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必行,□无所赦”在法律的具体运用上,他特别强调“严”和“明”两个字。他认为,要“严”,首先必须反对宽缓和姑息,宽缓的政治好像是仁爱,其实是祸害,严肃的政治好像是苛刻,其实是福音。隆庆二年(1568)九月,慈圣皇太后以皇帝结婚吉期将届,嘱暂免秋季行刑的命令,他极力加以反对,强调只有“法在必行,□无所赦”,才能治理好国家。他还力主“综核名实”,对官吏进行考察,以便决定赏罚,做到“用人必考其终,授人必求其当”,无功不赏,有罪必罚。他还认为,要“明”,关键在于秉公执法,处断持平。他说自己就是“凡所措画,惟施一概之平。法所当加,亲故不宥,才有可用,疏远不遗”。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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