人类对自身社会认识的一次飞跃。阶级区分不能说是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结构包举无遗,却是抓住了人类文明社会结构的根本和核心问题。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阶级以及阶级压迫和剥削是生产不发达的产物,只要生产发展没有达到相当的水平,阶级是不可能用各种人为的、行政的手段加以消灭的,而只能改换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方式。

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则是从经济范畴对阶级下了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列宁对阶级所下的定义应当说是一种粗线条的、大致的,而又是纯经济的,主要着眼于对生产资料是否占有或占有的多少和主次,以及由此产生的在劳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少。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本身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复合体,而经济是基础,社会总人口的阶级区分首先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列宁这种纯经济的定义,却又难以对各民族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阶级区分,作出完备的概括。

  例如利用政治权力和等级制,即使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照样也可巧取豪夺,支配和享受超额的社会财富,这当然是一种剥削行为,不能不纳入社会的剥削阶级的范畴,却无法用列宁上述的定义加以归纳。如果要较为科学地考察中国古代历朝的阶级结构,除了经济因素外,是不可能完全置政治因素于不顾的。至于文化因素,依笔者个人之见,只怕难以作为区分阶级的依据。

  但是,社会既然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复合体,如果将社会结构单纯地理解为阶级结构,无疑是不妥当的,社会结构应有更为丰富的内涵。例如在中国古代,宗族组织和制度就应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阶级结构固然密切相关,却完全不能混为一谈。又如宋朝城市的厢和坊,乡村的乡和里,管或耆,以及后来的保甲,固然是基层的地区或行政单位,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也可说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大致是古代乡党聚落组织的延续。宗族组织是血缘性的,而乡党组织是地缘性的,两者都是家庭之上的社会基层细胞。又如社会总人口的文化教育层次,也应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的说来,社会结构的概念及其涵盖范围,不是笔者所能一语道破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只能按自己的一些理解,作若干力所能及的、以偏概全的论述,以就教于读者和专家。

二、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和阶级结构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其阶级结构基本上可以从户口分类制度和实际的阶级状况两方面综合考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由于笔者已经出版了《宋朝阶级结构》一书,而此处又不得不作简单的介绍。中外学者对宋朝的阶级结构作了许多研究工作,依笔者个人之见,是否有两点不足之处,第一,人们注重从宋朝官方拟定的户名,如主户、客户、上户、下户等探讨阶级结构,是不错的,但对官方拟定的户名与实际阶级状况的差别注意不够,有时产生混淆。第二,对宋朝官方拟定的户名缺乏综合整理,有的学者提出户等制的概念,是不错的,但户等制又显然不能囊括宋朝所有的重要户名。由于宋朝的户名是多种方面、多种角度和多种层次的,而宋代史籍中又找不到相应的名词,笔者经过相当一段时期的摸索,才决定提出户口分类制度的概念。

  宋朝政府为了处置各种社会经济事务,创设了不少户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户名,是沿袭前代旧制者。各类户名,如家中只有一个成丁男子,称单丁户;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称未成丁户;单丁而家产物力贫乏者,称孤贫户;无夫无子的人户,称女户;军人及其家属,可称军户;僧寺和道观,可称僧、道户或寺观户;从事盐业者,称畦户、亭户、灶户、井户和铛户;产茶以至种桔、养花者,都可称园户;从事酒业者,可酒户、坊户、槽户、拍户和扑户;从事炼矾者,称镬户;从事采矿和治炼者,称坑户、冶户、矿户、炉户和炭户;烧制陶瓷者,称陶户和窑户;工匠称匠户;从事纺织、印染、刺绣等,称机户、绫户、锦户、染户和绣户;拥有船只者称船户,而从事远洋经商者称舶户;城市的商铺称市户、行户、铺户和店户;从事造纸者,称纸户;包揽代纳赋税等类称揽户;山中打石者称宕户;良人女子犯奸三人以上,贬为杂户,如此等类,其名称之多,难以悉数。

  但是,就主体而言,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组户名所构成:

  一、按人户的身份区分,则有官户与民户,形势户与平户之别。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㈢]然而这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依出身等差异,另有不少细则。宋时经常将官户与民户对称使用,民户当然是指官户以外的人户,如宋光宗时记载:“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㈣]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㈤]形势户以外的人户称平户,平户一词在今存的宋代文献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时有人建议设甲头催税,“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㈥]总的说来,形势户包括官户和富有的吏户,其范围显然宽于官户,而与之对称的平户,其范围又窄于民户。

  二、按人户居住地区分,则有乡村户和坊郭户之别,分别居住乡村和城市。

  三、按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则有主户和客户之别。主户又称税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㈦]据《弘治徽州府志》卷2载:“宝庆三年(公元1227),见管户一十二万四千九百四十一,口二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四。主户:坊郭三千九十八,口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乡村户一十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九,口一十九万二千九百七十五。客户:坊郭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乡村户九千四百六,口二万一千八十七。”

  可见主、客户与乡村、坊郭户是交叉的,有乡村主户和乡村客户,也有坊郭主户和坊郭客户。宋代社会是个农业社会,乡村人口中占了绝大多数。人们有时以主、客户代表乡村主、客户,但决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户的存在,特别是在开封、临安等府,坊郭主、客户在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乡村主、客户的区分主要在于有无田地,而坊郭户主、客户的区分看来在于有无房产。

  四、按财产多少,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司马光说“今时坊郭十等、乡村五等户”。[㈧]乡村五等主户一般是第一、二、三等户称上户,第四、五等户称下户,有时也将第三等户称乡村中户。宋朝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可谓五花八门。

  可见划分乡村主户的户等,往往是综合田地多少和肥瘠两种因素。划分坊郭户等更为复杂,有的地区是依据屋税,其基础则是房屋的好坏,有的地区甚至是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

  在某种意义上说,宋朝户口分类制度的确立,正是隋唐以来阶级结构变化的终结。宋朝的乡村客户、乡村下户、乡村上户、官户、形势户等法定户名,在相当程度上可说是反映了宋朝的阶级结构。但从另一角度看,宋朝户口分类制度所反映的阶级结构只是近似的,户口分类可以成为研究阶级结构的入口和突破口,却不能等同于阶级的划分和阶级结构的分析。由于宋朝人户的贫富状况经常发生变动,农民的逃亡和反抗,地主的作弊等因素,官府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必然是漏洞百出。官府至少也是三年一次作户口人丁、财产等登记,有时甚至一、二十年不作清理。有些户名,如乡村中户作为乡村人户的中间等级,阶级状况就比较复杂,并不单一。坊郭户只是城市居民的统称,其阶级结构也须另作具体分析。

  宋朝是以租佃制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其主体阶级无非是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在当时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下,北方旱地一个男劳力使用牛耕,大约可以耕种四十宋亩,所谓“国朝之法,一夫之田为四十亩”,[㈨]但是在南方的水田,一个男劳力的可耕地约二、三十宋亩。[㈩]一个乡村主户拥有的耕地若是超出,甚至大大超出本户劳动力的可耕面积,其出路无非有二,一是出租,二是雇工。此外,宋代也有类似于近代贫困线的概念,一般以二十宋亩以下的农户作为“贫下之民”的标准。[11]无地或少地的农户有多余的劳力,为了维生,租地和被雇,也是势所必然。宋代史籍中常说:“地各有主,户或无田产,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12]就是宋代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田地不均,是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存在的基本条件。宋代社会固然也有乡村雇佣制的发展,但占主导地位的则是租佃制。

  宋朝的乡村客户和下户虽然也有一些复杂的成分,但其主体无疑组成了宋代社会的农民阶级。客户往往成了佃农的代名词,宋诗称“凡农主客两相依”,[13]“客户耕田主户收”,[14]租田缴纳对分租,可称“主、客分”,[15]也有所谓“主客四六无偏颇”。[16]但列入乡村下户户籍者,则不仅有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有佃农。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使大量没有田地,本应算作乡村客户的佃农,也列入了乡村下户的户籍登记。按宋人的说法,“十室之夫,耕人之田,食人之食者九”,[17]“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18]看来佃农和半自耕农的数量应多于自耕农的数量。若以北宋各代主、客户统计数平均计算,客户数约占总户数的34?5%,而乡村下户约占总户数的43?7?59%。宋朝户口统计本无准确性可言,但在乡村下户和客户的法定户名之下,其所包括的宋代农民,约占总户数的四分之三至十分之九,还是多少反映和接近了宋代社会阶级结构的实际情况。

  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实际经济地位是相似的,同处于社会底层,“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19]有的学者认为乡村第四等户相当于自耕农,第五等户相当于半自耕农,似乎是将复杂的社会现象过于简单化,在今存史料中也难以找到依据。

  宋代乡村的商品经济虽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仍以自然经济为主,农民与商人的关系并不密切,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当然是地主。地主拥有大部分田地,其主要经营方式则是出租。宋代的货币地租有一定的发展,却仍以实物租为主。在实物租中,分成租包括主客对分,主客四六分、三七分、六四分、七三分等,定额租在北方约每宋亩几宋斗,南方很多在每宋亩几宋斗到一宋石之间,有的高达二宋石以上。江淮以南地区较多地实行晚稻和冬麦两熟制,水田不收麦租,也有相当的普遍性。此外,耕牛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出租,也有牛租。高利贷也是地主盘剥农民,兼并田地,将农民束缚于田地的重要手段。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贷年利率分别以100%和50%为限,并且禁止“回利为本”的复利,“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20]但实际生活中的高利贷却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为限。编入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农民分别有不同的赋役负担。宋朝摊派赋役,始终注意了乡村主户与客户的区别,乡村上户与下户的区别,对下户和客户有一系列减免的规定。但由于地主转嫁赋役负担等各种原因,乡村下户和客户不可能得到轻徭薄赋的实惠,却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地主阶级大致可划分为皇室、官户、吏户、乡村上户、僧道户、?人等几个阶层。除了赵氏皇室外,官户作为一个法定的阶层,居于社会的最高层,宋朝的外戚大体可列入官户,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户。官户享有若干特权,也有不少禁约,在宋朝的庞大等级结构中,即使同属官户,其特权和禁约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别。官户绝大多数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他们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营工商业,官场中也有各种贪污腐败的情况。宋朝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官户的成员却仍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门阀士族形成鲜明对照。

  宋朝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从体制上贵官而贱吏,这与金元社会也形成鲜明对照。但从另一角度看,吏户却是仅次于官户的统治阶级,其户数也多于官户,对广大民众说来,则是更为直接的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甚至有“吏强官弱”之说。[21]吏户兼并田产,放高利贷,贪污、行贿、勒索等行为,也史不绝书。

  乡村上户大体上是指没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尽管各地的划分户等标准不一,但乡村上户往往拥有几百亩以上的田产。按照宋朝制度,乡村上户须服职役,即吏役,即担任州县衙门公吏或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他们轮差服役期间,就由平户升格为形势户,退役之后,又降为平户。乡村上户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们读书应举,由科举入仕,上升为官户。此外,宋朝的进纳制度,即乡村上户通过向国家捐献钱粮之类,也可入仕。但官场中对进纳入仕者的升迁有许多限制,被视为是一种并不荣耀的出身。

  僧道户是指僧寺和道观,宋朝的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一座寺观作为一户,而“附入主户数”。[22]寺观往往出租田产,也兼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有的地区,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产更远富于民户。僧道原则上不能繁衍后代,寺观的田产等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而此类人的选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权力所操纵。

  ?人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是官户和地主的高等仆人,为官户等经营田地出租,收取地租,买卖田地,主管财务,放高利贷,经营商业等,但对农民而言,却是直接的盘剥者。部分?人也有自己的田产,或向农民转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人、房主、大商人、贷主、手工业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几位一体的情况。坊郭下户包括小商贩、工匠等。宋代社会的商人势力较前朝壮大,轻商的传统观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称是人力和女使,具有雇佣性质,其社会地位显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总的说来,唐宋时代农业、商业、手工业以至家内劳动中雇佣制的发展,是值得注意的现象。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农业作为主要的产业部门,秦汉时农业中有奴隶制和雇佣制,但租佃制至少也占据重要地位。降及宋、明、清三代,农业中以租佃制为主,雇佣制为辅。但在工商业以至家内劳动中,其演变的方向则是由奴隶制转变为雇佣制,而唐宋正是此种转变的重要时期。

三、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族组织和制度,比较典型的大致是西周王族和诸侯的封建制,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士族制以及明清的宗族组织与制度。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是取代门阀士族而兴起的,其实是明清宗族组织和制度的嚆矢,但在不少方面,后世的组织和制度又比宋代更加丰富而严密。

  在门阀士族制的废墟上,不少宋儒呼吁和倡导按照儒家的伦理,重新建立宗族规制。如程颢、程颐和张载都强调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23]“宗子法坏,则人不自知来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不相识”。[24]从今存的史料看来,宋代的宗族组织和制度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修族谱:宋朝赵氏皇族有《皇帝玉牒》、《宗支属籍》、《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仙源类谱》等,[25]《宋史》卷215《宗室世系表》说:“宋太祖、太宗、魏王之子孙可谓繁衍盛大矣,支子而下,各以一字别其昭穆,而宗正所掌,有牒,有籍,有录,有图,有谱,以叙其系,而第其服属之远近,列其男女昏因及官爵叙迁,而著其功罪、生死岁月,虽封国之制不可以复古,而宗法之严,恩礼之厚,亦可概见。”但玉牒之类只是官修的皇族族谱。

至于私家族谱,自从北宋中期欧阳修和苏洵倡导以后,士大夫们私修族谱的风气开始兴盛起来。程颢、程颐和张载都说:“宗子法废,后世谱谍尚有遗风。谱谍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26]修族谱,就成为重建宗族组织和制度的重要措施。但此类族谱往往攀附历史上的名人当祖先。如王安石著《许氏世谱》,实际上是以三国魏时的许据为始祖,却又追溯到邈远的神农氏,并历述西周到两汉的许姓名人。[27]北宋名臣文彦博的家谱说,“文氏之先,出陈公子完,以谥为氏,与翼祖(宋太祖祖父赵敬)讳同”。“其后有韶,汉末为扬州刺史。自韶以来,世乃可谱”。[28]宋人私修族谱的数量相当可观,“而求其凿凿精实,百无二、三。原其所以,盖由中世士大夫以官为家,捐亲戚,弃坟墓,往往而是”,以至连修族谱的倡导者之一苏洵和苏轼一族的谱牒,也“不免”有误。[29]人口流动,名门望族盛衰不常,也都影响了族谱记录的准确性。宋时民间的族谱也是多种多样,如有宗枝图、宗图等名目。[30]

  二、族长和房长的设置:程颢、程颐和张载所提倡的“立宗子法”,其具体实践就是宗族之下分房,分别设族长和房长。宋朝皇族就是在宗族之下分房,如宋太祖两个儿子燕王赵德昭和秦王赵德芳,其世系表就称燕王房和秦王房,但降及后世,每房的人群也十分庞大。《夷坚丁志》卷6《陈墓杉木》载,建阳“陈族十二房”,“诸陈各有田三、二十亩”,后“数房荡析”,这显然是一个普通的平民宗族。族长和房长主持本族和本房的某些事务,其推举方式难以一概而论,但有的宗族无疑是推举仕宦者。《名公书判清明集》从立继、财产诉讼、掌管族产、收养孤幼等角度,有若干关于族长和房长事权的记录。按宋朝法律,“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如“有王圣沐者,号称族长,握继立之权”。梁居正死,“梁太行房长之事”,“主居正之丧”。有刘?卖子刘元老,官员翁甫“牒押往族长刘万二宣教(郎)宅,听从收养”。义庄由“族长主其收支”。[31]

  三、排行:唐宋时期流行排行,同辈的兄弟和姐妹分别按同一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或更远的祖先排行,无疑是须以族谱为据。在宋代史料中,排行随处可见,可惜缺乏完整的记录。话本《西山一窟鬼》中有“王七府判儿,唤做王七三官人”。父亲是通判,排行第七,儿子排行第七十三。陈亮在祝文和祭文中,称“三五伯祖”和“三七叔祖”,又称祖父母和父母为“皇祖三六承节、皇祖妣黄氏八孺人,皇考四二府君、皇妣黄氏七八孺人”。[32]“承节”是承节郎的简称,孺人本是外命妇的一种封号,但此处与府君同属尊称。文天祥排行“第千一”,称弟文璧为“千二哥”,妹文懿孙为“百五贤妹”,是男女分别排行。[3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立继有据不为户绝》载“吴琛有女四人,子一人”,从二十四排行到二十八,又是男女混合排行。排行既是社会习俗,用作称呼,也是宗族制度的组成部分,用以维系同辈人的宗族关系。

  四、族产:宋朝的族产成为凝聚宗族的重要物质基础。由于名门望族往往三世而衰,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不稳定,在家产之外,另设宗族共同的族产,就尤为必要。族产的名目繁多,但在农业社会中,主要是田地和宅舍。宋仁宗时,范仲淹首创义田,并且亲自订立十三条规矩,其后子孙又陆续增订。范仲淹与其兄范仲温“议置上田十顷于里中,以岁给宗族,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宋理宗时,范氏宗族有吴县“义庄田八百九十七亩”,长洲县“义庄田二千二百七十一亩三角”。[34]此后义田的风气渐盛,如北宋官员谢景初“有田在苏、杭,岁入千斛,[35]悉留以给宗族之在南者”。[36]李师中“买田数千亩,刊名为表,给宗族贫乏者,至今号义庄”。韩贽“推所得禄赐买田,赡族党,赖以活者殆百数”。[37]一个并未得到官位的士人张鼎“买田三百亩,以待宗党之贫无归者,使葬且养焉”。[38]南宋的义田事例更多。

  除义田外,如义学田用于扶助宗族的教育,祭田用于祭祀祖先。由于赵氏皇族的人口日益繁衍,宋朝也规定了各种经济补助措施,其中包括“宗室官庄”。在北宋后期,光是南京应天府“南敦宗院有田四万四千顷,房廊二万三千六百馀间,而日患不给”,[39]其规模又非私人族产可比。在宋时的社会条件下,各种族田的经营方式大致都是出租。

  五、族塾义学:宋朝专设宗学,使赵氏皇族普遍受教育。私人的族塾义学也有所发展,如南宋后期的宰相赵葵既设义田,“以厚其宗”,又设义学,“辟四斋”,“子弟六岁以上入小学,十二岁以上入大学”,“学规如岳麓、石鼓”。[40]“李仲永侍郎居浮梁之界田,晚年退闲”,“自立义学”,“招延师儒,召聚宗党”。[41]官员吴芾“方为义庄、义学、义冢,以俟宗族之贫者,而未克就”。[42]义冢也是一种族产,用于葬宗族的贫苦者。

  六、家法族规:宋时有一些成文和不成文的家法、家训、族规之类传世。例如宋真宗时,越州“会稽县民裘承询同居十九世,家无异爨,诏旌表其门闾”。此后“二百三十六年”,“其号义门如故”。“裘氏力农,无为士大夫者”。“族人虽异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为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长欲挞有罪者,则用之。岁时会拜,同族咸在”。[43]裘氏宗族有可能是一个农民的宗族,实际上有一些简单的规约。著名经学家陆九渊的宗族也“累世义居”于抚州金溪县。陆氏家族以“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逐年选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畴,或主租税,或主出纳,或主厨爨,或主宾客。公堂之田,仅足给一岁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蔬肉,不合食。私房婢仆,各自供给,许以米附炊”。“附炊之米”“置历交收”。“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可改,度不可容,则告于官,屏之远方”。[44]江州德安县陈氏义门有一部家法传世。[45]

  七、祭祖:古人重视丧葬,往往聚族土葬,宗族有共同的墓地。如司马光的宗族,“诸祖之葬也,家甚贫,不能具棺椁”。但到司马光六十六岁时,“宗族之从仕者二十有三人”。“祖墓迫隘,尊卑长幼,前后积若干丧,久未之葬”,后来在“祖墓之西,相地为新墓,称家之有无,一旦悉举而葬之”。司马宗族的户贯在陕州夏县涑水乡高堠里,而墓地在夏川乡。[46]宗族祭祀的另一重要场所是宗庙、家庙或祠堂。皇帝设宗庙,一定品级的文武大臣设家庙,经南宋朱熹的倡导,不够立家庙的宗族可设祠堂。北宋名臣富弼致仕后,“每早作”,“赡礼家庙”。[47]宋神宗“皇后侄向子骞妻周氏”不信神佛,“但默祷家庙求?”。[48]此类场所其实是将敬祖和信神混为一体。陆九渊的宗族,“每晨兴,家长率众子弟致恭于祖祢祠堂,聚揖于厅,妇女道万福于堂。暮,安置亦如之”。[49]

  按照儒家的伦理,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强调敬宗收族,倡导宗族内部的敦睦、亲善和互助,上述的规制都是旨在凝聚宗族的血缘关系。但从另一角度看,私有制的存在,又不能不成为宗族组织和关系的涣散剂。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就记录了不少宗族内部围绕着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纠纷,以至引起诉讼。[50]

四、宋朝的城乡基层行政组织

  中国古代的聚落组织经历春秋、战国时代的变化,[51]大致始自秦国商鞅“令民为什伍”以来,确立了秦汉时代乡、亭、里的基层体制。[52]但长时期内,城乡的基层组织看来没有明确区分,城市基层组织也可称坊,而坊与里常可混称,[53]直到唐宋时,城乡的基层组织有了相当严格的区分,这也反映了城市和工商业发展的一个侧面。

  宋朝沿袭唐制,乡村中有乡和里,城市中有坊,但乡和里更重要的是作为地名和人们的户贯。今人所用的籍贯,古代其实是区别为籍和贯,前辈学者王毓铨先生对此已有考订。贯有户贯、乡贯、本贯、祖贯等名目。[54]从北宋到南宋,尽管乡村基层组织有所变迁,从《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看,直到南宋前期,乡村户的户贯普遍用州、县、乡和里,只有个别不用乡或里,而用村、镇或社,而坊郭户的户贯普遍用州、县和坊。但在南宋晚期的《宝?登科录》中,坊郭户贯仍用州、县和坊,而乡村户贯有的只用州和县,有的兼用乡,而兼用里者较少。

  宋朝乡村一般是县之下分若干乡,乡之下又分若干里,但也有一县设一乡,一乡管一里或乡下无里的情况。如宋神宗熙宁时京兆府所辖,多数县为一乡一里,少数县有乡无里,只有乾?县和渭南县多数乡辖有二、三或五里。[55]宋朝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名实背离,而各地州县衙门和乡里的吏制差别颇大。从史料上看,有些地区设有乡长,[56]另一些记载中又有乡官,[57]但显然不是普遍的制度。据北宋的《两朝国史志》说:“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58]所谓“废乡”,当然不是取消乡名,而只是取消乡的基层行政单位。里正的名目相当普遍地保留下来。在每乡只有一里的地方,里正和乡长也不会有区别。在部分地区,担任里正者不管乡里的事务,只是准备轮差州役衙前,到宋仁宗时,又明令废除里正。乡村基层组织的头目是户长和耆长,他们的辖区则称管。

  按宋朝吏制,户长和耆长都算乡役,耆长又称三大户,乃是沿用后周之制,以本管的三家上户轮流充任,其下设壮丁。户长和耆长的管辖区至少在某些地区是不同的。如福州共有68乡,305里,在宋哲宗时设户长130人,耆长443人,则户长的管大,而耆长的管小。[59]明州定海县有“六乡”,而清泉乡“析为二管,总号七乡”,[60]五乡不分管,而一乡分两管,似可推论为五乡每乡即是一管。南宋湖州德清县还保留了管的名称,两个乡各辖五里,不分管,四个乡分别辖十里、十五里和二十里,在乡和里之间设管,[61]则辖五里的两乡也都是每乡一管。《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11《宋全等施石献床记》载有“怀州河内县清期乡弟二管西金城村”。绍兴府会稽县有“雷门东管第一乡”,[62]应是由乡分管,而后又将管改立为乡。此外,至少部分地区又将耆长的所辖的管称为耆,如四川泸州江安县原为一乡七里,后为“一乡一里八耆三十二都”,八耆包括罗力耆、罗隆耆等,其中一部分显然是原罗力里、罗隆里等改名。“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故结甲日以耆冠都”。[63]据明《喜靖彰德府志》卷8引宋相州地方志所载,当地只是管之下辖村。由此可知,宋朝的乡、里以及管或耆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地的情况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至于“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可与前述南宋的登科录互相印证。

  宋神宗时,推行保甲法,规定每五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又改为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副保正。[64]接着,宋廷又下令废户长、耆长和壮丁,以保正取代耆长,另设承帖人隶属保正,以催税甲头取代户长。[65]宋哲宗时,又取消催税甲头,用大保长催税。[66]此后,宋朝乡村又出现了新的基层单位都保,一般简称都,有时也可简称保。前述江安县就是在八耆之下设三十二都。都往往以数字排列,如罗力耆下辖第一到第八都。都搀杂在乡里之间,又形成了更复杂的关系。如平江府常熟县各乡,乡下分都,都下分里。感化乡下辖第一到第七都,第一都下又辖虞山里等四里,但有的里又被几个都所分割。[67]徽州的一些县是乡下分里,而祁门县是乡下分都。如“归化乡在东,其都归仁、义成、沙溪”,[68]当地的都又不以数字排列。又如庆元府象山县则是在里下设保,政实乡“管里一,保十二”,里名美政里,保名乌石保、白石保等。按当地登记的户口数估计,每保的人口大致相当于一都保,应是指都保。[69]可见都保与原来的乡里之间的关系,也宋朝的村落多半是自然村,辖于里和都之下。如前述有“怀州河内县清期乡弟二管西金城村”。但彼此关系也不可一概而论,宋孝宗时,明州鄞县有丰乐乡“管里一,村二”,里名石柱里,村名乾坑村和故干村,但通远乡“管里一,村一”,里名李洪里,村名环村,[70]实际上是一个村同时又兼有乡名和里名。明州后升为庆元府,宋理宗时,奉化县的奉化乡辖“管、里二,村四:广平管,镇亭里,明化村、长汀村、茗山村、龙潭村”,其实是乡、管、里三者同地而异名。慈溪县金川乡“管里四,村三”,里名云山里、太平里、大川里和求贤里,村名太平村、招义村和千金村,又是里反而小于自然村。[71]再以华亭县为例,其胥浦乡“三保、九村,管里五”,则是都保大于里;长人乡“六保、十二村,管里三”,则是里大于都保。[72]  综上所述,自北宋到南宋前期,乡和里一直作为地名和户贯所在地。但到南宋晚期,乡,特别是里的概念有所淡化。自宋太祖开宝以后,乡村实际的基层行政单位大多是管或耆,宋神宗以后又改为都保。

在城市方面,宋时虽打破了前代坊和市的严格区分,仍将坊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大于乡村,城市又打破城墙的限隔,向城墙外扩张,官府对城市的管理相当普遍地在坊之上设厢,有的大城市甚至设两级厢制。开封城内八厢,城外九厢,每厢下辖若干坊。后来又在厢之上设四个都厢。[73]《元史》卷62《地理志》也记录了一些宋代城市设厢的情况,如饶州“旧设三厢”,安吉州“旧设东、西、南、北四厢”。太原府城有朝真坊、法相坊等,[74]四川夔州设宣化坊、刑清坊等十八坊,王十朋曾为之赋诗。[75]南宋晚期,上海也设立了拱辰坊等四坊,[76]实际上成为城市的雏型。

  北宋前期到中期,前已引证《两朝国史志》所说,“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而宋朝仍沿袭旧制。宋神宗时,“废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税赋、苗役钱,以邻近主户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轮置甲头催纳,一税一替”。[77]实际上,坊的头目不一定叫坊正,如福州一带则有坊虞候。[78]宋钦宗手诏中提及“城郭差坊正、副”,[79]可知坊正和副坊正仍是普遍设置的。

厢一般设置厢官和厢吏、厢典,特别是在大城市,厢官的资序较高。[80]城市的防火是个大问题,按《庆元条法事类》卷80《失火》规定,“诸州、县、镇、寨、城内每十家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负责防火。又如南宋时,福州在厢之下设社,用以防盗和防火。[81]

  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城市的厢和坊,乡村的管、耆和都全是基层行政组织,其职责离不开治安、催税、户口和家产的登记等事务,但也有诸如赈济、防火、水利等地区性公共事务。如北宋名臣蔡襄规定,福州“诸坊只得管本地内争斗、火烛、奸盗、赌钱、杀牛公事”。[82]南宋后期黄震规定,抚州“应诸坊、厢委系贫乏妊妇无力养育之家,诉于临产之时,经坊长保明申上,支保产米一石,会子五贯”。[83]事实上,基层乡胥、坊正之类的事务是相当繁杂的。宋太宗至道时,怀州“河内县里正等申超分析到缘河两岸使水二十村,二百二十五户,浇得田土约六百八十馀顷”,[84]这是里正参与水利的记录。北宋前期,“纲运每有抛失官物,久例取凭地分村耆并全纲人照证,结军令罪保明,除破官物”。[85]参加科举者也须由“乡耆保验”,“村耆察访行止”。[86]如此之类,都是宋朝乡胥、坊正事务的一鳞半爪。

  官府选拔基层政权的头目,一般是注意委任富有者。北宋规定“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耆长差第一、第二等户”。[87]保甲法规定,大保长和都、副保正都要选“物力最高者”。[88]又如南宋福州城内和城外草市,在厢之下设社,“以有产业人充社首、副”。[89]上述规定都反映了宋朝政权的阶级属性。

  乡村和城市的基层行政单位头目,“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期会追呼,笞?比较”,“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上之人既贱其职,故叱之如奴隶,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复自贱其身,故或倚法以为奸,或匿贼以规免”。[90]在传世的宋代史料中,他们一方面是上级官吏的勒索和凌蔑对象,甚至有倾家荡产者,但另一方面又舞法弄权,鱼肉乡里。这两方面的现象都体现了中国传统基层行政的特色。


五、宋朝社会的文化教育层次和士大夫

  与前代相比,宋代社会的文化教育层次显然有所变化。这主要是随着印刷术的推广,教育的发达,城乡的识字率有相当提高,识字的士人数激增。但是,这种情况也不应夸大,总的说来,在宋代的物质生产水平下,仍然不能摆脱统治阶级文化教育层次较高,而被统治阶级文化教育层次较低,文盲率很高的状态。当然,上述的总估计又不应绝对化,因为富贵者未必文化教育层次都高,而贫贱者未必文化教育层次都低,故本文在开头已经提及,今人事实上不可能以文化教育层次的高低划分阶级。

在传世的史料,宋朝的社会下层有“极贫秀才”,需要救济。[91]如开封城里有个冯贯道,“举进士不偶”,“以训童子为业,二十余年如一日”,“月得钱不过数千,曾何足以宽衣食计”,[92]张九成在南宋初中状元前,“家贫,水菽不给,寓盐官东乡,作村教书”。[93]宋时乡村教师生活往往相当贫困,有个“唐教书”,即使在杨么水寨,也只是充当“不系出战人”,因为“饥困”,又向官府“归投就食”。[94]陆游的诗中曾描写一个乡村教师:“儿童冬学闹比邻,据案愚儒却自珍。授罢村书闭门睡,终年不着面看人。”教《百家姓》之类“村书”,[95]不需要高深的文化,但此人虽然穷困潦倒,还是深居简出,自视甚高。[96]

从另一角度看,在宋朝的统治阶级中,即使是高官,也未必都有文化。如北宋名将杨业“不知书”,却是“忠烈武勇,有智谋”。[97]南宋大将刘光世虽是将门之子,然而在严州乌石寺题名时,“不能书,令侍儿意真代书”。[98]韩世忠“生长兵间”,“不识字”,直到罢兵柄后,才学习填词。[99]除了科举出身外,如进纳、荫补等出身者,也有相当部分文化水平不高,“世禄子弟”“至有全不识字而侥冒中选者”。“河北路买官之人,多是市井庸猾”,此类“屠酤市贩之辈”,文化素质也可想而知。[100]

  关于文化因素,不能不涉及士大夫一词。我曾与韩国的李锡炫先生讨论韩国学者感兴趣的士大夫问题,认为宋朝的士大夫与官户,甚至官户中的文官都不能混同或等同,更不论将士大夫与地主阶级混同和等同。

士大夫在古代大致是指官吏,如《周礼?考工记》说:“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荀子?君道》说:“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但有时也作文士,如《韩非子?诡使》说:“今士大夫不羞?泥丑辱而宦。”有时又作军队的将士而言,如《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说,李广“引刀自颈,广军士大夫一军皆哭”,司马迁评论说:“彼其忠实心,诚信于士大夫也。”此处的“士大夫”其实也可点断,作“士、大夫”。

  士大夫一词沿用到宋代,其词义并无大的变化,看来与近代的知识分子一词有相近之处。一般说来,可以指有学问的读书人,也可以指官员中的某些文官,却不能包括其家属,这与官户作为一个家庭,显然有别。如《陈亮集》(增订本)卷35《陈性之墓志铭》说:“一日,与乡士大夫过予,自命行庖具饭。”《方元卿墓志铭》说:“谱谍之不明久矣,卿士大夫能谱其世家,使始末可考见者,盖仅有之,而况崛起田庐,能由其所起之祖,至或一二百年而不坠,是亦可尚已。浦江真溪之方氏,自其讳耸者以有家,至其子超,孙允修,资日以钜,遂为邑之望族。”看来宋人或可用“乡士大夫”和“卿士大夫”两词,用以区别有无官位。没有官位者也可称士大夫,这又是与官户的一大区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戊子载宋神宗与文彦博的谈话:“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此处的士大夫一词当然是指有官位者,但由于宋朝的官员有复杂的出身和流品,如前所述,除了文官与武官之别,即使在文官中也有各种出身,有的文化很低,显然不能统称士大夫。宋朝的武官也不能与现代意义的军官等同。此外,有些文士由于各种原因,又不能拥有文官的头衔。

  北宋末到南宋初,曹组和曹勋父子其实是标准的文士,曹组“宣和中,以?门宣赞舍人为睿思殿应制,以占对开敏得幸”,充当宋徽宗的文学侍臣,向皇帝进献《艮岳赋》和《艮岳百咏诗》。曹勋“用恩补承信郎,特命赴进士廷试,赐甲科,为武吏如故”。曹勋“不闲武艺”,也从未参加军事,却以武官的序列升迁,最后官至节度使和太尉。[101]另有一个韩公裔,“初以三馆吏补官,掌韦贤妃阁笺奏,寻充康王府内知客”。北宋后期,三馆是秘书省的别名,在秘书省充吏胥,往往须有较高的文化要求。宋高宗生母韦氏原先在宋宫中的地位不高,最高只是位居婉容,在嫔之列,直到宋钦宗命康王赵构第二次出使时,才下令将韦婉容升迁龙德宫贤妃。所谓“掌韦贤妃阁笺奏”,乃是后来的追述。在韩公裔充任笺奏时,至高也是称掌韦婉容阁笺奏,还不一定是官的差遣,而有可能只是吏的差遣,但文字能力显然较强。[102]按宋时的制度和惯例,吏胥出身的官员,在官场中是受到某些岐视的。韩公裔虽然攀龙附凤,却还是以武官的序列升迁,后来官至节度使,死后赠太尉。[103]

  由于宋朝长期实行文官政治,确立了重文轻武的传统,文武流品区别森严。宋人称“近时文士鄙薄武人过甚,指其僚属,无贤不肖,谓之‘从’”,[104]至有“士大夫多耻从军”之说。[105]南宋初有两个陈桷,“秦会之(桧)为相,高宗忽问:‘陈桷好士人,今何在?可惜闲却,当与一差遣。’会之乃缪以元承为对,云:‘今从韩世忠,辟为宣司参议官。’元承、季任,适同姓名。上笑云:‘非也,好士人岂肯从军耶?’”[106]唯有科举出身的文官,才算是当之无愧的士大夫,武官当然不算士大夫。甚至士大夫在军中充当幕僚,也被视为降低身份,而受到嗤笑。如曹组、曹勋父子和韩公裔之类武官,在今人看来,是可以归入士大夫之列,但在宋时的一些科举出身的士大夫眼里,只怕也难以认定他们是自己的同列。

  由此看来,士大夫可以作为研究宋朝社会文化教育层次的一个名词,但要作为一个阶级的观念,只怕是不妥当的。士大夫可以横跨官和民两个层次,却又不能用于指武官,甚至某些文官,故使用士大夫一词,似宜慎重。

[㈠]见《唐律疏议》卷2,卷21,卷22。 [㈡]参见张泽咸:《唐朝阶级结构研究》第三章贵族官僚地主(下)。 [㈢]《筠溪集》卷3《缴刘光世免差科状》引《绍圣常平免役令》,《庆无条法事类》卷48《支移折变》,《科敷》。 [㈣]《文献通考》卷20。 [㈤]《庆元条法事类》卷47《违欠税租》,《税租簿》,卷48《税租帐》。 [㈥]《宋会要》食货14之24。 [㈦]《宋会要》食货12之19?20。 [㈧]《资治通鉴考异》卷19。 [㈨]《吴郡志》卷19引郏?奏。 [㈩]《浪语集》卷19《论营田》,《定斋集》卷3《条具屯田事宜状》,《古今考》卷18方回附论。 [11]《长编》卷281熙宁十年四月丁未,卷354元丰八年四月乙酉,《宋会要》食货1之1,兵2之32。 [12]《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七月甲午。 [13]《嘉定赤城志》卷37熊克《劝农》诗。 [14]《南宋群贤六十家小集?静佳龙寻稿?农桑》。 [15]《容斋续笔》卷7《田租轻重》。 [16]《自鸣集》卷3《?稻行》。 [17]《都官集》卷2《厚生一》,卷7《说农》。 [18]《历代名臣奏议》卷106吕陶奏。 [19]《长编》卷362元丰八年十二月丙寅。 [20]《庆元条法事类》卷80《出举债负》。 [21]《宋会要》职官60之39。 [22]《文献通考》卷11。 [23]《河南程氏遗书》卷6,《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24]《河南程氏遗书》卷15。 [25]《宋史》卷164《职官志》,《宋会要》职官20之5,参见《文史》第33辑汪圣铎《宋朝宗室制度考略》。 [26]《河南程氏遗书》卷15,《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27]《王文公文集》卷33。 [28]《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79《河东节度使守太尉开府仪同三司潞国公文公先庙碑》。 [29]《文山先生全集》卷10《跋李氏谱》。 [3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命继与立继不同》。
[3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先立已定不当以孽子易之》,《已有养子不当求立》,《房长论侧室父包并物业》,卷8《父子俱亡立孙为后?所立又亡再立亲房之子》,《命继与立继不同?再判》,《出继不肖官勒归宗》,《衣冠之后卖子于非类归宗后责房长收养》。 [32]《陈亮集》(增订本)卷30《告祖考文》,《祭三五伯祖文》,《祭三七叔祖文》。 [33]《宝?登科录》,《宋诗纪事》卷67。 [34] 《范文正公集》卷13《太子中舍致仕范府君墓志铭》,《范文正公集?褒贤祠记》卷2钱公辅《义田记》,《范文正公集?义庄规矩》,《范文正公集?朝廷优崇?与免科籴》。 [35]《范忠宣公集》卷13《朝散大夫谢公墓志铭》。 [36]《忠肃集》卷12《右司郎中李公墓志铭》。 [37]《宋史》卷331《韩贽传》。 [38]《鸡肋集》卷68《进士清河张君墓志铭》。 [39]《宋会要》帝系5之19,职官20之36。 [40]《后村先生大全集》卷92《记?赵氏义学庄》。 [41]《夷坚三志己》卷10《界田义学》。 [42]《朱文公文集》卷88《龙图阁直学士吴公神道碑》。 [43]《燕翼诒谋录》卷5。 [44]《鹤林玉露》丙编卷5《陆氏义门》。 [45]参见《宋史研究论文集》1987年年会编刊许怀林先生《“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 [46]《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65《葬论》,卷77《驾部员外郎司马府君墓志铭》,卷79《故处士赠都官郎中司马君行状》,《赠卫尉少卿司马府君墓表》。 [47]《邵氏闻见录》卷9。 [48]《夷坚甲志》卷12《向氏家庙》。 [49]《鹤林玉露》丙编卷5《陆氏义门》。 [50]关于宋朝宗族,参见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第七章宋代的封建家族组织,《宋史研究论集》1992年年会编刊王善军《唐宋之际宗族制度变革概论》。 [51]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第三章地方行政系统的建立,第五章聚落的人群结构。 [52] 《文献通考》卷12。关于亭是否算一级行政单位,学者们有分岐意见,参见《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王毓铨《汉代“亭”与“乡”不同性质不同系统说》,《河南师大学报》1982年第1期朱绍侯《汉代乡、亭制度浅论》,《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上册《关于亭制讨论》巴蜀书社,1990年。
[53]参见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232页,坊市制。 [54]参见《文史知识》1988年第2期《籍?贯?籍贯》。户贯、乡贯和本贯见《宋会要》选举15之8,18?19,祖贯在《水浒传》中使用颇多。拙作《文史知识》2004年第11期《用现代史学眼光审读〈水浒传〉》有所补充。 [55]《长安志》卷11至卷20,晚出的《元丰九域志》卷3所载乡数往往减少。 [56]《宋会要》食货7之15?16,《云溪稿?白乡人》,《挥麈前录》卷4。 [57]《长编》卷40至道二年七月庚申,《文定集》卷4《御札再问蜀中旱歉》,《永乐大典》卷7513《建安志》。 [58]《宋会要》职官48之25。 [59]《淳熙三山志》卷2,卷3,卷14。各县分数相加为307里,依里名统计为305里。 [60]《元丰九域志》卷5,《浣川集》卷5《定海七乡图记》。 [61]《吴兴志》卷3《乡里》。 [62]《宋会要》食货70之92。 [63]《元丰九域志》卷7,《永乐大典》卷2217《泸州志?乡都》引《江阳谱》 [64]《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卷248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宋会要》兵2之5?7。 [65]《长编》卷257熙宁七年十月辛巳,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 [66]《宋史》卷178《食货志》。 [67]《重修琴川志》卷2《乡都》 [68]《新安志》卷4。 [69]《宝庆四明志》卷21。 [70]《乾道四明图经》卷2。 [71]《宝庆四明志》卷15,卷17。 [72]《云间志》卷上《乡里》。 [73]参见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第72页,厢和坊。 [74]《永乐大典》卷5201《太原志》。 [75]《梅溪先生后集》卷13《十八坊诗》。 [76]《弘治上海志》卷5董楷《受福亭记》。 [77]《长编》卷257熙宁七年十月辛巳。 [78]《淳熙三山志》卷39《戒谕》。 [79]《靖康要录》卷7靖康元年五月十二日。 [80] 《朝野类要》卷3《左右厢》,《朱文公文集》卷16《奏绍兴府都监贾?之不抄扎饥民状》,卷100《约束榜》,《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劝谕事件于后》,卷2《冒立官户以他人之祖为祖?冒解官户索真本诰以凭结断》,《宋会要》食货68之131,兵3之12,《景定建康志》卷23《平止仓》。
[81]《淳熙三山志》卷14《海船户》。 [82]《淳熙三山志》卷39《戒谕》。 [83]《黄氏日抄》卷79《晓谕遣弃榜》。 [84]《宋会要》食货7之4。 [85]《宋会要》食货46之9。 [86]《宋会要》选举15之8。 [87]《长编》卷35淳化五年三月戊辰,《云麓漫钞》卷12,《宋会要》食货14之25。 [88]《宋会要》兵2之5,《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 [89]《淳熙三山志》卷14《海船户》。 [90]《文献通考》卷13。 [91]《朱文公别集》卷10《审实粜济约束》。 [92]《道乡先生文集》卷40《冯贯道传》。 [93]《横浦先生文集》卷16《寄医僧序》。 [94]《鄂国金佗续编》卷26《杨么事迹》。 [95]《剑南诗稿》卷15《秋日郊居》(其七)。 [96]关于宋代的贫士,参见梁庚尧《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上《南宋的贫士与贫宦》。 [97]《宋史》卷272《杨业传》。 [98]《鹤林玉露》乙编卷6《乌石题名》。 [99]《梁溪漫志》卷8《韩蕲王词》,《挥麈后录》卷11。 [100]《宋会要》职官55之39,41,选举26之21。 [101]《宋史》卷379《曹勋传》,《挥麈后录》卷2。 [102]宋朝此类差遣,如话本《郑意娘传》说:“这个官人,本身是肃王府使臣,在贵妃位掌笺奏,姓杨,双名思温,排行第五,呼为杨五官人。”使臣是低级武官,杨思温以使臣的官位充贵妃的笺奏,而韩公裔只是婉容阁的笺奏,地位自然更低。 [103]《宋史》卷379《韩公裔传》。 [104]《竹轩杂著》卷3《乞遴选诸将宾佐状》。 [105]《鄂国金佗续编》卷27黄元振编岳飞事迹。 [106]《挥麈后录》卷11。 二、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和阶级结构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其阶级结构基本上可以从户口分类制度和实际的阶级状况两方面综合考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由于笔者已经出版了《宋朝阶级结构》一书,而此处又不得不作简单的介绍。中外学者对宋朝的阶级结构作了许多研究工作,依笔者个人之见,是否有两点不足之处,第一,人们注重从宋朝官方拟定的户名,如主户、客户、上户、下户等探讨阶级结构,是不错的,但对官方拟定的户名与实际阶级状况的差别注意不够,有时产生混淆。第二,对宋朝官方拟定的户名缺乏综合整理,有的学者提出户等制的概念,是不错的,但户等制又显然不能囊括宋朝所有的重要户名。由于宋朝的户名是多种方面、多种角度和多种层次的,而宋代史籍中又找不到相应的名词,笔者经过相当一段时期的摸索,才决定提出户口分类制度的概念。

  宋朝政府为了处置各种社会经济事务,创设了不少户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户名,是沿袭前代旧制者。各类户名,如家中只有一个成丁男子,称单丁户;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称未成丁户;单丁而家产物力贫乏者,称孤贫户;无夫无子的人户,称女户;军人及其家属,可称军户;僧寺和道观,可称僧、道户或寺观户;从事盐业者,称畦户、亭户、灶户、井户和铛户;产茶以至种桔、养花者,都可称园户;从事酒业者,可酒户、坊户、槽户、拍户和扑户;从事炼矾者,称镬户;从事采矿和治炼者,称坑户、冶户、矿户、炉户和炭户;烧制陶瓷者,称陶户和窑户;工匠称匠户;从事纺织、印染、刺绣等,称机户、绫户、锦户、染户和绣户;拥有船只者称船户,而从事远洋经商者称舶户;城市的商铺称市户、行户、铺户和店户;从事造纸者,称纸户;包揽代纳赋税等类称揽户;山中打石者称宕户;良人女子犯奸三人以上,贬为杂户,如此等类,其名称之多,难以悉数。

  但是,就主体而言,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组户名所构成:

  一、按人户的身份区分,则有官户与民户,形势户与平户之别。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㈢]然而这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依出身等差异,另有不少细则。宋时经常将官户与民户对称使用,民户当然是指官户以外的人户,如宋光宗时记载:“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㈣]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㈤]形势户以外的人户称平户,平户一词在今存的宋代文献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时有人建议设甲头催税,“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㈥]总的说来,形势户包括官户和富有的吏户,其范围显然宽于官户,而与之对称的平户,其范围又窄于民户。

  二、按人户居住地区分,则有乡村户和坊郭户之别,分别居住乡村和城市。

  三、按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则有主户和客户之别。主户又称税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㈦]据《弘治徽州府志》卷2载:“宝庆三年(公元1227),见管户一十二万四千九百四十一,口二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四。主户:坊郭三千九十八,口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乡村户一十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九,口一十九万二千九百七十五。客户:坊郭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乡村户九千四百六,口二万一千八十七。”

  可见主、客户与乡村、坊郭户是交叉的,有乡村主户和乡村客户,也有坊郭主户和坊郭客户。宋代社会是个农业社会,乡村人口中占了绝大多数。人们有时以主、客户代表乡村主、客户,但决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户的存在,特别是在开封、临安等府,坊郭主、客户在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乡村主、客户的区分主要在于有无田地,而坊郭户主、客户的区分看来在于有无房产。

  四、按财产多少,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司马光说“今时坊郭十等、乡村五等户”。[㈧]乡村五等主户一般是第一、二、三等户称上户,第四、五等户称下户,有时也将第三等户称乡村中户。宋朝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可谓五花八门。

  可见划分乡村主户的户等,往往是综合田地多少和肥瘠两种因素。划分坊郭户等更为复杂,有的地区是依据屋税,其基础则是房屋的好坏,有的地区甚至是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

  在某种意义上说,宋朝户口分类制度的确立,正是隋唐以来阶级结构变化的终结。宋朝的乡村客户、乡村下户、乡村上户、官户、形势户等法定户名,在相当程度上可说是反映了宋朝的阶级结构。但从另一角度看,宋朝户口分类制度所反映的阶级结构只是近似的,户口分类可以成为研究阶级结构的入口和突破口,却不能等同于阶级的划分和阶级结构的分析。由于宋朝人户的贫富状况经常发生变动,农民的逃亡和反抗,地主的作弊等因素,官府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必然是漏洞百出。官府至少也是三年一次作户口人丁、财产等登记,有时甚至一、二十年不作清理。有些户名,如乡村中户作为乡村人户的中间等级,阶级状况就比较复杂,并不单一。坊郭户只是城市居民的统称,其阶级结构也须另作具体分析。

  宋朝是以租佃制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其主体阶级无非是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在当时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下,北方旱地一个男劳力使用牛耕,大约可以耕种四十宋亩,所谓“国朝之法,一夫之田为四十亩”,[㈨]但是在南方的水田,一个男劳力的可耕地约二、三十宋亩。[㈩]一个乡村主户拥有的耕地若是超出,甚至大大超出本户劳动力的可耕面积,其出路无非有二,一是出租,二是雇工。此外,宋代也有类似于近代贫困线的概念,一般以二十宋亩以下的农户作为“贫下之民”的标准。[11]无地或少地的农户有多余的劳力,为了维生,租地和被雇,也是势所必然。宋代史籍中常说:“地各有主,户或无田产,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12]就是宋代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田地不均,是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存在的基本条件。宋代社会固然也有乡村雇佣制的发展,但占主导地位的则是租佃制。

  宋朝的乡村客户和下户虽然也有一些复杂的成分,但其主体无疑组成了宋代社会的农民阶级。客户往往成了佃农的代名词,宋诗称“凡农主客两相依”,[13]“客户耕田主户收”,[14]租田缴纳对分租,可称“主、客分”,[15]也有所谓“主客四六无偏颇”。[16]但列入乡村下户户籍者,则不仅有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有佃农。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使大量没有田地,本应算作乡村客户的佃农,也列入了乡村下户的户籍登记。按宋人的说法,“十室之夫,耕人之田,食人之食者九”,[17]“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18]看来佃农和半自耕农的数量应多于自耕农的数量。若以北宋各代主、客户统计数平均计算,客户数约占总户数的34?5%,而乡村下户约占总户数的43?7?59%。宋朝户口统计本无准确性可言,但在乡村下户和客户的法定户名之下,其所包括的宋代农民,约占总户数的四分之三至十分之九,还是多少反映和接近了宋代社会阶级结构的实际情况。

  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实际经济地位是相似的,同处于社会底层,“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19]有的学者认为乡村第四等户相当于自耕农,第五等户相当于半自耕农,似乎是将复杂的社会现象过于简单化,在今存史料中也难以找到依据。

  宋代乡村的商品经济虽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仍以自然经济为主,农民与商人的关系并不密切,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当然是地主。地主拥有大部分田地,其主要经营方式则是出租。宋代的货币地租有一定的发展,却仍以实物租为主。在实物租中,分成租包括主客对分,主客四六分、三七分、六四分、七三分等,定额租在北方约每宋亩几宋斗,南方很多在每宋亩几宋斗到一宋石之间,有的高达二宋石以上。江淮以南地区较多地实行晚稻和冬麦两熟制,水田不收麦租,也有相当的普遍性。此外,耕牛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出租,也有牛租。高利贷也是地主盘剥农民,兼并田地,将农民束缚于田地的重要手段。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贷年利率分别以100%和50%为限,并且禁止“回利为本”的复利,“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20]但实际生活中的高利贷却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为限。编入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农民分别有不同的赋役负担。宋朝摊派赋役,始终注意了乡村主户与客户的区别,乡村上户与下户的区别,对下户和客户有一系列减免的规定。但由于地主转嫁赋役负担等各种原因,乡村下户和客户不可能得到轻徭薄赋的实惠,却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地主阶级大致可划分为皇室、官户、吏户、乡村上户、僧道户、?人等几个阶层。除了赵氏皇室外,官户作为一个法定的阶层,居于社会的最高层,宋朝的外戚大体可列入官户,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户。官户享有若干特权,也有不少禁约,在宋朝的庞大等级结构中,即使同属官户,其特权和禁约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别。官户绝大多数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他们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营工商业,官场中也有各种贪污腐败的情况。宋朝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官户的成员却仍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门阀士族形成鲜明对照。

  宋朝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从体制上贵官而贱吏,这与金元社会也形成鲜明对照。但从另一角度看,吏户却是仅次于官户的统治阶级,其户数也多于官户,对广大民众说来,则是更为直接的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甚至有“吏强官弱”之说。[21]吏户兼并田产,放高利贷,贪污、行贿、勒索等行为,也史不绝书。

  乡村上户大体上是指没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尽管各地的划分户等标准不一,但乡村上户往往拥有几百亩以上的田产。按照宋朝制度,乡村上户须服职役,即吏役,即担任州县衙门公吏或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他们轮差服役期间,就由平户升格为形势户,退役之后,又降为平户。乡村上户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们读书应举,由科举入仕,上升为官户。此外,宋朝的进纳制度,即乡村上户通过向国家捐献钱粮之类,也可入仕。但官场中对进纳入仕者的升迁有许多限制,被视为是一种并不荣耀的出身。

  僧道户是指僧寺和道观,宋朝的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一座寺观作为一户,而“附入主户数”。[22]寺观往往出租田产,也兼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有的地区,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产更远富于民户。僧道原则上不能繁衍后代,寺观的田产等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而此类人的选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权力所操纵。

  ?人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是官户和地主的高等仆人,为官户等经营田地出租,收取地租,买卖田地,主管财务,放高利贷,经营商业等,但对农民而言,却是直接的盘剥者。部分?人也有自己的田产,或向农民转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人、房主、大商人、贷主、手工业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几位一体的情况。坊郭下户包括小商贩、工匠等。宋代社会的商人势力较前朝壮大,轻商的传统观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称是人力和女使,具有雇佣性质,其社会地位显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总的说来,唐宋时代农业、商业、手工业以至家内劳动中雇佣制的发展,是值得注意的现象。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农业作为主要的产业部门,秦汉时农业中有奴隶制和雇佣制,但租佃制至少也占据重要地位。降及宋、明、清三代,农业中以租佃制为主,雇佣制为辅。但在工商业以至家内劳动中,其演变的方向则是由奴隶制转变为雇佣制,而唐宋正是此种转变的重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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